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杜葵,男,曾任江苏省南京市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主任、综合业务处处长、副主任等职务。2019年3月,辞去公职。
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杜葵利用担任南京市信息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南京市城市智能门户运维托管”等多个项目招投标工作期间,与相关企业负责人串通,通过安排投标企业制作项目建设方案、测算项目预算,以及在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中量身定做评分项、提前告知评标环节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帮助相关企业承揽项目,所涉项目中标金额合计2737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专家评估、江宁区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前述项目价值合计2136万余元,杜葵串通投标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601万余元。
2007至2017年,杜葵在南京市信息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开展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业务单位人员所送财物共计15.4万元。
2020年7月30日,南京市监委将杜葵案指定江宁区监委管辖。2020年10月26日,江宁区监委对杜葵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经南京市监委批准,于2020年11月8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2月5日,江宁区监委将杜葵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移送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3月9日,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杜葵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31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以杜葵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杜葵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适用:
一、“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