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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节选)

湘办发〔2018〕32号


1.省直各部门拟开展的涉及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系统全省性的业务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按照归口管理原则,每年初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审核,由省委办公厅统一报省委审批,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印发执行。

2.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要严格执行年度计划,计划之外,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

3.未经同级党委和政府批准,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下级党委和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也应统筹实施、务求实效,并按程序报备。

5.部门在代拟党委和政府或党委和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文件中,以及出台部门文件(含部门联合发文、会议纪要等)中,不得自行规定计划外的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

6.部门开展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7.部门督查检查考核不得打党委和政府的旗号,日常调研指导工作不得随意冠以督查、检查、巡查、督察、督导等名义。

8.各地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把是否对口开会、发文、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及“专设办公室”、“专职人员”、“专项经费”、“制度上墙”、内刊简报上稿、关注微信公众号等作为考核指标。

9.从省直机关做起,各地各部门要对各类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开展专项清理,坚决撤销形式主义、劳民伤财、虚头巴脑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大幅度压缩数量和频次,确保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减少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