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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8.1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学院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是指学院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预算的主要内容是支出预算。

第六条 编制预算支出方案,应根据学院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学院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七条 预算编制的报、审批程序由学院计划财务处按照财政要求提出预算方案,预算方案应根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应在每年年底编制完成,并上报学院党委会研究,院党委会根据上年度的经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批准下年度的预算,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相关政策或法规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学院党委会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相关批复,重复前款相关程序。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学杂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从各级财政部门得到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获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培训鉴定收入。

(四)经营收入: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各类租金、承包费、管理费、校企合作收益等)。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院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债务资金、获得的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对外合作收益等。

第十一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的国库账户和财政统一的非税收入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 学院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学院收费项目的规定

1.学费,即按国家政策应向学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费。

2.代收费,用于学生购买书籍课本、军训服装、体检等。

3.住宿费。

4.其他费用,指未纳入上述收费项目,但按政府部门规定、根据学院教育教学和生活需要而零星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的规定

1.学费、代收费统一由计划财务处收取,其他人员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

2.对于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由非财务部门收取的费用,必须事先征得财务部门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才能收取,否则作违规处理。

3.水电费、财产损失赔偿、学院门面租金,由后勤服务处造表,计划财务处收取。

4.其他费用的收取按计划财务处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按物价部门批准、由学院公示的价目表收取。

(四)收费流程

1.学费及代收费

(1)老生:计划财务处公布收费标准→班主任收费标准告知学生及家长→学生或家长登陆湖南非税移动缴费平台进行缴费→学生将缴费电子回单交班主任作为安排住宿和发放书籍的依据→缴费完成后计划财务处统一按系(院)按班开具发票并分发至各系(院)。  

(2)新生:招生办将预录学生名单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将预录名单导入湖南非税移动缴费平台→招生办和各片区将收费标准告知学生及家长→学生或家长登陆湖南非税移动缴费平台进行缴费→学生将缴费电子回单交班主任作为安排住宿和发放书籍的依据→缴费完成后计划财务处统一按系(院)按班开具发票并分发至各系(院)。  

(五)其他

1.计划财务处于每学年开学前按规定制定价目表,置于校园网和数字化平台,以供查阅。

2.计划财务处在开学一个月内提供学生缴费明细表给班主任,班主任应认真组织学生进行核对,如有学生交费记录与实际不符的,应立即到计划财务处核查。

3.学生学籍发生异动,学生工作处应于当月底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以便收费管理。

4.学生工作处在每年6月底前将各年级城市户口学生名单和混合班不同层次学生名单纸质稿盖章后交计划财务处,便于计划财务处确定下一年度学生收费标准。

5.其他未述及的收费管理,参照现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学院的支出包括:

(一)基本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职工福利、教职员工的工资、奖励绩效、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和其他费用等。

(二)项目支出:用于跟项目有关的各项支出,包括购买设备专用款项、专项研究费用等。

第十五条 学院开展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六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年初由院党委会批准、职代会通过的年度预算计划。超预算支出项目,报院党委会批准后,由分管财务副院长、财务处长签字确认、院长审批。

第十七条 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款、存款等。存款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院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折旧年限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

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可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院党委会和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六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种类款项,该类款项的管理原则为按实收取、按实支付、多退少补,不能有结余。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七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业务主管部门、院党委会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条 学院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业务主管部门、院党委会或其授权机构的审核批准后,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院党委会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支出、年度净收益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及院党委会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总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学生人均支出增减率等。学院可以根据本院特点及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及其他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学院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财务会计资料、文件等。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报告、查账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学院章程、合同、协议、权利证书、缴费名册等。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与装订会计档案在归档之前应分类整理、装订,会计档案封面的内容应填写齐全,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三)会计档案保管

1.学院计划财务处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好学院会计档案。

2.对于会计档案的归档必须制作归档清册,相关保管人员、经手人员、借阅人员必须在清册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为15。

2.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15年。

3.会计账簿为15年。

4.会计报表及会计报告类为15年。

5.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为25年。

6.年度决算会计报表为永久保存。

7.会计档案归档清册为25年。

8.合同、章程、协议、验资报告、权利证照、许可证、缴费名册保管期为学院存续期。

第三十五条 财务人员工作移交制度。财务人员工作移交,是指财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辞职、离职、调岗)时,为保持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对某一财务岗位进行交接的一项工作。

(一)须办理财务工作移交的事项

1.经管人员岗位变动,如内部调动、换岗等。

2.经管人员辞职、离岗等。

3.经管人员临时离岗(3个月以上)。

(二)移交人员的职责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完成填制。

2.尚未登记会计账目的,应当完成登记,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自己所管理的有关资料,并就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资料交与接交人。

4.将自己所经管的现金、支票、发票、物资、材料、证件、印章等编制清单,逐项清点。

5.对自己所经管的工作详细地向接交人员交待清楚,直到接交人员能够完全延续移交人的工作为止。

(三)接交人的职责

1.对接手的物资、资料、证件清单逐项清点,如有疑问,应向移交人询问。

2.对自己所接手的工作,应详细向移交人询问清楚,直到能够将所接管的工作延续性地开展为止。

3.涉及到债权债务的,应当逐项核实清楚,防止坏账、呆账的出现。

(四)监交人的职责

1.协调解决交接双方争议,不能解决的应上报处理。

2.通过交接工作,检验财务工作,检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五)交接责任

1.监交人应对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予以及时解决或上报解决,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交人负责。

2.移交人对移交前所经管的工作承担责任,接交人对接管后的工作承担责任。

3.由移交人没有向接交人交待的事项引起的后果,由移交人负责。

4.对移交时急需处理的事项,接交人应当及时处理,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接交人负责。

(六)移交工作的监交人员

1.会计、出纳人员的工作移交,由计划财务处处长监交。

2.计划财务处处长的工作移交,由学院主要领导指定授权人监交。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