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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投标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的思考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进入新发展阶段,对企业招投标工作实施有效监督,督促企业有关部门“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规避风险,防止和杜绝招投标领域的不正之风。

一、做到有办法、有本事、有担当

所谓有办法,就是要建立健全对企业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的体制机制。按照“5W1H”的原则,围绕“谁来监督、如何监督、能不能做到全过程全覆盖、发现问题如何处置”等一系列问题,建立详细周密的规定和制度,要求负责招投标的业务部门主动对接,也使实施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实施有效监督奠定坚实的基础。

  所谓有本事,就是要求实施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具备发现问题的能力。要求参与监督招投标的人员,一是要熟悉《招投标法》以及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明确哪些事项属于违法违规事项;二是要熟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经营情况、管理程序、主要设备性能等,了解市场发展状况,以适应工作的需要。这也要求我们纪检监察部门要有意识地对纪检监察人员进行这方面的专业培养;同时,要协调审计、监事会等部门采取联动的方式,共同实施监督,从业务上为纪检监察人员提供帮助、指导和实训。

  所谓有担当,就是要求实施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政治站位要高。一是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避免“花瓶”现象,不管是所属单位纪检人员的现场监督还是集团纪检监察人员的综合监督,都要做到问题导向、尽职尽责,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触及矛盾,对不合规现象敢于较真碰硬;二是要摆正位置,树立服务与监督并举意识,做到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中,不仅要发现和及时纠正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合规现象,更要协助招标部门把握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还要为招标部门提供具体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从真实性、合法性监察为主向注重效益监察的方向发展,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在企业招投标工作中的作用和地位。

二、一线纪检部门要突出全程介入,守好源头

  各所属单位纪检部门身处企业招投标工作监督第一线,最了解情况,最熟悉业务,可以直接实施现场监督,对提高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质效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招投标会前从5个方面把握好服务与监督:一是对招投标方式的服务和监督;二是对招投标的产生办法的监督;三是对评委数量及所占专业比例情况的监督;四是对投标人数量及应具备资格的监督;五是对将要发布的招标信息或招标邀请书主要内容的审定和监督。

  做好以上服务和监督,突出实现2个目的:一是通过积极宣传招投标法规、政策,阐明观点,提出建设性意见,与被监督人员很好地沟通和磋商,有利于规范招投标程序,执行好招投标法规;二是有利于避免监督人员与被监督人员之间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

  在招投标会议上,要做到3个方面:一是突出监督身份,现场要设立醒目的监督员席位,纪检部门参与招标工作的同志应以监督员的身份出席,不得成为招标的评委;二是突出监督权力,必须赋予监督员对招标过程及中标结果具有最终否决的权力;三是突出实事求是,遇到问题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做到客观分析、公正处置,坚持原则,切忌冲动。

  招标会议结束后,还要做好监督的“后半篇文章”。一是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与中标人在招标会议上所承诺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招标委员会通过的内容相符;二是中标合同的执行情况是否与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一致,交货期、数量、质量的验收及服务等是否与合同相符;三是关注合同规定的资金结算情况。

三、坚持定期“体检”,做到“三看”“五查”“三沟通”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招投标工作专项督查制度,定期到各所属单位进行检查,确保各所属企业纪检部门规范监督、履职到位,促进招投标工作的监督质效不断提升。

  要从总体上进行“三看”。一是看招投标制度规定的全不全,是否符合《招投标法》和集团关于招投标工作的具体要求,有没有专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是否存在不相容岗位未分离情况等等;二是看招投标过程与制度规定符不符,是不是说一套、做一套,有没有严格的履行制度和规定;三是看纪检部门监督的痕迹有没有,是否全过程进行了参与,是否参加了招投标会,是否能够通过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要抽取部分已经完成的招投标项目,从细节上实施“五查”。一是抽查招标金额在临界点的项目,看是否存在“拆标”现象,如:集团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有的单位为了规避招标,变以肢解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程序;二是抽查中标价格和最终合同签订价格不一致的项目,看是否存在刻意低价中标,然后再以漏项、缺项或市场价格变动为由,提高合同签订价格的情况;三是抽查实施二次招标的项目,看第一次招标是否存在刻意流标现象,如:看是否存在以投标者不足3家或投标资质不合规为名,宣布招标不合格,直接流标,从而进行第二次招标,刻意增加新的投标人或更改新的投标价格的情况,对此督查人员应特别关注二次招标项目,充分论证其合理性和合规性;四是抽查投标企业资质及报价的差别较大的项目,看是否存在预先内定中标单位,为达到投标要求,刻意安排暗中陪标的情况;五是抽查中标者不符合招标公告中的所列条件的项目,看是否存在评标不严谨、评标流于形式或存在关联关系等原因。

  要深入调查研究做到“三沟通”。一是与业务部门沟通,了解中标单位的符合性和服务质量,是否与企业的要求一致,以往有没有过服务和质量更好而价格更低的供应商等情况;二是与监督人员沟通,了解监督过程,看是否存在流于形式、敷衍了事以及受到胁迫或打击报复等情况;三是与相关供应商进行沟通,了解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对没有中标的供应商要将集团的招投标政策向其解释清楚,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了解答复,打消他们的疑虑,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针对“病灶”,区别“病情”,对症下药

即使措施再到位,仍然会出现违规违纪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跟进,抓早、抓小,关注苗头性问题,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努力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针对职工群众或供应商反映的苗头性问题,尽管线索和证据不充分,但是仍然要及时进行警示提醒,“红红脸、出出汗”,做到防患于未然。

  针对职工群众或者供应商的举报,不管是实名的还是匿名的,要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原则,采取“约谈函询”的方式进行充分调查,对于实名举报的要将调查结果进行反馈,对匿名举报的要将调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错告、诬告的要对当事人予以澄清正名。

  针对证据充分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执纪问责,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绝不姑息,对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还要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甚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针对出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做到“一家有情况,全体‘打疫苗’”,充分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和漏洞,查找源头,不断完善和改进各项措施,做好风险控制,不断提高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总之,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在对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重在日常、贵在有恒”“敢于较真碰硬,见物见人见细节,从点滴抓起,从具体问题管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加强对企业招投标工作的动态监控,协助企业加强风险可控性,合理规避风险,为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和“十四五”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