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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教〔2022〕13号

各省直学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征兵办公室,各市(州)军分区(警备区):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以及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动员局制定了《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动员局

2022年8月31日


附件

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以及财政部等五部门制定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我省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具体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国际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入园补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隶属我省管理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其中,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职高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初中部)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括经批准设立且收费标准不高于本地公办幼儿园而暂未进行普惠性认定的民办幼儿园,但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教育、人社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人社部门编制资助资金中长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草案。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各地各校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教育、人社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进行认证。征兵部门负责组织各地对申请学费资助的入伍和退役学生进行相关认证。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设立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加强对学生资助政策执行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学生资助范围及现行标准如下: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平均资助面为在校硕士生的40%、博士生的70%,补助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

(四)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五)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平均资助面约为本科在校学生的3%、高职专科在校学生的3.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六)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面约为本科在校学生的20%、高职专科在校学生的22%。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给予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类分等级给予资助。其中,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8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20000元、10000元、7000元、5000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30000元、15000元、10000元、7000元给予资助。

(九)台湾学生奖学金。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给予台湾学生奖学金。按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类分等级给予资助。其中,本专科学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8000元、6000元、5000元、4000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20000元、10000元、7000元、5000元四个等级给予资助;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每生每学年按30000元、15000元、10000元、7000元给予资助。

(十)国际学生奖学金。国际学生来湖南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给予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具体分学历生奖学金和语言生奖学金两类。其中,学历生奖学金专科生奖励标准为每人12000元/年,本科生奖励标准为每人15000元/年,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0元/年,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25000元/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15000元/年。

(十一)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贷款学生。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

(十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具体标准各地可参照普通高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自主确定。

(十三)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对自愿到我省脱贫地区和冷水江市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湖南省内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资助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本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高职高专生每生每年3500元,连续资助3年。

(十四)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十五)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资助范围,非涉农专业、非原连片特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比例约15%。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

(十六)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比例约10%。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十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省平均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的20%,其中脱贫县为30%,其他地区为15%。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

(十八)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不含住宿费)执行。

(十九)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与免学杂费范围一致,其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教科书收费标准执行。

(二十)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补助对象为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全省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24%,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11%,其中,一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16%,非寄宿生资助面为5.5%;二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20%,非寄宿生资助面为7.5%;三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30%,非寄宿生资助面为17%。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同学段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

(二十一)学前教育入园补助。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平均资助面为在园幼儿的10%,其中脱贫县为15%,其他地区为7.5%,平均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一)普通高校学生资助资金。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台湾学生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中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每年对各省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省当年预算资金。国际学生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和高校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承担。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考入中央高校和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州财政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考入中央高校和跨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份就读学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50%,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州财政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60%,余下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省与市州财政分别承担。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资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财政负担60%(对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负担80%),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15号)规定的分类分档比例分担(以下简称按既定比例分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所需经费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平均收费标准测算安排,其中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负担60%(对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负担80%),余下部分(含超出国家测算补助标准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社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所需经费按照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测算安排,由中央财政负担60%(对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负担80%),余下部分(含超出国家测算补助标准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财政负担60%(对享受或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负担80%),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义务教育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中央财政负担50%,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

(五)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所需经费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由省与市县财政按既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给予一定奖补支持。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对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文件后三十日内分配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对于省级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内分配下达,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资金分期下达预算;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下达市县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时限及时下达。

第七条 省级财政按照资助标准、平均资助面、统计人数等因素测算分配下达中央及省级资金。各地各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据实发放学生资助资金。对于因中央和省级财政测算资助资金时所依据的教育事业或学生资助系统统计的既定时点学生人数、或按平均资助面测算人数与各地发放资助资金时各类学校实际在校或资助学生人数存在差异等,导致的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不足或盈余,由同级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通过本级分担资金统筹安排,并将统筹情况上报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社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细化项目预算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资助资金绩效自评和财政评价,督促学校健全预算财务管理,进一步巩固完善财政资金监管机制,推进资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条 各级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求的专职工作人员,加强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审核工作,指导和督促所属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应助尽助。

