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财经学院原院长席鸿建、原副院长廖文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广西纪检监察网2023年05月26日等)
席鸿建(资料图)
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广西财经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席鸿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席鸿建
●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公权私用、退而不“休”,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席鸿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席鸿建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廖文龙(资料图)
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广西财经学院原党委常委、副院长廖文龙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廖文龙
●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权力观扭曲,大搞权钱交易,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廖文龙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廖文龙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广西纪检监察网2023年7月22日)
2024年5月10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广西财经学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席鸿建和广西财经学院原党委常委、副院长廖文龙受贿两案,对被告人席鸿建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其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并依法追缴他人持有的受贿款;对被告人廖文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其退出的受贿犯罪所得,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席鸿建利用其担任广西财经学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被告人廖文龙利用其担任广西财经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或单独为私营企业主李某某等人在承揽工程项目、承包学院校区食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共同非法收受李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768万元,其中1325万元未实际取得;另被告人席鸿建单独非法收受财物324.2万元,被告人廖文龙单独非法收受财物346万元。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席鸿建和廖文龙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席鸿建和廖文龙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鉴于二人部分受贿犯罪未遂,且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积极退赃和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