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当年开工,当年不能完工的新开工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三、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履行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相应职责。
四、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五、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六、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方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递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核对、确认。因发包方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方认可承包方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因承包方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的,发包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编制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视同承包方认可。
七、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计量计价。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对结算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
八、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竣工结算文件要求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
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审核后,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九、施工过程结算支付。自2022年8月1日起签订的工程合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十、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方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文件。
十一、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包方应当履行好过程结算项目概算控制、项目资金超付等主体责任。
十二、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和支付有异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三、对施工过程结算开展较好的发承包单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形式实施正向激励;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发承包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十四、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