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授权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措施,收集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并通过笔录形式予以固定。依照上述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审理实践,现就言词笔录使用中的问题梳理分析如下。
一、言词笔录的类别和适用情形
纪检监察机关言词笔录主要有谈话笔录、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3类载体,其中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的载体和固定形式主要是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含被害人陈述,下同)的载体和固定形式主要是谈话笔录、询问笔录。刑事诉讼中只有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2类言词笔录,与此比较,纪检监察机关言词笔录使用问题无疑要复杂得多。
鉴于谈话笔录、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的内容,可能既涉及违纪问题,又涉及犯罪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形成笔录时,笔录中可不记明与其谈话、讯问和询问的次数,比如,第×次讯问,第×次询问等。但涉及职务犯罪产生的多份笔录应全部收集归入职务犯罪调查卷,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一般应全部移送检察机关,未入卷的应当以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部门名义出具书面说明。
1.纪检机关《谈话笔录》。适用对象上既包括被调查人,也包括证人。适用的审查调查阶段既包括初步核实阶段,也包括立案调查阶段。鉴于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一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建议一般不使用该笔录固定证据。
2.纪检监察机关双头(比如,××省纪委、省监委)《谈话笔录》。适用对象通常系中共党员的被调查人,不适用于证人。适用的审查调查阶段既包括初步核实阶段,也包括立案调查阶段。此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监察机关《谈话笔录》。适用对象通常系不是中共党员的被调查人,不适用于证人,且无论是初步核实阶段还是立案后均可使用。此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监察机关《讯问笔录》。适用对象只限于被调查人,且只能在立案调查后对涉嫌犯罪的被调查人使用,不适用于初步核实阶段。不得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讯问笔录》。此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监察机关《询问笔录》。适用对象只限于证人,无论是初步核实阶段还是立案后均可使用。不得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询问笔录》。此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与被调查人或者证人谈话后,不宜仅由其写出亲笔供词或者亲笔证词来固定证据,通常还应当形成《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笔录。
二、与被调查人谈话形成笔录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部门在对被调查人立案前与其谈话时,可以根据被调查人的政治面貌是否系中共党员,分别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谈话笔录》或者监察机关《谈话笔录》,一般不参照司法机关初查时的做法使用监察机关《询问笔录》,也不宜使用纪检机关《谈话笔录》。但若因以事立案等原因尚未确定被调查人的,与有关人员谈话时可使用监察机关《询问笔录》固定证据。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部门在对被调查人立案后与其谈话时,鉴于被调查人一般不仅有涉嫌犯罪问题,往往还有涉嫌违纪问题,若针对涉嫌违纪问题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谈话笔录》或者监察机关《谈话笔录》,针对涉嫌犯罪问题使用监察机关《讯问笔录》,考虑到与被调查人谈话初期往往不具备区分涉嫌违纪与涉嫌犯罪问题的客观条件,且交叉使用《谈话笔录》和《讯问笔录》易引起被调查人警觉,从尊重审查调查规律、提高审查调查效率角度,建议:一是对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的被调查人,全部使用监察机关《讯问笔录》。本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或者正式审理提出补证意见的,审查调查部门补证时,对其中的涉嫌违纪问题也可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谈话笔录》或者监察机关《谈话笔录》。二是以被调查人严重职务违法为由对其予以留置的,可以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谈话笔录》或者监察机关《谈话笔录》固定证据,发现其涉嫌犯罪前一般不宜使用监察机关《讯问笔录》。三是对因职务违法被立案、且未被留置的被调查人,可以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谈话笔录》或者监察机关《谈话笔录》固定证据,发现其涉嫌犯罪前一般不宜使用监察机关《讯问笔录》。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立案调查的时间,系计算是否已过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截止时点。但对被调查人以涉嫌职务违法为由立案调查的时间,可否作为刑事追诉时效期限计算的截止时点在实践中存在争议。鉴此,立案时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立案决定书应当如实填具,不宜明知其涉嫌职务犯罪,在立案事由上却只写涉嫌职务违法,以免影响后续司法处理。
三、与涉案人谈话形成笔录
涉案人在谈话中是作为证人身份还是被调查人身份,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以本机关是否立案调查、是否因本案被调查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等因素确定。其中因本案被本机关立案调查的,宜作为被调查人身份来确定言词笔录适用问题。
1.涉案人涉嫌犯罪的,区分情况确定是作为被调查人还是证人开展谈话。一是涉案人系本机关因本案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贿犯罪、共同职务犯罪)为由采取留置措施的,无论是调查核实涉罪问题,还是调查核实涉纪问题,均应当形成监察机关《讯问笔录》,不宜既有对该涉案人员采取讯问措施形成的《讯问笔录》,又有对该涉案人员采取询问措施形成的《询问笔录》。其中,涉案人系党政领导干部等监察对象,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可形成纪检监察机关双头《谈话笔录》或者监察机关《谈话笔录》;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形成监察机关《讯问笔录》进一步固定证据。二是涉案人系本机关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贿犯罪、共同职务犯罪)为由采取留置措施,但立案时未发现与本案存在关联的,无论是调查核实涉罪问题,还是调查核实涉纪问题,均可以在本案中作为证人身份进行谈话,相应形成监察机关《询问笔录》。其中,调查核实涉罪问题时涉及该涉案人的犯罪事实,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应当形成监察机关《讯问笔录》进一步固定证据。三是涉案人系下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使用监察机关《询问笔录》固定证据;拟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由该下级监察机关形成《讯问笔录》进一步固定证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本机关形成《讯问笔录》。四是涉案人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使用监察机关《询问笔录》固定证据;涉案人员同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可以由立案的监察机关形成《讯问笔录》。
2.涉案人未涉嫌犯罪的,作为证人开展谈话。与证人谈话,不论涉及违纪问题,还是涉及犯罪问题,一律形成监察机关《询问笔录》,一般不再使用纪检机关《谈话笔录》。这样操作,可以减少重复取证,既能满足违纪问题的认定需要,也能确保该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资格。
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审查调查人员担心与涉案人谈话时使用监察机关《询问笔录》固定证据,会使得涉案人明白其身份只是本案的证人,有可能不积极配合调查,从而影响审查调查工作的顺利推进。相比之下,使用纪检机关《谈话笔录》固定证据更利于开展工作。对此,从法法衔接角度,建议以使用监察机关《询问笔录》固定证据为宜,同时因涉案人在该案中的身份是动态的,如其涉嫌违法犯罪且不配合调查工作的,身份随时可以由证人转变为被调查人,并可按程序追究其纪律、法律责任。
四、有监察权的纪检监察机构言词笔录使用中的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等规定,有监察权的纪检监察机构主要有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设党组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和设党委的中管企业纪委、驻该中管企业监察专员办公室等4类。
1.关于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设党组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言词笔录使用。因该纪检监察机构系一套机构一块牌子,不同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情况,故各类言词笔录均使用该纪检监察机构名义。
与合署办公的纪检监察机关不同,该纪检监察机构《谈话笔录》有2种,但没有双头《谈话笔录》,其中1种相当于纪检机关《谈话笔录》,适用于被调查人和证人;另一种相当于监察机关《谈话笔录》,适用于被调查人。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首次谈话时需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且每一次谈话均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需要注意的是,与证人谈话建议通常情况下尽可能使用该纪检监察机构《询问笔录》固定证据,一般不使用该纪检监察机构《谈话笔录》。
2.关于设党委的中管企业纪委、驻该中管企业监察专员办公室言词笔录使用。因该纪检监察机构系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情况完全相同,故各类言词笔录的使用同合署办公的纪检监察机关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