普通高校要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求的专职工作人员;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要明确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学校对兼职从事学生资助工作的人员,要将资助工作任务合理计入兼职人员的工作量。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健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对象评审、资助资金发放、资助信息录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要落实公示制度,按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对拟资助对象进行公示,严禁公示受助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监护人)的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系统应用,及时将学生资助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迟报、少报、漏报受助学生信息导致中央和省级财政减少资金预算安排而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各地各校自行承担,且不得影响相关学生的受助权益。要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申请指南、工作流程、资金分配方案、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职责分工规范学生资助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公示材料、资助名册、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分年度整理归档备查。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社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学生资助资金,严禁将学生资助资金私存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社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三助”岗位、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普通高中(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含非普惠性幼儿园)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提取的资助经费专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相关支出(不含业务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各地各校要对防止返贫动态监测中“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所需资金通过现行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九条 各市州和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

附1

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2

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3

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4

湖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5

湖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6

湖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7

湖南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附8

湖南省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9

湖南省台湾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10

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11

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12

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13

湖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附14

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15

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16

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普通高中教育

附17

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18

湖南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附19

湖南省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实施细则

义务教育

附20

湖南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学前教育

附21

湖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实施细则


附1

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且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在读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奖学金执行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名额分配和资金预算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后下达至高校、党校、科研机构等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三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交流的研究生,仍具备参评资格。超出学制年限、因私出国留学以及因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且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资助。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健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机制,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单位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高校与其他单位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组织评审。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下设的院、系、所、中心等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应成立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和初评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在开展评审时,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申请。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申请;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申请。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本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答复。如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持异议,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本校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至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至教育部。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2

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且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学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因素,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标准和评定办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研究生培养单位统筹学费收入、财政拨款、社会捐助等共同承担。省级财政按博士生70%的比例、每生每年10000元和硕士生40%的比例、每生每年8000元的测算标准承担所需资金的60%,余下资金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承担,且不得低于上述测算所需资金的40%。

第四条 每年秋季学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的符合资助条件研究生人数、资助标准以及资金分担比例,将省级财政应当承担的资金预算下达至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分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时,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机制、评审程序、评审要求等参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相关规定执行。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资助。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汇总。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附3

湖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二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符合资助条件的研究生人数以及资助标准,提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和资金预算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后下达至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在每年秋季学期对上一学年度执行情况据实进行清算。

第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高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至省教育厅。

第七条 高校原则上应足额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学生。


附4

湖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特殊学制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身份参与相应学段国家奖学金评定。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二)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工作、创新发明、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且经学校审核盖章)。未进入前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重要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进行分配,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师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名额分配和资金预算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后下达至各地各高校。

第五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本专科生,可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各高校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本校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七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本校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设立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审核工作,省教育厅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审核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5

湖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根据全省平均资助面,综合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进行分配,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和资金预算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后下达。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机制、评审程序和评审要求参照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相关规定执行。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本专科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我省地方公费定向师范生、公费医学生等实行免学费政策的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高校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六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七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附6

湖南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资助名额根据全省平均资助面,综合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生人数、生源结构等因素进行分配,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师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和资金预算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后下达。

第四条 普通高校在分配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可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

我省地方公费定向师范生、公费医学生等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对农林水地矿油核师等学科专业的学生要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高校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

第六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组织评审,提出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七条 高校原则上应足额按月将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发给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专科生在学制期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附7

湖南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包括: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校并报到入学的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第二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三条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最高资助标准之内,按其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校学生,在最高资助标准之内,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减免。超出最高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四条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其所申请的学费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后,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的,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年限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的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计算。专升本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按专科学制期计算;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按本科学制期计算。本硕连读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按本科学制期计算;在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按硕士学制期计算。中职高职连读的学生,按高职学制期计算。

