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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三规”之“二规”:《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19年应知应会

1.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促进执纪 执法贯通、 有效衔接司法的总体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机关 作 为 行 使 国 家 监 察 职 能 的 专 责 机 关 应当发挥合 署 办 公 优 势 促 进 执 纪 执 法 贯 通 实 现 领导体制和 工 作 机 制、 依 纪 监 督 和 依 法 监 察、 适 用 纪律和适用 法 律、 执 纪 审 理 和 执 法 审 理 的 融 合 有 效衔接司 法 在 事 实 认 定、 程 序 环 节、 法 律 适 用 上 符合法律法规的 标 准 和 要 求 与 以 审 判 为 中 心 的 刑 事诉讼制度改革相协调, (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 规定» 第三条)

2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坚持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方针 严格依照刑法规定 准确把握入罪标 准, 防止畸轻畸重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五条)

3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加强信访 监督和对 问 题 线 索 进 行 受 理、 管 理、 处 置 是 如 何 规 定的?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信访监督 对涉嫌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问题线索一并受理、 集中管理、 分类处置、 定期清理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十条)

4 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总 体要求是什么?

对反映监察对象一般性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 可 以依法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 监察机关监督 执法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

5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采取谈话 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 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 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 人审批,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 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处置的,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 一) 国家监委采取谈话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 报中央纪委书记、 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 二) 省级以下监委采取谈话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 索 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反映前两款规定以外人员的问题线索 采取谈 话方式进行处置的 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6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采取函询 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问题线索的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 一) 国家监委对中管干部采取函询方式处置反映 问题线索 报中央纪委书记、 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 二) 省级以下监委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函 询方式 处 置 反 映 问 题 线 索 报 同 级 监 委 主 要 负 责 人 审批

( 三) 对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人员采取函询方式处置 反映问题线索 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 监察机 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

7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开展初步 核实的报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 实 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 一) 国家监委开展初步核实, 报中央纪委书记 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 二) 省级以下监委开展初步核实 报同级监委主 要负责人审批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 应当报 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 定» 第十五条)

8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 询问、 查询、 调取、 勘验检查、 鉴定、 技术调查、 限制出境 措施 ( 出自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十六 条)

9 监察机关只能在立案后才能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监察机 关 采 取 讯 问、 留 置、 冻 结、 搜 查、 查 封、 扣押、 通缉措施, 应当在立案后进行 ( 出自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

10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在初步核 实中与监察对象开展谈话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开展初步核实应当尽量收集客观性证据 依法需 要与监察对象谈话的 按照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 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 ( 初步核实) 的程序报批 ( 依 据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十七条)

11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在初步核 实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 应当按照 « 监察机 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设 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 措施 (依据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十九条)

12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初步核实 情况报告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 情况报告 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初步核实的 情况报告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 一) 国家监委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 报中央 纪委书记、 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 二) 省级以下监委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告 报 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开展初步核实的情况报 告, 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 监察机关监督 执法工作规定» 第二十条)

13«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经过初步核实 依法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 进行立案调查的 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进行立案 调查的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 一) 国家监委进行立案调查 报中央纪委书记、 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 二) 省级以下监委进行立案调查 报同级监委主 要负责人审批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

14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对涉案人 员立案 调 查、 对 单 位 立 案 调 查 和 以 事 立 案 是 如 何 规 定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 案调查的 一般应当由负责该案被调查人调查工作的 监察机关办理立案调查手续对单位涉嫌受贿、 行贿等职务犯罪 需要追究法 律责任的 依法对单位办理立案调查手续对事故 ( 事件) 中存在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 可 以以事立案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二十 二条)

15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对受到刑 事责任追究、 行政处罚以及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 责任的监察对象的立案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对象, 一般不再 履行立案程序 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据司法机关的 生效判决、 裁定、 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 性质和情节 提出给予政务处分的意见 移送案件审理部门办理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 事责任的监察对象, 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 应当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办理立案手续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 工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16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立案和移送审理一 并报批是如何规定的?

对案情简单 经过初步核实已查清主要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不需要再进一步 开展调查工作的 立案和移送审理可以一并报批, 履 行立案程序后再移送审理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 规定» 第二十四条)

17 监察机关采取讯问措施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以及涉嫌行贿犯罪 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后 应当依法进行 讯问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

18 监察机关应出具 « 讯问通知书» 的适用情形 是什么?

被讯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应当在首次讯问 时向其出具 « 讯问通知书»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 作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19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采取询问 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需要对证人等人员进行询问的 应当按照以 下程序报批:

( 一) 询问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 报同级 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 二) 询问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 报监委 主要负责人审批

( 三) 询问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 部 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 四) 询问前三项规定以外的人员 报承办的监督 检查部门、 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被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应当在首次询问 时向其出具 « 询问通知书»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 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20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对留置在设置于公 安机关的留置场所的被调查人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在看守所、 监狱服刑的人员进行谈话 ( 讯问、 询问) 的相关程序手续是如何规定的?

