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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制度

8.4 差旅费报销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到衡阳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 出差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办理审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出差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跨省出差需经主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本市出差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衡阳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如下:

(一)厅局级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为:火车软席、高铁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二)其余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为:火车硬座,高铁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需领导审批):经济舱。

(三)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四)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六)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四条 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限额标准如下:

长沙市出差按每人每天厅局级45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350元,其余人员300元的标准限额执行。省内其他地区(含市内各县(市)区)、省外出差参照规定限额执行(见《衡阳技师学院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二)伙食补助费标准。

市内到各县、市及南岳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市外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教师培训带队实习教师伙食补助标准为省内每人每个工作日40元,省外每人每个工作日50元。

送学生到实习点实习,带队老师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市内1天、省内其它地市2天、省外3天的出差标准执行,其超出天数按带队实习教师标准执行。

送学生到校外进行竞赛培训,指导老师、学生按带队实习伙食补助标准执行,竞赛期间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若因工作需要经学院同意有公务接待的,其当天生活补助不予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一)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市外(含省外)出差为每人每天80元,市内七县(市)一区(南岳区)出差为每人每天60元,市区内办事为每人每天20元,另东院到白沙洲办事为每人每天10元,本部到三塘镇存款为每人每天10元。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需乘座市内交通工具的按市内交通费按10元/天包干,但安排交通工具的出差、会议和培训等其它活动,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省外出差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车辆补助按国家车补政策规定执行,所有享受车补人员,本市市内出差不予核报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严格按审核差旅费开支,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颁布实施,如遇政策调整,按上级标准执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衡阳技师学院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衡阳技师学院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