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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问答

《宪法》知识问答(一)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二、什么是宪法的渊源?我国宪法的渊源有哪些?

  宪法渊源是指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所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在我国,能够作为宪法渊源的是宪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对宪法典予以修改的宪法修正案。另外,依照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所作出的解释也可以视为宪法规范的法律形式。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法:

  (一)《共同纲领》,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为新中国的建立而制定颁布的。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国家基本制度与重大问题及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基本政策,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二)1954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方法和步骤,及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和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1975年宪法,由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因特定的历史原因,它从总体上强调阶级斗争为纲,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严重的缺点和错误。

  (四)1978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的极左倾向,但由于当时许多是非问题在理论上和政治上还未能分清,因此尽管经过两次修改。1978年宪法从总体上仍不能适应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需要。

  (五)1982年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等,其体现的基本精神有: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

  1988年、1993年、1999年,全国人大三次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四、什么是国体?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

  五、我国的国体是什么?其本质特征有哪些?

  就我国而言,现行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原则有:

  (一)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二)各民主党派是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党的领导的,与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三)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四)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五)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六)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是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

  (七)以坚持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奋斗目标;

  (八)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九)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共同负有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责任。

  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有哪些?

  当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形式主要有: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以及民主党派在人民政协中发挥作用等。

  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有哪些?

  (一)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和重要机构,但按其性质而言,它不属于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不是国家机关;

  (二)它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现阶段,我国已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三)它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政策和法律的贯彻、群众生活和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它不同于一般人的人民团体,而是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代表人物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

  九、什么是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制。

  十、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十一、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它有哪些类型?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它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型。单一制,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国家内部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成。复合制,是指某一个国家整体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邦国家或国家联邦的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国家又可分为邦联制和联邦制国家。

  十二、什么是国家象征?国家象征包括哪些?

  国家象征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代表和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十三、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七)监督权

  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十四、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决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52条至第56条规定公民有以下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

  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视和压迫。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具体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主要是指公民必须树立祖国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同一切损害祖国尊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保护国家的声誉和荣誉不受损害;维护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四)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主要指: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五)依法纳税的义务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六)其他义务

  1.受教育义务。指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接受学校教育的义务。

  2.劳动义务。指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必须参加社会劳动。

  另外,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及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十五、什么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一)普遍性原则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选举权平等原则

  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有特权;禁止对选民的投票行为的非法的限制与歧视;在各级人民代考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上,采取一定人口数为基础的原则。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具有现实的客观基础。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