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0日)
为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多元、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湖南省募捐条例》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通知》(湘办〔2006〕22号)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慈善事业是社会大众的事业,是党和政府社会福利事业的拓展和延伸。国家已经把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范围。发展慈善事业,有利于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和谐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相互理解、交流和互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增强社会凝聚力。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识慈善事业在统筹社会力量和资源、解决社会问题、促进民生改善的重要作用,把慈善意识的传播、教育和培养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主动参与到各项慈善活动中来,大力宣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典型人物和事迹,强化对社会舆论的正面引导,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慈善工作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1. 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乐善好施、扶贫济困”为宗旨,大力弘扬慈善理念,加快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法律规范、政策引导、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确保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2. 工作目标。5年内,形成较健全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慈善网络;广泛发动社会募捐,不断增强救助能力,争取到2018年,我市人均慈善公益捐款达到10元,市区年人均慈善公益捐款达到20元;不断扩大慈善基金规模,动员全市大中型企业及有能力的个人参与建立冠名慈善基金,争取到2018年,市慈善总会基金达到5000万元,市、县两级慈善基金达到2亿元。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和社区的作用,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基层,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慈善活动参与率达到100%,确保规模企业参与率达到100%,力争全社会参与率达到100%。
三、发展衡阳特色慈善事业
1. 以包容互信为品格团结慈善力量。各个慈善组织、所有慈善从业者、捐赠人、志愿者、新闻工作者乃至专家学者,都要相互尊重、和衷共济,为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多元、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而共同努力。所有慈善行为,不论观点、做法有何差异,只要有利于帮扶困难群体、有利于解决社会问题、有利于发展慈善事业,都应受到尊重和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各类主体要加强联系、互信互助,在资源、项目和信息上共享合作,汇成改善民生的强大力量。
2. 认真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慈善机构和慈善组织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慈善募捐活动,切实增强活动的实效性,充分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慈善事业、支持慈善事业。一是突出抓好“慈善一日捐”等活动。原则上,每年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为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捐款的活动只限于1次,不得多头开展。在自愿的前提下,机关、学校、医院、部队、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捐出一日节约的办公经费,企业捐出一日的净利润,干部职工每人捐出一日的工资。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建立冠名基金。市区的“慈善一日捐”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慈善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慈善一日捐”所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救助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二是突出抓好“慈善月”活动。将每年4月份定为“慈善月”,以捐赠为主题,以救助为目的,策划和开展一系列活动;把“慈善衡阳”作为慈善月活动的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慈善宣传、募捐、送温暖、文艺晚会等活动,打造“慈善衡阳”品牌;通过“慈善衡阳”这个载体,促进衡阳大慈善氛围的形成。
3. 拓展慈善救助项目。各慈善机构要紧紧围绕当前困难群体的迫切需要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以“安老、扶幼、助医、助学、济困、赈灾、助残、助居”为内容,开发、设立慈善救助项目,使项目援助成为慈善救助的主要载体,努力实现慈善劝募向市场化劝募方式转变。除资金救助外,鼓励慈善机构积极开发和实施实物救助、劳务救助、智力救助、精神与心理救助等慈善救助形式。既要帮扶现有政策已明确的对象,更要留意政策尚未覆盖但确有救助需求的对象,及时施以援手、送去温暖,与政府救助形成合力,进一步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安全网。要健全救助需求和慈善项目信息的对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
4. 以学习创新为抓手加强能力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慈善专业人才培训机制,依托高等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各慈善组织要将打造学习型组织作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鼓励员工进修深造,创新慈善帮扶形式,永葆组织旺盛活力。慈善从业者要坚持学习,善于学习,努力知晓慈善政策、洞悉慈善规律、把握慈善趋势,付出爱心,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 加强慈善志愿者队伍建设。各级慈善机构应大力支持慈善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学校、机关、企业与慈善组织合作,鼓励各界人士参与社区和各领域的慈善活动,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普遍化。健全慈善志愿者权益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慈善志愿者的登记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时间累计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奖励表彰制度,方便市民参加慈善服务活动,奉献人力、智力和技能,推动志愿服务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达到自我价值的实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四、落实支持慈善工作的政策
1. 以年度为单位发布“衡阳慈善榜”。对设立慈善冠名基金或一次性捐赠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及个人,企业代表及捐赠者个人可在慈善组织内担任职务。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对慈善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代表和个人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
2. 大力支持依法成立的慈善会、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鼓励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为了帮助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面向本单位、本社区(村)等特定人群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和民间互助性的捐赠活动。
3. 鼓励和倡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出资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为慈善事业奉献爱心。鼓励和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慈善组织设立专项救助基金或以冠名的形式进行慈善救助。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救助项目进行捐赠,积极向困难群体提供精神安慰、劳务帮扶等服务。
4. 鼓励和支持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国际慈善交流与合作,吸纳国际慈善资源。
5. 鼓励和扶持弘扬慈善文化的文学艺术创作活动。鼓励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开展慈善文化研究与学术交流。
6.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捐赠的公益性、救济性捐款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交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落实慈善减免税政策,支持并促进慈善捐赠活动的开展,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
7.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慈善实体。
五、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管理
1. 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慈善信息网络系统,打造统一的公益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发布除依法应当保密以外的有关信息。慈善机构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及时公开,并按国家规定将信息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增加社会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度。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募捐人或者受捐机构应当配合。
2. 加强慈善资金使用管理。各级各类慈善组织要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及时通过媒体公布善款筹集、管理、使用等信息,自觉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确保所捐赠资金用于捐赠人指定的慈善项目。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慈善项目的策划实施、慈善资金的安排使用应邀请专业人士和救助帮困对象参与讨论决策,实现劝募到救助的阳光运作、科学运作。
3. 加大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力度。慈善组织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财务、项目、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向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同时,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实施有效监管。
4. 切实加强对社会募捐活动的管理。实行慈善募捐许可制度。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开展募捐活动,以及个人进行公开劝募活动的,要经民政部门许可,防止发生多头募捐、重复募捐和频繁募捐,坚决打击诈捐、以慈善之名进行商业营销、贪污挪用善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事中和事后接受民政部门监督。违法违规进行劝募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六、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组织和参与慈善活动。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并拟定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指导、协调和相关监督工作。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广新、卫生、城管执法、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相关促进工作。财政部门要为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资金支持,根据慈善工作需要,在预算中合理安排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市县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每年要制作和发布一定数量的慈善公益广告,开设慈善专题栏目或者节目,并为慈善活动的开展提供优惠或者免费宣传。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公园、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要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便利。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发展一批慈善组织,逐步形成比较健全的慈善组织网络,有条件的企业、社区及村可设立慈善超市或慈善工作站。发挥慈善总会在慈善工作中的总体联络、引领和协调作用。各县市区要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慈善组织,并在机构、编制、人员、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已达到换届年限的慈善会要按时换届。县市区慈善会在业务上接受市慈善总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