第六条 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的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高校相关部门对申报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表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登陆上传至省级管理系统,待省级复核通过后,将审核通过的学生信息及时导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果所申报的贷款代偿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应主动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往届毕业生申请贷款代偿的,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八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以及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向所就读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其申报材料核实无误后,登陆上传至省级管理系统,待省级复核通过后,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不得先收后退。

第九条 退兵学生或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的受助资格。退兵学生或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如返回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获得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征兵办收回;如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其已获得的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资金由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申请学费减免的退役高校学生如中途退学,学校应收缴其剩余学制减免学费。县级教育部门和高校应在收回上述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受助资格,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商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各高校应在收到财政下达的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受助学生。如财政预拨资金不足,各高校应先行垫付,次年据实清算。


附8

湖南省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面向在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港澳本专科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下列学生可以申请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一)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已获奖学生,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有反对“一国两制”的言论或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三)违反校规、校纪。

第四条 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一)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8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4000元;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20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10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

(三)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30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15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10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

具体名额将根据中央下达情况确定。

第五条 港澳及华侨在校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10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港澳及华侨在校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开学后,各招生学校(科研院所)应及时更新港澳及华侨学生学籍信息;

(二)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并下达奖学金名额;

(三)各有关学校(科研院所)根据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港澳及华侨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各有关学校(科研院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厅归口管理。省教育厅对有关学校(科研院所)报来的建议获奖学生进行审核,并适时下发审批通过名单。

第九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应当按照审批通过的获奖学生名单,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附9

湖南省台湾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面向在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台湾地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 下列学生可以申请台湾学生奖学金:

(一)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已获奖学生,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一)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三)违反校规、校纪。

第四条 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一)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8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4000元;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20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10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

(三)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30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15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10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

具体名额将根据中央下达情况确定。

第五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10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 台湾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按以下程序评审:

(一)每年9月开学后,各招生单位应及时更新台湾学生学籍信息;

(二)省教育厅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确定并下达奖学金名额;

(三)各有关招生学校(科研院所)根据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台湾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四)公示结束后,各有关学校(科研院所)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厅归口管理。省教育厅对有关学校(科研院所)报来的建议获奖学生进行审核,并适时下发审批通过名单。

第九条 各有关学校(科研院所)应当按照审批通过的获奖学生名单,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附10

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际学生来我省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扩大湖南教育的对外影响,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湖南省人民政府专门设立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分为学历生奖学金和语言生奖学金。学历生奖学金发放对象为在我省留学的全日制专科学生、本科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语言生奖学金发放对象为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

第三条 符合条件学生可申请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

(一)湖南省国际学生学历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

1. 申请人拥有外国国籍,依法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

2. 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身体健康;

4. 学习成绩优秀。

(二)湖南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

1. 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奖学金生招生单位直接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招收的国际学生,严禁将奖学金生招生工作委托给中介机构有偿进行;

2. 奖学金只用于招收新生,不得向已经在湖南学习的学生提供;

3. 鼓励将此奖学金生名额用于校际交流互换奖学金项目;

4. 各招生单位制订本单位的奖学金生具体招生规定,按照“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奖学金人选。

第四条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15000元/年。学历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专科生奖励标准为每人12000元/年;本科生奖励标准为每人15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0元/年;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人25000元/年。

第五条 在我省高等学校就读的国际学生学历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有关高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国际学生学历生在读人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语言生人数等有关数据,向各有关高校下达奖学金名额。

第七条 各有关高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奖学金名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将获奖学生名单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当年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和国际中文教师奖学金资助的学生不得确定为湖南省国际学生奖学金资助对象,以免重复资助。

第八条 由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向各有关高校下达经费预算,学校应及时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附11

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共同借款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若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

(五)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六)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是指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风险补偿金是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给予补偿。

第三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归集。

(一)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教育领域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二)中央财政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地方财政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预算。省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历年累计发放贷款量、当年预计发放贷款量、当年贷款学生毕业情况、提前还款、利率等因素进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测算,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批准下达预算。每年11月20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结息以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根据系统导出的年度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汇总表和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汇总表申请贴息和风险补偿金,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归集,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确认的汇总表,于12月20日前及时足额将资金划付至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三)市州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州教育、财政部门批准足额安排预算,于12月20日前及时足额将资金划付至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

