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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江西省人事考试命题与制卷办法》等八项人事考试规章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工作,真正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以科学的制度机制保障人事考试安全、公平、科学运行,我们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人事考试有关规章制度〉的通知》(赣人字〔2004〕69号)中《江西省人事考试命题与制卷办法(试行)》等八项人事考试规章制度作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人事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按规范办事。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1.江西省人事考试命题与制卷办法
2.江西省人事考试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及销毁办法
3.江西省人事考试实施办法
4.江西省人事考试人工阅卷办法
5.江西省人事考试机器阅卷管理办法
6.江西省人事考试登(录)分办法
7.江西省人事考试违纪和异常试卷认定处理办法
8.江西省人事考试试卷复查办法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20日

附件1

江西省人事考试命题与制卷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命题和制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按照科学、公正、保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组织的人事考试,其命题与制卷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全省组织的人事考试,由省人事考试机构按有关规定承担组织、管理和实施命题与制卷工作。
第三条 命题应组建命题专家组,命题专家组成员由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家组成。每个考试科目,至少要有2名以上的专家学者分别命制试题,以供抽选、综合或备用。
第四条 命题专家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保守秘密;
(二)精通本专业理论,具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并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一定的命题经验;
(三)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人事考试制度和相关政策;
(四)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第五条 命题专家组成员由省人事考试机构征求命题人员所在单位意见后研究确定,并填写《命(审)题专家登记表》和签署《保质保密协议书》。命题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对外保密。
第六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根据考试性质和特点,协助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承担我省组织的人事考试大纲、用书的编写。命题专家组根据考试大纲要求制定命题工作计划,编制命题细目表,经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或人事考试机构审查同意后,根据命题细目表命制试题并拟定相应的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报经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审定。命题专家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命题工作。
第七条 试题的筛选、修订、组卷和审定工作要着重从试卷结构、试题内容、命题技巧、文字表述、计算结果和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核。试题的内容应避免引起民族、地区、性别等矛盾,不得存在观点错误,避免提法陈旧和过时等问题。试题的编排格式、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等均应规范、正确。试题的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应具有科学性、准确性、规范性。试卷总体难易程度要适当,要有区分度。
第八条 命题人员须履行保密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培训、辅导讲课和社会活动。入闱命题的,入闱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如采取个别委托方式命题的,委托方须与受托方签订《试卷委托命制协议书》,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得向他人透露或暗示命题人员身份和命题内容。
第九条 承接印制试卷的印刷厂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保密印刷许可证的单位。人事考试部门须与承印单位签订《试卷印制协议书》。印刷厂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印刷、保管试卷的规定,从试题进厂印刷到启用,对所有接触试卷的场所和人员全部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条 印刷试卷必须确保排印、校对和分装质量,做到字迹清楚,无误印、漏印,分卷数量准确,密封牢固,封章清晰。印刷厂按人事考试机构提供的分卷方案分装试卷,一般为30份、25份、5份三个规格。
第十一条 提交印刷的试卷清样和存储介质应办理严格的封装、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试卷、试卷勘误表、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等须标明保密(密级)字样,并按规定解密。
第十三条 工作责任追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6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2

