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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及其解读

2022.12.24 审计之家

2013年5月3日监察部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审议通过,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公务员工资收入构成

公务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二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即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和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是规范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项。四是改革性补贴。一、二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四两项,各地标准各不同。

事业人员工资收入构成

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二是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三是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事业单位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在核定总量内自主分配;四是改革性补贴。一、二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四两项,各地标准各不同。

改革性补贴

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二是交通补贴,包括班车补贴、公务用车补贴。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实施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

表现形式

一是在第四条中归纳列举了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规范后继续以有价证券、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等典型行为。二是在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中分别明确,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不按规定核算津贴补贴,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以及不制止、不查处管辖范围内已经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等八种违法违纪行为,并设定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处分档次。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提示

目前可以发放的津贴补贴有:统一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四类,每一类都有具体的项目和标准。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提示

如特殊岗位津贴,要按实际工作岗位发放,不得普遍发放。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提示

中组部2020年《公务员奖励规定》明确,对于公务员受嘉奖、记一、二、三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金或享受相应待遇,除此之外,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超标准发放奖金;另外,其他非专门针对公务员群体的评先表彰,如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奖金或物质激励依照有关规定发放。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提示

如改革性补贴,已包含通讯、交通、住房、物业管理补贴等项目,财务上就不应再出现或列支发放相关费用。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提示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因此,加班费可以发,但要按有关规定发放。又如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提示

中纪发〔2006〕17号等文件规定,改革性补贴等发放标准都应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标准。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提示

缴存住房公积金需按照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来计算,二者均不能擅自提高和扩大。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提示

中纪发〔2006〕17号通知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提示

如全国总工会2017年5月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工会经费可用于逢年过节、会员生日,及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在工会经费开支中必须严格执行“八不准”。实际操作时应严格遵守省级总工会制定的具体标准。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认定此种行为需注意两点:一是“挂钩”是就执收执罚工作整体而言的。从1999年开始,我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比较完善的、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二是这里的津贴补贴依规是应当发放的。如果只是以津贴补贴的名义,实际不属于应当发放的范围的,则应按私分国有资产性质定性。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认定此种违纪行为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行为对象是国有资产。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规〔1993〕68号)第2条规定:“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财政部门拨付给各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的公用经费,不属于国有资产。二是行为方式为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节日慰问等名义进行的活动。三是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但有名无实。如果依规定真实地拖欠干部职工的津贴补贴,用国有资产抵付的,则不属于此类行为。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根据规定,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所有单位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行税。核心点就是“专户发放”。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注意本条和涉嫌接受礼金、受贿的区别,关键两点: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但客观上没有为其他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所领取的津贴补贴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如果只是以津贴补贴的名义,实体上并不具有政策上的依据,或者为其他单位谋取利益后以领取津补贴名义收受财物的,则可能涉嫌接受礼金或受贿。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这里发放的津贴补贴,从标准和范围上讲,都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并无超标准、超范围问题。本条处分档次参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主要考虑是:第一,《暂行规定》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对除“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应当适用该规定;第二,《暂行规定》第三章规定了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第三,《暂行规定》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为便于操作,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给予处分时,可以参照《处分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