对留置在设置于公安机关的留置场所的被调查人 进行谈话 ( 讯问、 询问) 的, 调查人员应当持 « 提讯、 提解证» 和工作证件进行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进行谈话 ( 讯问、询问) 的 调查人员应当持以监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 工作证件 商有关案件主管机关协助办理对在看守所、 监狱服刑的人员进行谈话 ( 讯问、 询问) 的 调查人员应当持以监委名义出具的介绍信、 工作证件办理对前三款规定人员中的原中管干部进行询问的 应当报中央纪委书记、 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 监察机 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

21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留置措施的 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并报同级党委主要 负责人审批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采取留置 措施的 应当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省级监委采取留置措施 应当报国家监委备案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委采取留置措施 应当报上一级监 委批准,采取留置措施 应当制作 « 留置决定书» 并向被 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 定» 第三十条)

22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将涉案人员交由下 级监察机关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 定的?

依法将涉案人员交由下级监察机关立案并采取留 置措施的 上级监察机关应当经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23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保障被留 置人员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 休息和安 全 提供医疗服务 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 问时 间 和 时 长, 讯 问 笔 录 由 被 讯 问 人 阅 看 后 签 名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三十二条)

24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采取通缉 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在逃 需要对其采取通 缉措施的,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 一) 对已批准采取留置措施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 部采取通缉措施, 报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 二) 对已批准采取留置措施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干 部以外的人员采取通缉措施, 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采取通缉措施, 应当制作 « 通缉决定书» , 并附« 留置决定书» 和被通缉人员信息等 一并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三十四 条)

25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采取技术 调查措施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根 据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 涉案人员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技术调查措 施 在履行纪委、 监委和党委政法委批准手续基础上, 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其中 省级以下监 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委批准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采取技术调查措 施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 一) 国家监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由中央纪委书 记、 国家监委主任批准后 报中央政法委书记审批

( 二)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由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 报党委政法委主要负 责人审批,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应 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其中 设区的市级监委 应当报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县级监委和直辖市所辖区 ( 县) 监委采取技术调 查措施 应当报上一级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三十五条)

26 监 察 机 关 采 取 技 术 调 查 措 施 的 执 行 机 关 是 什么?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应当委托同级公安机关或者 国家有 关 执 法 机 关 执 行 县 级 监 委 和 直 辖 市 所 辖 区 ( 县) 监委依法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 应当由上一 级监委委托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 工作规定» 第三十六条)

27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采取技术 调查措施的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 应当出具 « 采取 技术调查措施委托函» «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决定书» 和«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适用对象情况表»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获取的信息和材料, 需要作为 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 应当出具 « 调取技术调查证据 材料通知书» 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有关执法机关 调取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三十七条)

28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采取限制 出境措施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机关对可能逃往境外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 贿犯罪、 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等相关人员 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 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 一) 国家监委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报中央纪委书 记、 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 二) 省级以下监委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报同级监 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需要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的 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委需要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 应当层报省级监委批准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 定» 第三十八条)

29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采取限制 出境措施的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应当出具有关函件 与 « 采 取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 一并交国家移民管理机构执 行 其中 依法采取边控措施的 应当附 « 边控对象 通知书» 依法采取法定不批准出境措施的 应当附« 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 (« 监察机关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三十九条)

30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采取搜查 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 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 物品、 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采取搜查措 施的 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需要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采取搜查措 施的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 一) 国家监委采取搜查措施, 报中央纪委书记、 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 二) 省级以下监委采取搜查措施, 报同级监委主 要负责人审批,需要对前两款规定以外的人员采取搜查措施的, 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搜查应 当 向 被 搜 查 人 或 者 其 家 属、 见 证 人 出 示« 搜查证»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四十一 条)

31«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采取调取 措施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调取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的个人有 关事项报告材料,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 一) 国家监委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 报中央纪委书记、 国家监委主任审批,

( 二) 省级以下监委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 报同级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调取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外人员的个 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 应当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调取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人事档案、 人口户籍 信息、 婚姻登记信息、 房产车辆信息等个人信息资料 应当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 规定» 第四十三条)

32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采取查询 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调查涉嫌贪污贿赂、 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 依法需要查询被调查人、 涉案人员或者 单位的存款、 汇款、 债券、 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的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 一) 查询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财产 报 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 二) 查询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财产 报 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 三) 查询 前 两 项 规 定 以 外 的 人 员、 单 位 财 产 报承办的 监 督 检 查 部 门、 审 查 调 查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审批查询财产应当出具 «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交有关单位执行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四十 四条)

33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采取冻结 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依法需要冻结被调查人、 涉案人员或者单位财产的 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 一) 冻结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财产, 报 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 二) 冻结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以外的人 员、 单位财产 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冻结财产应当出具 « 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交有 关单位执行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四十 五条)

34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采取查 封、 扣押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需要查封、 扣押被调查人、 涉案人员 财 物、 文件的 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审批采取查封、 扣押措施应 当 出 具 « 查 封 / 扣 押 通 知 书» 并附 « 查封 / 扣押财物、 文件清单» (« 监察机 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四十六条)

35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解除冻 结、 查封、 扣押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采取冻结、 查封、 扣押措施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 的, 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或者退还 (« 监察机关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四十七条)

36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采取勘验 检查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需要勘验检查的, 应当报同级监委分管领导 审批, 并制作 « 勘验检查证» 委托勘验检查的, 应当 出具 « 委托勘验检查书» 送具有专门知识、 勘验检查 资格的单位 ( 人员) 办理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 规定» 第四十八条)

37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采取鉴定 措施的审批权限及文书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需要鉴定的 经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 审查 调查部门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应 当 出 具 « 委 托 鉴 定 书» 交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 ( 人员) 办理 (« 监察 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四十九条)

38«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移送审理案件材料 是如何规定的?