江西省人事考试试卷
运送、交接、保管及销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事考试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及销毁办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人事考试试卷(含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属绝密级资料,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运送、交接和保管,做到绝对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和丢失等事故发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试卷。
第三条 运送试卷应派两人(领卷人、护送人)以上专人专车押送,任何情况下试卷运输现场不得少于两名押运人员。试卷运输过程中,押卷人要做到人不离车、卷不离人,防火、防盗、防湿,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运卷车,途中无特殊情况不得停泊。
第四条 试卷交接双方应严格履行试卷交接登记签收手续,由两人共同对试卷袋的种类、数量进行清点,并检查包装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填写交接单,交接双方签名。
第五条 考前试卷必须存放在符合要求的保密室内,由两人共同保管。保密室实行双门双人双锁,任何时候两名保管人员同进同出,非保管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室应有严格的防火防盗防潮措施,存卷期间安排2人昼夜值班看管(保管钥匙人员不安排同一班),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试卷存放时间:考前一般不超过5天;考后一般不超过3天。
第六条 试卷在开考前1小时左右送达各考点,各考点主考负责组织清点、接收和分发。
第七条 值班试卷和备用试卷存放在保密室内由专人管理,开考后值班试卷交值班人按规程保管,未经考区主任批准,值班试卷不得启封。考试结束后,专管人员会同值班人员将值班试卷和备用试卷一并交保密室管理人员统一保管。
第八条 考试开始,监考人员应在考场当众展示试卷袋密封状况,确认完好后拆封试卷袋、分发试卷。考试一结束,监考人员应及时将全部试卷(含题本、答题卡或答题纸,下同)全部回收,经专人核对、检查无误后,按要求装订密封,并签字。发现试卷缺少,考点负责追回。试卷封袋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试卷袋。
第九条 考试完毕,各考区人事考试机构应指派专人对各考点返回的试卷进行清点、回收,检查验收封袋情况,确认无误后及时送入保密室保管。有关考试有效答卷、答题卡、专用答题卡的送达及考后题本的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事考试机构对进入保密室的考后试卷按本办法第四条进行清点、检查并办理交接手续后,应当场对装有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的包装箱密封并签字,或对保密室大门加贴封条。阅卷前,阅卷监督员应对密封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属全国统一评阅的试卷,由负责阅卷的单位集中保管;属省内评阅的试卷,由省人事考试机构负责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评阅完毕的试卷及附件(含报名信息卡、报名登记表等,不含考场情况记录单)放置于专用库房由专人登记保管。进入库房的试卷及附件应分门别类,有序放置,便于查找。库房实行双门双人双锁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情况记录单按文书档案保存和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资格等考试的试卷在考试结束后期满六个月,附件在考试成绩公布后期满六个月,公务员录用考试试卷在考试结束后期满一年,由负责集中保管试卷的单位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处理(上级规定需要继续保存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工作责任追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6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3

江西省人事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事考试工作,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人事考试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各考区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人事考试机构在实施考试前,须与考点或主考签订有关工作项目、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和保密要求等内容的责任书或协议书。考点或主考也应与监考等工作人员签订责任书。
第四条 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应对报名的有关数据和资料进行统计和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将复核无误的数据和资料按要求上报。全国专业资格考试的上报时间一般应在考前60天,录(聘)用类考试的上报时间一般为报名结束后7天内。
第五条 人事考试一般设省直和设区市考区(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各考区根据报名人数设置一个或若干个考点,每个考点设若干个考场,考场设置应按《考点、考场设置规则》进行。考点原则上设在设区市所在地具有一定考试组织管理经验、条件适宜的学校。
第六条 考点应在考前1个月予以落实。考点、考场和考号编排按照《人事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和《江西省人事考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七条 各考区设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负责本考区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考区的各项考务工作;每一考点设主考一人,负责考点考务,根据需要设副主考一至二人,协助主考负责有关考务工作;考点下设考务办公室,承办具体考务工作;设流动监考若干人,在主考领导下开展工作;每个考场设监考二人(一般男女各一人);各考点还应配备考务、保卫、后勤(含医务)等工作人员。考试期间人事考试主管部门和涉考专业主管部门应派员巡视,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指导和监督考试工作。巡视、主考、流动监考、监考及考试有关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各考区考务工作由所在地人事考试机构统一安排。考点应选派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坚持原则并有一定考试工作经验的同志参与监考等考务工作。所有考务工作人员都应参加人事考试机构或有关考点组织实施的考前培训,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学习有关考试规则和纪律规定;
(三)了解考试实施步骤和要求;
(四)熟悉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的整理、装订和密封方法;
(五)掌握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六)其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九条 各考区接到考试任务后要拟定详细、周密的考试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考前10天拟定《考试组织册》,报主管部门审定。《考试组织册》内容包括:
(一)考区主任、主考、巡视、监考、流动监考、接运试卷人员和其他考务责任人员名单;
(二)考区(点)名称、地址;
(三)各科目考试安排、考试人数、考场安排、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工作要求、注意事项等。
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应于考试3天前向省人事考试机构上报本考区《考试组织册》。
第十条 考试期间,考试工作人员须佩戴人事考试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章。除主考、流动监考、监考和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考场,流动监考、监考只能在本人责任区域内活动。
第十一条 考试期间,各级人事考试机构须安排专人值班,值班时间一般为考试前一天晚上7点至考试结束后1小时。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应就地清验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检查考场记录是否规范,试卷装订和密封是否正确。《考场情况记录单》须经主考签名后,方可密封。
第十三条 考试结束3天内,各考区应将实考、缺考、违纪人数有无异常等情况汇总,随同考后试卷报送省人事考试机构。
第十四条 出现失泄密、试卷丢失、被盗或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有关考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同时上报上级人事考试机构,并迅速查清问题的原因和范围,执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的决定。
第十五条 考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使考试不能如期进行的,必须及时向上级人事考试机构汇报,并执行上级人事考试机构的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工作责任追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6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4

