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谈话是重要的抓早抓小措施,单位(党组)应当学习如何将其用活用好。综合运用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置方式,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帮助其从思想上认识错误、汲取教训,尽快消除顾虑、卸下包袱,既起到治未病的效果,又激励其担当作为。但是实践中,有的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认为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没有经常进行谈话提醒、红脸出汗。或者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足,对运用第一种形态没有具体方法和措施,有的在实际运用中存在边界不清、尺度不一的问题。有的在实践操作中不知道如何谈话,开展谈话的内容单一,谈业务工作多,谈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少,交心谈心多、提醒谈话少,提醒教育作用效果不明显。有的谈话程序不规范,缺乏严肃性,甚至存在谈话记录简单、内容不全,谈话档案没有及时整理归档,工作资料管理混乱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一些党委(党组)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管用的谈话方式,包括结合本单位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逐一分析各业务领域、业务条线发案特点和规律,结合信访举报和监督执纪情况,对下级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开展政治生态分析,逐个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现场作点评、提要求,有针对性提示提醒。这样针对性强的谈话,是履行主体责任的好办法,既能准确指出监督管理对象在履行主体责任、加强职能监督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又具体分析存在的重大廉政风险,督促其落实好“一岗双责”,将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抓同促,具有很强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