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的责任。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治。
近日,白云法院审结一起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被告人刘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行业以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入职广州某专修学院多年,在担任学生杨某(化名)班主任期间,与杨某关系较好,私下以兄妹相称。某天晚上,杨某约刘某外出返校时,因超过学校宿舍门禁管理时间,两人怕被学校批评处分,遂决定到刘某的教师宿舍留宿,当晚两人发生性关系。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身为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经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并供述其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性质、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本罪将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纳入《刑法》定罪处罚的范畴,旨在严厉打击特殊职责人员利用优势关系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恶劣罪行。
从立法本意不难看出,在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前者的特殊职责及双方年龄、地位、身份等的不对等关系,二者之间易形成一种隐性强制状态。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对其照护的未成年女性即使不使用明显的强制手段,也足以达到压制对方表达真实意志的强制效果;如果行为人利用特殊职责所形成的隐性强制状态,与其照护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即使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其行为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依法应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同时,对于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行为人,可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关于从业禁止措施的规定,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预防其对未成人再次实施犯罪。
本案作为适用刑法新增罪名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刑法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对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具有警示和教育意义,旨在引导全社会积极关注、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法官建议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发生,除了依法对侵害人进行严惩之外,监护人、学校及社会也需要共同努力提高防范意识,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
01
筑牢家庭监护安全防线
家庭应筑牢监护安全防线,家长要切实负担起监护职责,除关注子女学习成绩外,更要关注其心理健康,加强性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02
划清校园安全警戒线
学校应将预防性侵害纳入道德与法治教学管理计划,一方面加强对教职员工法治教育培训,严格入职审查,强化师德建设,完善性侵害事件应对处置方案。另一方面,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引导其与他人正确交往,增强危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学校应加强与司法机关共建合作,积极开展校园普法教育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健康的校园环境。
03
强化社会治理统战线
社会应强化治理统战线,加大对学校周边、宾馆、酒店、网吧、KTV等重点区域的治安管控力度,加强监控设备和管理,严格落实相关行业实名登记制度。及时进行监护补位,建立全国性侵未成年人黑名单信息库和特定行业入职审查机制,对易于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限制招录有性侵不良记录人员,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筑起一道稳固的防范侵害“防火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供稿:综合庭 张媛
附:《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专题讲座精讲卷2》P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