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务处分的匹配关系
党纪政务处分的匹配适用
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反党纪又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匹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具体分两类情形:
1.应当给予轻处分的情形。一般而言,按照“纪严于法”的要求,在已达到惩戒目的和效果的情况下,在给予党纪轻处分时,可不再同时给予政务轻处分。
对于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轻处分时,可不再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
为准确区分责任轻重、体现惩戒效果,也可考虑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此时,党内警告处分一般匹配政务记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般匹配政务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2.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重处分。
对于本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应匹配给予其撤职等政务重处分。
对于拟给予撤职处分的党员公职人员,应按照拟给予其党纪重处分的不同档次,即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和开除党籍等四档,由轻及重,区别对待,分别提出降低职务职级的建议幅度。降低职级的幅度应当综合考虑职务层次和职级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可酌情上下浮动一个或二个职级。
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不适用政务重处分的公职人员,可不再给予其政务处分,而是依照相关规定,作出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责令辞职、依法罢免等处理。
(摘自纪法思享202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