(四)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核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核销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补偿金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损失,由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按规定进行结余奖励资金返还,返还前先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结余奖励年度总额和分配方案,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5月31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联合印发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分配方案,通知有关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供结算账户信息。6月30日前,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将结余奖励资金全部拨付到位。7月31日前,有关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完成对收到结余奖励资金纳税工作,并向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出具税目为“经纪代理服务费”的增值税发票。

第五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收到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应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一)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形成的风险。

(二)有关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相关的直接支出,包括宣传教育经费、业务培训经费、交通费、办公设备购置经费、住宿费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结余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以及其他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第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附12

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用于资助湖南省内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不含部属高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包括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优先资助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贷后情况、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提出奖补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定后下达。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资助项目每学年开展一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资助程序,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五条 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流程,认真做好评审工作,提出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同级教育部门审定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评审情况、评审结果、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不能用于工作经费、发放奖金等支出。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附13

湖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脱贫地区和冷水江市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级财政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分年度发放。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湖南省内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应届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以及在校期间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中央部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脱贫地区和冷水江市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政策执行。按照“谁用人谁资助”原则,外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脱贫地区和冷水江市基层单位就业且未在就读省份享受学费补偿政策的,按本细则执行;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外省基层单位就业的,按照就业所在地省份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脱贫地区是指炎陵县、茶陵县、祁东县、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县、武冈市、平江县、石门县、永定区、武陵源区、桑植县、慈利县、安化县、新田县、江华县、宁远县、双牌县、江永县、桂东县、汝城县、宜章县、安仁县、新化县、涟源市、双峰县、鹤城区、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中方县、洪江市、洪江区、会同县、靖州县、通道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层单位是指工作地点在上述地区县级政府驻地以下(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党政机关及所属机构(含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工作人员、西部志愿者)、县直单位派驻乡镇工作机构,农村中小学及公办幼儿园,国有农(牧、林)场,乡镇卫生院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退伍军人服务站等基层单位。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五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标准根据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全日制最高学历进行确定,连续补偿三年。

第六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办理流程:

(一)首次申报学费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基层单位就业协议后,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到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身份证、最高毕业学历(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递交至原毕业高校学籍和学生资助部门审核盖章。

(二)毕业生携带以上材料至基层就业单位,由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审核学生就业信息,审核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三)毕业生将相关申请材料以及银行借记卡(存折)复印件报送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审核。首次申请已审核通过的毕业生,第二年、第三年再次申请时,无需原毕业高校再出具审核意见。

(四)现场审核通过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汇总表、申请表原件、申请审批材料(复印件,1份)通过省级管理系统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将审核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并反馈至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收到审核结果后,及时通知毕业生核实本人银行账户信息,编制发放明细表。在收到省级财政下达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将学费补偿资金发放到位。

第七条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资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在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办理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报情况,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从当年起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第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附14

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习成绩排名位于本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

(二)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本年级同一专业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审核盖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前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及以上奖励、在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进入前8名或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 在重要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或在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 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7.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四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办学质量、专业结构、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生人数等因素进行分配,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名额分配和资金预算建议方案,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下达各地各校。

第五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中等职业学校要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或年级负责人、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市(州)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对各中等职业学校初评结果进行集中评审,将评审结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设立中职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由省教育厅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该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15

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条 涉农专业全部纳入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涉农专业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职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

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各校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实施分档资助。

第三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核定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的主要依据。省级财政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和当年实际情况,核定各地各校资助人数、分配资金。学校应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两年制中职学生可享受3个学期国家助学金,三年制及以上中职学生按照学制减一年期限享受国家助学金,五年制大专学生前3年执行中职国家资助政策。

第五条 学校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公示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对于未读满半个学期退学、辍学、休学的学生,视为放弃享受本学期国家助学金,其本学期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应当收回或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对于学期内中途转入的学生,已在转出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转入学校不再重复给予资助。

