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学院纪检监察机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压实监督责任,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为目标,以政治监督为统领,推动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精准化、常态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营造风清气正校园政治生态,确保学院始终成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
第三条 监督工作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下,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聚焦重点、紧盯“关键少数”,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督促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尽职尽责;督促监察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公用权。通过开展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监督工作要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尤其是善用“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切实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发现问题,严肃纠正偏差。
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监督对象包括学院党委管理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干部管理权限在学院的监察对象。
第六条 监督覆盖学院办学治校各个方面,主要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开展;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并根据全面从严治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充实和完善监督检查内容。
(一)践行“两个维护”情况。重点检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情况,以及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
(二)落实党的全面领导情况。重点检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情况,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系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执行情况,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等情况。
(三)思想政治工作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情况,落实《中共山西工程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办法》情况,以及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等情况。
(四)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山西省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情况,《山西工程技术学院党委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山西工程技术学院党委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实施情况,以及校园思想文化阵地管理、校园网络和新媒体管理等工作情况。
(五)师德师风、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情况。重点检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情况,相关部门处理学术不端、师德失范、教学事故、损害教育公平、侵害学生权益等工作情况。
(六)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因公出国(境)、公车管理、公务接待、津补贴发放、干部作风建设及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等情况。
(七)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情况,以及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的落实情况。
(八)廉洁风险高的重点事项。
1.加强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认真做好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坚持凡提必谈,认真开展任前廉政谈话。
2.加强对人事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招生考试、学生入党、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相关部门工作过程中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等情况。
3.加强对物资(设备)釆购、基建(修缮)工程、后勤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的监督。重点检查相关部门在招投标管理、资产租赁经营、合同变更、财务报销、职能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九)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管党治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点检查落实主体责任清单、党建述职评议、履行“一岗双责”、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十)巡视整改情况。重点检查各级党组织、各部门落实省委巡视、政治监督专项检查整改主体责任,省委巡视、政治监督专项检查反馈问题及意见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突发事件应对、舆情防范管理、风险防控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相关部门在突发事件防控、舆论引导、及时有效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十二)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需要监督的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方法
第七条 深刻把握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律,创新理念思路,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更加科学高效地履行“再监督、再检查”的职责。
(一)专项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开展专项检查前应制定工作方案,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问题清单和工作报告,切实做到发现问题、规范处置、推动工作。
(二)专题调研。根据重要工作任务开展专题调研,查找工作薄弱环节,提出工作建议。
(三)现场监督。通过列席会议、深入现场等方式,了解掌握情况。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协调机构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会议,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派员参加。
(四)听取汇报。就一段时期内领导关注、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专题听取汇报。
(五)明察暗访。针对元旦春节、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期末考试、毕业答辩、奖助学金评定等重要时间节点,领导干部举办婚丧喜庆事宜以及学院重点工作的关键环节开展明察暗访或随机抽查。
(六)监督事项报备。对干部选任、基建(修缮)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国有资产租赁、人事招聘、招生考试、职称评聘等重要事项,要求承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报备。
(七)受理信访举报。在办公、教学、生活等区域设置信访举报箱,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健全信访举报受理处置体系,发挥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主渠道作用。
(八)主动约谈。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年与院系两级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就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约谈。
(九)谈话函询。综合运用谈话和函询手段,及时处置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
(十)列席民主生活会。重点了解系级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工作作风、履行“两个责任”、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查摆问题整改,以及报告接受纪检监察机构谈话函询情况。
(十一)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中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要认真核查反映的问题线索,并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审慎回复,该暂缓的坚决暂缓,该否决的坚决否决。
(十二)巡视整改督办。加大对省委巡视和省纪委政治监督专项检查反馈问题及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持续跟踪督办,对整改不力虚假整改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十三)以案促改。对发生在师生身边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案例成因及教训,集中开展警示教育,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用少数人警示多数人,全面查找风险盲点,堵塞监管漏洞,规范权力运行。
(十四)建立廉政档案。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加强研判,夯实监督工作基础。
(十五)政治生态研判。对各级党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全面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形成政治生态专题报告。
(十六)其他监督方式。
第四章 问题处置
第八条 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提出工作建议。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没有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问题,对相关党组织或单位(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或发出工作提醒函,约谈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教育提醒。
(二)下达纪检监察建议书。对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一定损失与负面影响而未达到责任追究规定的,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部门)下达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督促相关单位(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扎实整改并报告结果。
(三)责任追究。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达到责任追究规定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条 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纳入台账管理,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十条 统筹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认错悔错态度等情况,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十一条 加强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屡改屡犯的,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再监督,督促其规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其移送的问题线索纳入台账管理。
第十三条 对学院的重点工作要重点监督,对不配合监督,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甚至推诿、阻挠、干预监督的,要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并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要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工作制度,重要环节规范留痕,确保监督检查过程可追溯、可倒查,指出的问题准确、客观,经得起检查。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