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在习近平新时代,为了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教育根本任务,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好教师的职业行为,明确好教师的道德底线,引导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教师,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10号”、“教育部关于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018]16号”等相关文件以及《衡阳技师学院规章制度汇编》,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条本规范是适应公共课部全体教师与教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文化课教师),它是文化课教师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他们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作为公民,文化课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第三条作为师者,文化课教师应履行教书育人责任,按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严格要求学生,关心学生,爱护学生。
第四条作为学者,文化课教师应积极开展学术研究,严谨治学,诚实守信,秉持学术良知,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作为员工,文化课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与服务工作,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第六条文化课教师自觉遵守《教育部关于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2018]16号》,即:
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不得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已,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七条教学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1、讲授或宣传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内容;
2、讲授或宣传有违国家宪法法律或社会伦理的内容;
3、侮辱、恐吓学生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其他学生;
4、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师生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1、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因素歧视学生;
2、接受学生任何形式的贵重财物,向学生或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各种形式的财物,或委托学生家长代办私事;
3、利用教师身份要挟或威胁学生;
4、性骚扰学生;
5、与在校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6、长期无偿占用学生的时间和人力用于教师个人事务和家务。
第九条学术活动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1、伪造与篡改:在研究结果中,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
2、抄袭与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
3、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4、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5、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将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学术团队同意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
6、在参与学术活动过程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恐吓、压制其他学术人员。
7、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管理服务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包括:
1、失职渎职;
2、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与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1、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等原因歧视同事;
2、干扰或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
3、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4、性骚扰同事;
5、恶意泄漏他人隐私。
6、不当占用他人劳动成果,或侵占他人合法教学科研业绩。
第十二条与学校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1、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
2、故意破坏或煽动他人损害学校财产;
3、擅自使用未经学校批准方可使用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资源;
4、有损学校声誉、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三条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文化课教师不能触碰以下十项禁令,即:
1、禁止宣讲、传播和扩散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法律法规和危害学生身心健康、不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言论;
2、禁止参与酗酒滋事、赌博、传销和各类非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且在校园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着奇装异服、行为举止轻浮;
3、禁止对各类安全事故迟报瞒报、对各种安全隐患麻痹大意;
4、禁止在工作时间浏览不健康网页、玩游戏、炒股、上网购物、上网看影视剧、涉足休闲娱乐场所以及做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包括在课堂接、打手机或接待客人;
5、禁止歧视、讽刺、挖苦、侮辱、猥亵、性骚扰、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怠慢、斥责、训斥、威胁学生家长;
6、禁止随意停课和无计划、无教案上课以及随意对违纪学生停课、劝退、开除和强制学生中途转学;
7、禁止私自给学生征订教辅材料、强迫学生到指定场所购买教辅材料或向学生推销其它商品;
8、禁止开办各类盈利性的补习班、补课班、家庭作业辅导班等,不允许到各种办学机构兼职、不允许从事有偿家教或强制学生利用节假日参加由自己或合伙人组织举办的各类补课及特长培训活动;
9、禁止接受家长宴请,委托家长代办私事,收受学生或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对于学生携带的影响学习的物品,要及时转交家长保管;
10、禁止以各种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的学术成果,在招生、考试、评优评模、晋级晋职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对教师违规行为或触碰了十项禁令的举报、受理、立案、调查、处分、申诉等,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学院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是:
1、教师违规行为涉及违纪违法,按相应法律和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2、教师违规行为酿成组织处以警告、严重警告、戒免谈话等处分时,扣除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
3、教师违规行为与《公共课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相符,则按《公共课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范从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课部
2020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