第七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八条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受助人数及申请资格进行抽查核实。严禁将各类非全日制或虽注册为全日制但实际没有按照全日制要求学习的中职学生纳入资助对象。


附16

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资助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部分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涉农专业和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职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确定。

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对符合条件且可以直接认定的免学费对象,在入学时直接落实免学费政策,严禁“先收后退”。对不能直接认定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认定后须按免学费标准退还学费。

第四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核定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的主要依据。省级财政根据信息系统数据和当年实际情况,核定各地各校资助人数、分配资金。学校应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附17

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条 普通高中在评审国家助学金时,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并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

第三条 各地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状况,差别化确定资助比例和资助分档。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普通高中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备案。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资助卡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发卡银行激活后方可使用。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资助卡、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等其他形式发放。

第六条 各地各校应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附18

湖南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要及时做好资格认定,符合条件后方可享受免学杂费政策。对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直接认定为免学杂费对象。对符合条件、不需要重新认定的受助学生,在入校时直接落实免学杂费政策,严禁“先收后退”。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前,教育部门将录取新生以及在籍学生名册提交同级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名单。教育部门将审定后的名单及时反馈至所属普通高中,指导学校做好免学杂费工作。

第四条 因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遗漏等原因暂未纳入免学杂费补助名单的学生,可在开学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暂缓收取其学杂费,并将名单汇总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免除;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补收。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各地各校上学年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人数和补助标准预拨资金,按本学年实际执行情况予以清算。扩大免学杂费政策范围或提高免学杂费补助标准需增加的资金,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

第六条 各地各校应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附19

湖南省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落实“脱贫不脱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教科书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对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要及时做好资格认定,符合条件后方可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存在返贫或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直接认定为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象。对符合条件、不需要重新认定的受助学生,在入校时直接免费提供教科书,严禁“先收后退”。

第三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种类包括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研究性学习、民族理论常识等国家课程必修和选修科目的教科书。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均应从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论是否享受免费教科书资助,各科目均必须使用相同版本的教科书。

第四条 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根据享受免费政策学生人数和有关部门确定的教科书收费标准全额承担。学校不得向已认定的免费发放对象收取教科书费用。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普通高中学校要将本校免费教科书种类、定价报送同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开学时,学校直接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教科书,确保学生课前到书、免费用书;开学后,普通高中学校将本校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名单报送同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 因身份变化、跨区域入学、信息存疑、遗漏等原因暂未纳入免费提供教科书名单的学生,可在开学后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暂缓收取其教科书费,并将名单汇总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免除;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补收。

第七条 普通高中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实行政府采购。每学期末,各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支付方式拨(支)付资金。

第八条 各地各校应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附20

湖南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对象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特别困难的非寄宿生。

第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在评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时,应重点保障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在校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条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

第四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在校学生人数、资助面和资助标准,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编制年度预算。省财政厅组织预算审核和资金下达。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在分配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资金时,应向偏远乡镇学校、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适当倾斜。

第五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义务教育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备案。

第六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并通过学生家长(监护人)的惠民惠农“一卡通”发放给受助学生,不能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县域外户籍和城市户口学生,经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七条 各地各校应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附21

湖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资助对象为符合补助范围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在园就读年龄原则上为3-6周岁,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第二条 幼儿园在评审入园补助金时,要重点保障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幼儿及残疾人子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对家庭经济困难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按学期申请、评审。各幼儿园应成立由园领导、资助专干、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开学后30日内受理申请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园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确定的受助幼儿名单报同级教育部门复核汇总。

第四条 县(市、区)级教育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对所属幼儿园在园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人数进行统计、核实,作为分配入园补助金名额的主要依据。各地在分配资助名额时,应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农村公办幼儿园适当倾斜。

第五条 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并通过幼儿家长(监护人)的惠民惠农“一卡通”发放给受助幼儿,不能通过“一卡通”发放的县域外户籍和城市户口幼儿,经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六条 各地各校应分别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完整准确。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