江西省人事考试人工阅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考试人工阅卷工作,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考试机构应成立阅卷工作组,负责阅卷的实施工作;阅卷工作组负责向人事考试机构报批阅卷工作方案。
第三条 阅卷一般由人事考试机构直接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大专院校组织实施。委托阅卷的,应与受托方签订阅卷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四条 阅卷人员应具有与所阅科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阅卷经验,责任心强,作风正派,遵守阅卷工作纪律和有关报名要求。阅卷人员应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第五条 阅卷工作组下设资料保管组、阅卷组、合分组、复查组。资料保管组负责试卷的交接、保管、试卷袋拆封、卷袋分离、试卷保密号编制、试卷评卷设备保管等,阅卷组负责阅卷,合分组负责统分,复查组负责试卷阅卷情况和分数复查。
第六条 资料保管组将试卷拆封后,要将试卷袋集中统一管理,试卷袋和试题本应同步随机编制保密序号,阅卷后返回原封。考场情况记录单应在试卷拆封时集中统一管理。对有违纪或异常情况及封装不符合要求的试卷应逐项予以登记,及时汇总待登分(或录分)时处理。试卷保管人员要统计和掌握每天阅卷工作的进度情况,及时发放和如数回收试卷。
第七条 阅卷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对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如有异议,应由阅卷工作组集体研究,形成一致意见后报人事考试机构决定。
第八条 各科目确立科目负责人,负责本科目阅卷的组织实施。正式开阅前应组织试阅,掌握尺度,制定具体的评分办法和步骤,然后再正式阅卷。科目负责人要自始至终把好本科目评分的统一尺度,自始至终检查和确保本科目的阅卷质量。
第九条 人工阅卷每一科目按题型分为若干评分单位,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进行。专人阅专题,严禁一人阅全卷。阅卷组长负责阅卷的具体组织工作,并对阅卷质量负责。
第十条 阅卷人员一律使用红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阅卷,记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改,确需更改的,须由原阅卷人员更改,在更改处签名,并加盖更正章。
第十一条 阅卷统一采用给分制,各题均应标记采分点得分。阅完一大题应在该题得分栏内记入得分数,并签署阅卷人姓名。阅卷不标记扣除分数。
第十二条 全卷阅完合分时,首先应对各题型得分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各题型得分数填入卷首相应栏目内,然后合计卷首各题型得分。按实际分数填入“总分”栏内,并在“合分人”栏目内签署姓名,合分人不得自行更改分数,如发现题目得分有误时,应与原阅卷人员联合签名更改分数,并加盖更正章。
第十三条 合分后,应再次组织人员对总分进行复核,以防合分错误,复核人对总分核实无误后,在“复核人”栏内签名。若发现总分有误,应报科目负责人与合分人一起重新核定。
第十四条 复查组应认真做好复查工作,复查工作应不少于试卷总数的20%,如发现有错阅、漏阅、计分错误或评分不当,需要作更改的答卷,应与原阅卷人取得一致意见后更正,并共同在更正处签名。意见不统一时由阅卷工作组长处理。
第十五条 阅卷时,阅卷人员应注意对违纪和异常试卷进行甑别,根据《江西省人事考试违纪和异常试卷认定处理办法》的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将违纪试卷情况如实填入《违纪和异常试卷登分表》内,报阅卷工作组长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阅卷工作组长应在阅卷工作结束前,组织专人对异常试卷进行复核,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 阅卷中不得泄漏阅卷情况,不得涂改答卷和分数,不得将标准(参考)答案和试卷带出阅卷场所,不得随便进入试卷保管室,不得私自会客,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联系和离开工作场所。不准揭封、撬看试卷姓名和序号,如发现有倒装、密封不严等问题,应及时向阅卷工作组长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 工作责任追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6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5

