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派出机关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派驻或者派出监督单位、区域等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按规定与地方监察委员会联合调查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移交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 未被授予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由派出机关调查或者依法移交有关地方监察委员会调查。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对加强派驻机构改革作出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
“统一名称”的部署很快得到落实,2015年年底,中央决定,中央纪委共设置47家派驻机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一个月内,国资委、公安部等部委纷纷统一更名,将部门纪委改为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
2018年6月,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所有派驻机构再度更名,名称统一改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派驻纪检监察组,替代了过去的“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
不仅是名称的改变,派驻机构的职能职责及工作方式实现了丰富。根据2018年10月30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发布的《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
《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被赋予完整的监察权,享有职务犯罪调查权。省以下派驻机构无职务犯罪调查权。
这也意味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权责更重,不但要干“纪检”,还要干“监察”。根据监察法对监委的职责定位,派驻机构的监察职责概括起来就是:监督、调查、处置,监督手段也将更为丰富,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
“被赋予监察权”后,还意味着派驻机构的监督对象将增长,不仅包括党员干部,还扩大到中央机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被媒体形容为“督对象将成几何倍数增长”。
如何开展监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要加强监察监督,推动驻在部门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中管干部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应当及时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中管干部不列入审查调查范围。此前,该负责人表示,派驻机构将负责审查调查驻在部门非中央管理的司局级及以下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
继统一名称、职责明确后,在领导体制方面,如何理顺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关系,也是今次改革的一项任务。
此前,部分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和驻在单位之间存在着的“两张皮"问题被诟病,有评论指出,当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处于弱化甚至虚化状态,驻在部门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则落到实处,这可能导致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混成一锅粥”,不能严格打击“灯下黑”。
针对领导体制,这次改革对要求,强调全面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根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根据部署,要建立中央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管理,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国家监委副主任(委员)分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国家首次提出“中央纪委副书记(常委)、国家监委副主任(委员)分管”,此举也被视为将加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派驻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和保障。
派驻机构常被人称为“常驻不走的巡视组”,但不同于巡视组只去发现问题,并不亲自对问题线索进行调查、处置,但是派驻机构不但要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发现问题,还要早报告早处置。
派驻机构一方面要依据党章对纪检工作的规定,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党的纪检职能;另一方面还要根据监察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在实践过程中,媒体曾以“探头”来形容其作用,认为其“探头”越擦越亮,“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日渐显现,派驻机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比如,当前有的部门和单位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一些领域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仍易发多发;有的派驻机构担当精神不强、监督手段单一,派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影响了监督效果;有的派驻机构不同程度存在定位不准、职能发散,作用发挥不够问题。
有评论指出,要通过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加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派驻机构的领导,延伸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监督触角,使派驻机构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进一步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