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省检察院决定以涉嫌受贿罪逮捕安徽财经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原副院长石祥强(副处级)。经查,石祥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生考试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该案由蚌埠市检察院立案侦查。
(来源:2014年11月11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近日,蚌埠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安徽财经大学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原系主任刘高峰、讲师王海。经查,刘高峰、王海利用职务便利,在招生考试中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财物。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来源:2014年11月27日蚌埠市检察院)
安徽财经大学后勤服务集团总经理助理姚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2020年6月23日蚌埠市纪委监委)
安徽财经大学后勤服务集团原总经理汪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2022年1月4日安徽省蚌埠市纪委监委)
安徽财经大学后勤服务集团餐饮服务中心主任王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2022年2月24日蚌埠市纪委监委)
日前,经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纪委监委对安徽财经大学党委原常委、原副校长张跃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跃军身为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思政课教师,毫无信念,毫无师德,表里不一,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践踏职业操守,严重损害教师队伍形象;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旅游活动安排,违规为他人谋取组织人事利益;利欲熏心,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甚至主动寻求被围猎,公然把任职高校的公共资源当成权钱交易的筹码,以权谋私,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丧失底线,品行败坏。
张跃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其行为严重污染任职学校政治生态,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跃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安徽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2022年12月16日安徽省纪委监委)
党委常委、副校长张跃军,男,安徽五河人,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负责财务、资产、基建、后勤工作。具体分管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联系国际经济贸易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2021年2月23日干部培训教育网https://www.gbpxedu.cn/colleges-teacher/26)
2023年4月18日,六安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安徽财经大学党委原常委、原副校长张跃军涉嫌受贿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跃军利用其担任安徽财贸学院办公室副主任、龙湖校区建设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主任、安财大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党总支书记、校办公室主任、校党委常委、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接、商品采购、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55.61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张跃军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张跃军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单位及群众旁听了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来源:安徽省纪委2023-4-18)
7月11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财经大学党委原常委、原副校长张跃军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跃军利用其担任安徽财贸学院办公室副主任、龙湖校区建设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主任、安财大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党总支书记、校办公室主任、校党委常委、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接、商品采购、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55.6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跃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张跃军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张跃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跃军当庭表示不上诉。(安徽纪检监察公众号 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