江西省人事考试机器阅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事考试机器阅卷工作,根据人事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考试机构成立阅卷工作组,负责阅卷的实施工作;阅卷工作组负责向人事考试机构报批阅卷工作方案。
第三条 阅卷一般由省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实施。委托阅卷的,要与受托单位签订阅卷工作协议书,明确有关要求、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 根据考试项目、参考人数、答题卡数量等确定所需工作人员数量,选择公道正派、责任心强、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与应考人员无直系亲属的人员参与阅卷。
第五条 阅卷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阅卷组长一般由人事考试机构分管领导担任,另设副组长负责日常工作,其他工作人员由阅卷工作组负责人管理和分工。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不得离岗。
第六条 参加阅卷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存储介质、通讯摄像器材、答题卡、2B铅笔进出机房等阅卷场所,非阅卷工作人员不得进入阅卷场所。
第七条 阅卷必须三人同场(含一名监督员)以上方可进行,中断工作时,阅卷场所的房门应加贴封条。
第八条 阅卷工作组负责清理阅卷点,准备阅卷所需要的工具,并指定专人保管。阅卷集中地点、时间、人员进行。
第九条 阅卷按考区、分考点进行,原则上不中断工作日期。
已阅的答题卡不再复阅,如需复核,须经人事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阅卷工作人员要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机等设备的调试、维护和计算机病毒的防范,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阅卷负责人要指导阅卷工作人员熟悉计算机及光电阅读机等设备的基本原理,熟练掌握操作规程,研究并防范可能出现的故障问题。阅卷软件须试运行后方可正式阅卷。
第十一条 阅卷工作人员要按照人事考试的密级规定对各类考试信息、工作记录、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保管与传递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对阅卷软件、存储的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输入的答题情况应采取技术手段加密,对阅卷软件、存储的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阅卷组长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二条 阅卷严格执行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按规定的软件及操作规程进行阅卷、评分、分数录入和成绩合成。
第十三条 参与阅卷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发布、透露或暗示有关评卷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擅自修改答题卡上的内容。
第十四条 阅卷按有关规程进行。具体阅卷规程由江西省人事考试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工作责任追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6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办法与此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6

江西省人事考试登(录)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考试登(录)分办法,根据人事考试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录)分是指阅卷后将试卷或答题纸上的考分登(录)入成绩登记表。本办法所称“登分”是指人工抄录,“录分”是指计算机录入。登(录)分采用人工抄录和计算机录入两种方式,考试人数较多的,采用计算机录入登分。
第三条 人事考试机构成立登(录)分组,登(录)分组设组长一人,监督一人,登(录)分人员若干名。登(录)分组长对登(录)分质量和结果公正性负责。
第四条 登(录)分工作要坚持客观、准确的原则,按照卷面原始分据实登录。登(录)分人员不准改动卷面原始分数,不准在登(录)分时对卷面分数作调整处理。
第五条 登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在考试成绩批准公布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准擅自将试卷、资料、成绩表册等带出工作室,不准擅自查阅应试人员试卷、查抄应试人员成绩。登分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室,计算机录分人员不得擅自携带存储介质进出工作室。登分期间,登分人员不得与外界有电话或通信联系,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各自工作岗位。
第六条 登分组要有专人领送保管试卷、答题卡,计算机工作记录等信息资料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对其安全、保密负责,不得损坏和丢失。试卷分数登录完毕,应将试卷和答题纸放入原袋,交给资料保管人员。
第七条 登分前,登分组工作人员对试卷数量核对无误后才能拆除试卷装订线,逐袋登分。拆封试卷装订线或成绩登记表时应与监督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 计算机录分须有3人以上同场进行,一人唱分(唱考号、唱姓名),一人登录,一人以上监督,并实行异人异岗(计算机登录采取异人异机)校核制度。如两次登入分数不一致时,应当由登分组长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纠正。计算机录分每天的录入结果都应备份并打印出来,标明日期,由登分人员签字,与工作记录一并保存。如需修改有关内容,应在工作记录中详细记载修改前后的内容,由登分组长和修改人共同签名。
计算机登录成绩后的分数合成(客观性试题与主观性试题分数的合成)由人事考试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完成。
第九条 登分完毕,登分人员在成绩登记表各责任人栏目内签署姓名。对有考场违纪记录和认定违纪的试卷应认真核对考场情况记录单或评卷记录,违纪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实行登分复核制度,登分无误,应由复核人在成绩登记表复核人栏目内签署姓名;发现不符的,由复核人报登分组长审批更正并由复核人和登分组长共同签名。
第十一条 登(录)分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存入磁盘保存,并制作备份盘,密封签字后交档案室、纪检监察人员、人事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备存。
第十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6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办法与此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7

