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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通报4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自全县开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以来,仍有少数党员和公职人员无视规定,顶风违纪、以身试法,现将近期查处的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01

汝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孙俊飞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3月22日,孙俊飞未戴安全头盔,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经抽血送检鉴定,孙俊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10月28日,汝城县人民法院以孙俊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3年6月,孙俊飞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02

汝城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工作人员邓震宇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3年1月11日,邓震宇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邓震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34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汝城县交警大队依法给予其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邓震宇受到警告处分。

03

汝城县卢阳镇爱莲社区党员何庭宇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12月16日,何庭宇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23年2月5日,何庭宇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汝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何庭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8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汝城县公安局给予何庭宇行政拘留三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何庭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04

汝城县土桥镇黎明村党员曾玉晴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3年1月3日,曾玉晴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8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汝城县交警大队依法给予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曾玉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4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暴露出我县少数党员和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压态势下,仍不知敬畏、心存侥幸、违法乱纪。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全县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驰而不息纠治“四风”,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到早提醒、早预防,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县纪委监委将持续对全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进行监督查处,对专项整治期间发现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一查到底,并深挖其背后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