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监督检查 招标采购

江苏省南京市信息中心原副主任杜葵滥用职权串通投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基本案情:

杜葵,男,曾任江苏省南京市信息中心电子政务部主任、综合业务处处长、副主任等职务。2019年3月,辞去公职。

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杜葵利用担任南京市信息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南京市城市智能门户运维托管”等多个项目招投标工作期间,与相关企业负责人串通,通过安排投标企业制作项目建设方案、测算项目预算,以及在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中量身定做评分项、提前告知评标环节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帮助相关企业承揽项目,所涉项目中标金额合计2737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专家评估、江宁区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前述项目价值合计2136万余元,杜葵串通投标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601万余元。

2007至2017年,杜葵在南京市信息中心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开展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业务单位人员所送财物共计15.4万元。

2020年7月30日,南京市监委将杜葵案指定江宁区监委管辖。2020年10月26日,江宁区监委对杜葵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立案调查,经南京市监委批准,于2020年11月8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2月5日,江宁区监委将杜葵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移送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3月9日,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杜葵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31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以杜葵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杜葵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适用:

一、“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