江西省人事考试违纪和异常试卷
认定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考试违纪和异常试卷认定处理工作,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定违纪和异常试卷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人事考试违纪和异常试卷认定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阅卷中出现的异常试卷由阅卷组长汇总,提请阅卷专家提出认定意见后由人事考试机构确认;
(二)有考场违纪记录的试卷为违纪试卷,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同一考场违纪和异常试卷总数超过实考人数60%的,应当由考试主管部门对该考场考试的有效性予以确认;
(四)阅卷、登(录)分结束后,在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的异常试卷由人事考试机构认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试卷可以视为异常试卷:
(一)考号、姓名有涂改的;
(二)未用规定用笔作答的;
(三)字迹前后不一致的;
(四)试卷上有特别标记的;
(五)同一考场考号相连、座位相邻、考分相近的试卷,在答题中出现同错多处,特别是经涂改后同错的题超过40%;
(六)计算题解答内容、步骤出现同错或无计算过程只有结果的试卷(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对实行机器阅卷的答题卡,应根据“选项”和“填涂信息点”两个方面的同错情况进行鉴别。“选项”同错系指同一种类型的答题卡(即同为A卡或B卡)选项相同;“填涂信息点”同错系指不同类型的答题卡填表涂位置相同或填表涂位置有明显涂改的。“选项”和“填涂信息点”同错超过全部试题30%的即视为异常答题卡,对一些难以识别的答题卡,须同时与对应的试卷核实;
(八)主观题答卷文字雷同超过50%的;
(九)经相关机构鉴定为雷同试卷的;
(十)其它异常情况或认为有必要鉴别的试卷。
第五条 异常试卷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确认的异常试卷,按零分处理,阅卷工作组负责做好详细记录;
(二)登(录)分组在登(录)分时,对异常试卷要按阅卷登记表中的意见进行登录并复核,有不同意见的,应将意见与阅卷登记表一并交同级人事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条 工作责任追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6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8

江西省人事考试试卷复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考试试卷复查工作,根据人事考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江西省人事考试的应试人员,对本人涉及人工评阅的试卷考分有异议的可申请试卷复查。
上级考试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条 试卷复查工作由考区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办理。应试人员持准考证、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申请,到报考地的人事考试机构办理申请复查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查卷费。
第四条 人事考试试卷复查的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应试人员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
(二)在答题纸或答题卡上所作的答案有无漏阅;
(三)计分、登分是否正确。
第五条 人事考试机构按照以下时限受理复查申请: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或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阅卷的专业资格类考试,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于省公布成绩之日(以行文日期为准,下同)起30日内(以邮戳为准,下同),将申请复查的名单及其准考证号汇总报省人事考试机构;
(二)省人事考试机构组织阅卷的其他考试,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于省公布成绩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复查的名单及其准考证号汇总报省人事考试机构。
第六条 省人事考试机构汇总各设区市复查人员名单后,会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查卷组实施查卷。录(聘)用类考试查卷须经录(聘)用主管部门批准后,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录(聘)用主管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查卷组实施查卷。
查卷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共同操作,在查卷时发现问题的,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属于漏阅的,由原阅卷人或人事考试机构指定的阅卷专家按原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补评,原阅卷人(或阅卷专家)与原阅卷组长(或查卷人)在查分登记表上写明情况,报人事考试机构批准后,共同签字更正;
(二)属于计分、登分错误的,由查卷组在查分登记表上写明情况,报人事考试机构批准后,共同签字更正;
(三)属于对应试人员信息处理错误的,经人事考试机构批准后,共同签字更正。
第七条 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阅卷的录(聘)用类考试,应于省公布成绩之日起7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报省录(聘)用主管部门,由录(聘)用主管部门通知各设区市录(聘)用管理部门。
省人事考试机构组织阅卷的其他考试,应于成绩公布之日起60天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有关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或直接通知考生本人,抄告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其中属于国家组织的考试,省人事考试机构应将复查结果有误的有关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接到上级批复一周内,将结果通知各设区市人事考试机构或应试人员。
第八条 工作责任追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6号)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责任追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