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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巡视成果运用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日前,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巡视成果运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层面改进和规范巡视成果运用工作,以“小机制”撬动“大成效”,做深写实巡视“后半篇文章”。

《办法》首次将巡视“画像”和巡视移交问题线索情况、处置结果,以及巡视整改情况等纳入党风廉政意见审核范围,明确对列入“进一步了解关注”类问题线索的省管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完成前,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时原则上不予通过,如出具肯定性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应集体研究、综合研判、审慎出具;在问题线索处置完成后,按处置情况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移交问题线索2次及以上的省管干部,在问题线索处置完成前,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时应集体研究、综合研判、审慎出具。因巡视整改不力被通报2次及以上,并在清廉湖南建设考核中扣分的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时原则上不予通过。拟选拔任用人员所在地区(单位)正在接受省委巡视的,省纪委监委相关内设机构在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前,应征询巡视组意见。

《办法》规定,对巡视发现的涉及省管干部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问题,移交省委组织部按规定进行办理;涉及非省管干部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组织人事部门移交,并送省委组织部备案,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巡视办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巡视组在本轮及今后巡视中,根据巡视成果精准提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建议,供有关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参考。

《办法》明确,对拒不整改、“新官不理旧账”或整改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被巡视地区(单位),严肃通报、问责,并在年度绩效考核、清廉湖南建设考核中严格扣分。近期,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十二届省委第三轮巡视的20个县市区中,上轮巡视整改存在突出问题的4个县市进行通报,拟对省委第一轮巡视整改敷衍应付、屡教不改的某高职院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充分体现了巡视成果运用见真章、动真格、求实效的鲜明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