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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副研究员庆庄德水谈持续深化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深化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加强对高校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现实需要。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充分展现了党中央优先发展教育、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政治决心。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进一步强调,深入推进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派驻监督体系机制,推进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全面运用监察权。这些部署要求为高校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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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征程

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本身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单位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进行监察。”依此规定,当时高校结合实际情况,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1992年2月,原国家教委印发《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高校监察机构的领导体制、监察对象、职权范围、机构设立和人员编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该意见曾长期作为高校监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及至1997年5月,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并没有对事业单位的监察工作作出规定,教育部随后于2012年9月27日废止了原国家教委印发的意见。至此,高校监察工作一直无正式的上位法依据。

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同步开展。随着国家启动并推进监察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一体推进,高校监察改革需求更加迫切,高校纪检监察体制到底如何进行改革,无疑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明确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列入监察对象,相应地,高校需要界定监察对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愈显重要。《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2018)则明确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思路,对中管高校的监察改革提出意见,派驻全覆盖正式向高校领域延伸。一些地方落实该意见精神,启动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比如,北京向市属高校设置派出监察专员办公室,明确高校纪检监察机构8项职责4项权限;贵州省纪委办公厅制定《关于推进贵州省高等院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赋予高校一定监察权限。

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在地方实践中推进。2021年,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破解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必须“发挥改革先导、突破、创立作用,统筹推进党中央确定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任务”。“加强对垂直管理单位和部分以上级管理为主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省级纪委监委向省管高校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组试点工作的指导,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此为新起点,各省市区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对接国家监察改革,以派驻改革为主线,向所属地方高校设置派驻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或直接派驻纪检监察组,结合实际探索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路径。比如,四川、天津等地推进省级纪委监委向省(市)管高校派驻纪检监察组试点工作。可以说,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的全面领导下,监察改革实践为解决高校纪检监察体制难题提供了答案。在国家监察改革大背景下,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构成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得到健全的生动实践。

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快速推进阶段。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层面出台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从制度上保证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政治性和合法性。《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意见》(2022)适应中管高校党建工作体制和领导人员管理体制,实施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正式明确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和职责权限并赋予监察权。更重要的是,中央纪委编发多期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情况问答,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操作性问题进行解疑释惑,保证中管高校更精准地把握政策、规范执行行为。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2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和《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2022)等党内法规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设置、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履职程序、管理监督等内容,推动了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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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实践

推进顶层设计的全面搭建。经过改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加强了对中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统筹领导,省一级纪委监委加强了对所属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这是新时代高校纪检监察体制的一次历史性变革,是对现行高校纪检监察体制的一次大突破大调整。高校纪委书记担任监委派驻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作为一个整体即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运行,一体履行纪律检查、国家监察职责。当然,高校监察权有别于地方监委的监察权,高校监察权是一种有限赋予的监察权。高校监察专员办公室不具有再派出监察机构或向下级单位授权履行监察职责的权限,高校二级纪检机构没有赋予监察权,不得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推进领导体制的全面建构。经过改革,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高校党委“领导和支持”学校纪委、“支持和保障”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职责,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其中,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置重要问题线索、查办重要案件应当及时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备案,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报告。中管高校所在地的省(直辖市)纪委监委加强对中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日常领导,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以所在地方纪委监委领导为主,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方纪委监委报告。驻在部委纪检监察组协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对中管高校共性问题和驻在部门行业性问题的监督检查,推动专项治理。

推进工作机制的全面运转。经过改革,高校纪检监察机构除履行纪委职责外,还加强了对学校党委的同级监督,代表上级监委履行“上对下”的监察监督职责,日常监督、执纪执法、措施权限、队伍建设等多个业务环节得到明确。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强化纪律检查职责、赋予监察权,普遍建立健全工作报告、联合审查调查、沟通协调、支持保障等工作机制。高校内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相互统筹衔接、同向发力,构建起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各类监督之间关联性、有效性得到增强。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主动落实各项改革任务,全面融入高校改革发展事业,明确机构设置及职责、人员编制及职数等内容,朝着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方向发展,以自身建设新成效保障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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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

