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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区别

区别

党纪处分

政务处分

1

处分主体

党组织(党委、党组、纪委)

监委(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2

处分对象

党组织和党员

公职人员

3

适用情形

违纪(违反党的纪律)

违法(职务违法和其他违法)

4

处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5

处分种类

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

处分权限

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

7

证明标准

明确合理可信

清晰且令人信服

8

措施权限

7项审查措施: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

15项调查措施: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限制出境、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

9

涉案财物

收缴、责令退赔

没收、追缴、责令退赔

10

一般程序

支部大会决议

无需召开支部大会

11

救济程序

申诉,逐级直至中共中央

复审、(上一级监察机关)复核

12

从轻减轻情节

(一)主动交代违纪问题

(二)配合审查,如实说明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

(四)主动挽损、消除影响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

(一)主动交代违法行为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

(四)主动挽损、消除影响

(五)共同违法的从犯

(六)上交或退赔违法所得

(七)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13

从重加重情节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退赔违纪所得

(三)处分后又故意违纪

(四)处分后被发现漏纪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

(一)处分期内又故意违法

(二)阻止他人检举

(三)串供或伪、隐、毁证据

(四)包庇同案人员

(五)胁迫、唆使他人违法

(六)拒不上交/退赔违法所得

(七)其他从重情节

14

免予不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15

纪法法法衔接

开除党籍:

(一)故意犯罪被判主刑(含缓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过失犯罪被判三年以上

开除公职:

(一)故意犯罪被判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含缓刑);

(二)过失犯罪被判三年以上;

(三)剥夺政治权利

过失犯罪被判三年以下,一般应当开除党籍。不开除党籍的,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一般应当予以开除;不予开除的,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犯罪被单处罚金,或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犯罪被单处罚金,或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法规链接

1.《党章》第43条《政务处分法》第2条

2.《党纪处分条例》第6条《政务处分法》第2条

3.《纪委工作条例》第31条《党纪处分条例》第6条《监察法》第45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2、23、24条《政务处分法》第2条

5.《党纪处分条例》第89条《监察法》第45条《政务处分法》第7条

6.《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3条《监察法》第16条

7.《监察法实施条例》第62条

8.《纪委工作条例》第36条第4款《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40条《监察法》第4章《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章

9.《党纪处分条例》第40条《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8条《监察法》第46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08条《政务处分法》第25条

10.《党章》第40条第1款《纪委工作条例》第37条第2款《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第14条

11.《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59条《监察法》第49条《政务处分法》第55条

12.《党纪处分条例》第17条《政务处分法》第11条

13.《党纪处分条例》第20条《政务处分法》第13条

14.《党纪处分条例》第19条《政务处分法》第12条

15.《党纪处分条例》第3132条《政务处分法》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