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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红七条”
来源:纪检监察室
发布日期:2023-02-24
浏览量: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1.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
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
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
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
2014
〕
1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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