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的暂行办法
(衡办发〔2015〕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饮酒行为,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湘办发电〔2015〕115号)、《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改进机关作风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2〕17号)和《衡阳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衡办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具体内容
第三条 严禁公务活动饮酒(含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除外。
第四条 严禁工作日中餐饮酒(含酒精类饮料)。
第五条 严禁酒后执行公务。
第六条 严禁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酒后滋事以及着工作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等有损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饮酒,包括饮用白酒、红酒、黄酒等。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八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把贯彻执行本办法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确保令行禁止,坚决杜绝因喝酒致人伤亡等事件发生;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不喝酒、不劝酒,自觉遵守和执行本办法,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第九条 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教育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接待中酒类开支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线索,要及时上报纪检监察机关,严禁隐瞒案件线索。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实行一案多查。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领导干部因饮酒贻误工作、酗酒闹事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从严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对执行本办法不力的地区和单位,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衡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