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监督检查 其他监督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

工财字〔1994〕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财务部,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财务部(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最近,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现行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了做好工会会费的收缴工作,明确会费的缴纳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虽现行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会会员目前仍暂按全国总工会 1978 年颁发的《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 0.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

1、机关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2、事业单位的工会会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

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会员:岗位工资,等级工资。

会员工资收入合计尾数不足 l0 元部分和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仍暂不计算交纳会费。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199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