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最高政治原则”。高校作为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大学,党的领导是其最鲜亮的政治底色。党的领导是办好教育的最大政治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的灵魂和根基,更是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深化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利于坚持和发展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强化高校领域正风肃纪反腐。坚持和发展党对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领导,一是明确政治方向,坚持和发展党的领导这个“纲”、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这个“魂”,从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强化党的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领导,保持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抓住关键因素,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监督体系,强化对高校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党的领导的制度优势转化成高校治理效能。三是强化保障力量,实现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对监督执纪、监察执法作出制度化、程序性安排。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忠实履行党章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严格履行各项报批程序和手续。推动高校纪检监察干部厚植初心、担当使命,把党的建设作为干事创业的基本前提,确保党的领导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高校是人才培养的摇篮、科技创新的阵地、文化传承的高地,承担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的重要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了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价值立场和现实要求,也是衡量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效的重要标准。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重在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聚焦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等重点,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具体来说,以立德树人工作成效作为改革成效的检验标准,即改革是否取得成效,关键要看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是否得到保障、得到提升。因此,推进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一应与高校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相结合,保障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措施落实落细,督促加快补齐立德树人工作短板弱项,把改革成效转化为立德树人政治成果,确保办学治校始终不偏离正确方向。二应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准确把握高等教育特点和规律,把思想政治工作有效融入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既要有严格制度规定,也要有日常教育督导,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日常、做到个人,维护高校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三应与高校治理建设相结合,及时发现和解决立德树人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查找和推动解决制约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矛盾和深层次问题,深入梳理违纪违规问题背后的体制机制问题和制度漏洞,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补齐制度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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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高质量发展目标。科学把握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与大学治理体系建设之间的内在关系,是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逻辑基础。深化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全面加强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完善领导体制、健全工作机制,明晰工作格局、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推动各有关责任主体敢于善于监督,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工作体系。实现这个总体目标,一应强化政治监督,加强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精准把握政治监督本质,保证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立场不偏移,确保党的教育政策在高校有效贯彻落实。二应突出重点,聚焦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四五”科技规划重点任务、“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跟进监督,实现监督从“有形覆盖”迈向“有效覆盖”。三应优化机制,完善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方面职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审查调查、自身建设等方面具体职责,细化参加或者列席会议、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谈心谈话、干部选拔任用把关、问题线索处置、措施使用、协助开展内部巡视、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面权限。总之,要自觉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制度的坚持和完善之中,为推动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奠定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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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化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新路径

坚持目标导向,完善改革思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改革发展、调整利益关系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头绪多、部门多、人员多,特别是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本身还处在探索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存在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愿监督现象;高校党委主体责任与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相分离;高校纪检监察内部运行和外部协作“中梗阻”等。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原则,实现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统一,细化配套制度规定,提升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履职能力和水平。一是在宏面层面,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构的政治属性,完善大学章程与监察法律法规、党内法规的衔接,理顺高校与党的领导、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与上级领导机关的关系,建立健全党对高校集中统一领导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工作机制,确保党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到高校管党治党和办学治校的各方面。二是在中观层面,强化纪检监察机构与党委、职能部门以及二级单位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明确纪检监察工作与其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协调关系,促进各方各尽其责、协同配合,发挥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三是在微观层面,健全符合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规律和特点的工作机制、运作方式和审批程序,全周期管理和全过程整合高校内部各类廉洁资源、教育要素、廉政机制和理论成果,发挥思想教育、组织管理、作风纠治、纪律执行在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破解改革难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问题是时代的声音”,“要增强问题意识”,“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一个实践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别是当前面临诸多现实挑战。这一方面说明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永远在路上,不能停下改革的步伐;另一方面说明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正处于攻坚期,还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和政策性创新问题,特别是教育部直属非中管高校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滞后。为此,一是主动发现问题,增强工作的先导性,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期望,适时对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进程和成效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识别可能存在的监督不适应、运行不协调、履责不充分、成效不平衡等问题。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评估旨在发现问题和诊断问题,评估结果用于解决改革问题,为坚定改革方向提供政策指引。二是科学分析问题,重在加强制度分析,结合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职责、组织设置、工作运行等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研判问题发生形势以及问题性质、影响层级、责任主体、涉及范围等因素,把问题落实到具体人、具体事。分析问题可以采取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相结合方式,运用科学方法追踪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三是着力解决问题,重在加强过程监督,发挥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聚焦高校廉洁风险领域具体问题,破解内设纪委独立性不够、与上级纪委联系不多、工作难度很大、监督执纪问责作用不够有力等现实问题,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加大廉政风险防控力度,并将成果成效上升至制度层面,用制度形式加以固定。

坚持结果导向,推进改革创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从事的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这一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一方面要强化思想共识,创新工作思路。运用靶向思维,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紧盯高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人员,着力发现党的领导不到位、偏离主责主业、防范意识形态风险不力、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到位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强化行动共识,创新工作机制。运用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工作方法,推动“两个责任”贯通协同,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重点聚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促进“一把手”和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履行好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引导领导干部真正发挥“头雁效应”。建立健全高校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统筹推进各类监督力量整合、程序契合、工作融合,促进监督成果在各监督主体之间有效转化运用。准确把握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既协调内部运行机制,又探索新型协作配合机制,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及操作流程,以及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完善高校纪检监察组织结构,合理设置内设机构,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优化干部配置和人员协作,推进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