承办的监督检查部门、 审查调查部门在移送审理时应当形成调查报告,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材料按 照刑事诉讼要求单独立卷 与 « 起诉建议书»、 同步录 音录像、 涉案财物报告等材料一并移送案件审理部门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五十一条)

39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案件审理工作总体 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后, 应当以监察法、 刑法、 刑 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 对涉嫌违法、 犯罪案件 的事实证据、 定性、 程序手续、 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 审理 依法提出意见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五十二条)

40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排除非法 证据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监察机关发现调查人员以威胁或者引诱等非法方 法收集证据的 应当依法将有关证据予以排除 对于 瑕疵证据 需要补正、 解释的 应当予以补正、 解释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五十四条)

41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重大、 疑难、 复杂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检察机关提 前介入的 应当在进入案件审理阶段后 由案件审理部门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并以监委名义书面商请同 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五十五条)

42«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作出政务 处分决定以及函告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 应当以监委名义作出处分 决定 使用监委文号,政务处分决定需要函告有关机关的 应当以监委 名义函告 使用监委文号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 规定» 第五十九条)

43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问责是如何规 定的?

监察机关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 应当依法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 出问责建议 或者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 定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六十一条)

44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建议是如何规 定的?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 责存在的问题等, 应当经监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后 依 法提出监察建议 并督促整改落实,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六十二条)

45«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 和补充移送起诉是如何规定的?

决定移送起诉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应当以监委 名义出具 « 起诉意见书» 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 同级检察机关 需要补充移送起诉的 经监委主要负 责人审批后移送同级检察机关,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 工作规定» 第六十三条)

46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留置措施与刑事拘 留措施的衔接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 留置措施自动解 除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六十四条)

47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指定审查起诉的人 民检察院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监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 在移 送起诉前应当由案件审理部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 检察厅协商指定管辖事宜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及关 联案件移送起诉依法需要指定管辖的 应当由本机关 案件审理部门与同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的相关部门对接(«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六十八条)

48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审查起诉过程中调 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如何规定的?

检察机关依法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 监察机 关应当支持配合 在案件审理部门报监委主要负责人 审批后 由承办的审查调查部门提供, (« 监察机关监 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七十条)

49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机关办理退回 补充调查案件是如何规定的?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依法需要退回补 充调查的 由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承接 并将有关 情况报告监委主要负责人,对于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 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对 待 不得拒绝 不得拖延办理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 工作规定» 第七十一条)

50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指定管辖案件协商 确定起诉、 审判管辖事宜是如何规定的?

上级监察机关指定下级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依法 需要在异地起诉、 审判的, 应当在移送起诉前由上级 监察机 关 与 同 级 检 察 机 关 协 商 案 件 指 定 管 辖 事 宜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七十三条)

51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调查人员出庭说明 情况是如何规定的?

案件提起公诉后 监察机关应当配合做好刑事审 判工作, 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就证据收集合法性 问题要求有关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时, 监察机关应 当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配合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 规定» 第七十四条)

52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依法处置司法机关 退回的涉案财物是如何规定的?

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依法将相关涉案财物退回的, 监察机关承办的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区分情况提出处置 意见 报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后, 予以处理:

( 一) 对不属于犯罪所得但属于违法取得的财物 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追缴或者由被调查人主动上缴

( 二) 对合法财物应当予以归还 原财物已经被消 耗、 毁损的 应当用与之价值相当的财物予以赔偿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七十六条)

53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国家监委开展国际 刑事司法协助和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交流、 合作是如 何规定的?

国家监委是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主管机 关 统筹协调反腐败国际交流、 合作 组织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等国际条约的实施以及履约审议等工作 并承担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司法协助中央机关有关 工作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第七十七条)

54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对外逃的被调查人 进行追逃追赃以及发布红色通缉令是如何规定的?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外逃的 监察机关应当 及时开展追逃追赃工作 需要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 通缉令的 应当逐级报国家监委 由国家监委协调公 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提出申请 («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 工作规定» 第七十九条)

55 « 监督执法工作规定» 关于监察人员在监察工 作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情形及严肃责任追究是如 何规定的?

对监察人员越权接触相关地区、 部门、 单位负责 人 私自向电信业务经营者、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调取 数据信息, 私存线索、 跑风漏气、 违反安全保密规定, 接受请 托、 干 预 调 查、 以 案 谋 私、 办 人 情 案 侮 辱、 打骂、 虐待、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以违法方 式收集证据, 截留挪用、 侵占私分涉案财物 接受宴 请和财物等行为 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涉嫌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监察机关监督执 法工作规定»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