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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2022.04.29特大倒塌事故后续处罚之一:对检测单位警告;罚款;撤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湘建执罚决字〔2023〕42号

当事人: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R3A8382

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安置小区A1307-0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杨双富

你单位涉嫌在20218月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使用虚假职称人员,以欺骗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本机关于20235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1823日向我厅提交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表》,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20211013日,我厅公告2021年第9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结果的公告(湘建许可〔2021418号),你单位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你单位在本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中,提交的二级结构注册工程师汤*非你单位实际受聘人员。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表,证明你单位将二级结构注册工程师汤*列入与申请资质相关的主要检测人员名单;

证据二:关于2021年第9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结果的公告(湘建许可〔2021418号),证明你单位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及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聘用合同,证明汤*承认与你单位签订了虚假劳动合同,并改由你单位缴纳社保用于申报资质;

证据四:微信转账截图,证明汤*微信收取你单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挂靠费

20237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33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使用虚假职称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3万元;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08495711011;开户行:长沙银行高信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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