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监督检查 干部人事监督

教育部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局(),全国高等学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管理和建设,现制定《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试行。这个暂行规定是新制定的,尚未经过实践的检验,一定有不足之外,有待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此,请将你们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提出修改的意见及时告我部。

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

《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学校应该定期地对教师进行考核。”认真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各级教师的职能作用,努力完成教学、科学研究等各项任务。同时,定期考核也为安排教师的工作和教师培训、提职、升级提供依据。

一、教师职责和考核依据

高等学校教师应热爱祖国,为社会主义服务,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多做贡献。这是对教师考核的基本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的暂行规定》,提出各级教师的职责:

()助教

1.担任一门课程的辅导、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或实习等一、两种教学环节的工作;每两年要有一个学期从事实验方面的工作。

2.体育、公共外语、制图课程的助教应担任讲课。其他课程的助教,经领导批准,也可以担任部分的或全课的讲课,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3.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教学法或科学研究工作。

()讲师

1.独立担任一门课程和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实习,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负实验室的建设,组织与指导实验室工作,编写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提出学术论文或做出科研成果;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翻译外文专业资料,审阅专业稿件或学术论文。

4.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和教师的进修。

()副教授

1.独立担任并领导或指导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每两年有一个学期讲授一门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或开新的选修课;组织并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教学工作。

2.担任学术指导人或科研课题的负责人,提出学术论文或做出科研成果;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及专著;掌握本学科范围内一个或几个方面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并能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的实验内容。

4.指导研究生和教师的进修。

()教授

教授应担负比副教授职责水平较高的工作。

二、考核内容

对各级教师的考核,应以上述规定的职责为内容,主要考核以下三方面:

()政治表现。主要看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如:看从事本职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承担任务,认真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顾全大局,团结互助,彼此合作的表现;认真参加政治学习,遵守社会主义法纪和工作纪律的情况。

()业务水平。主要看教师的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创新精神及其能力。如“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讲课内容、教学法的水平和教学效果;整理或编译教材、著作的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在集体承担的科研项目中个人所起的作用;学术论文或报告的水平;实验教学和实验技能的水平;按本职称所要求的外国语水平。”

()工作成绩。主要看在教学、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贡献。如: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教师工作量的情况;关心学生,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取得的成绩;整理或编译资料、教材、著作的成绩;科学研究工作的成绩或成果;实验工作取得的成绩或成果;进修学习的成绩。

兼任党、政工作的教师,还要考核其所担任的党政工作中,掌握政策、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完成任务的情况。

三、考核方法

对教师的考核工作,应重在平时考查,结合教学、科学研究和进修等项工作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定期考核,一般每学年或学期进行一次。每学年或学期末,教师要对自己完成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情况进行小结,填《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登记卡》,必要时应在教研室()做工作情况汇报。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平时考查、了解的情况,签署评语,报系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登记卡》要存入教师的业务档案。

四、表扬、奖励和教育

通过考核,对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成绩优秀的教师,应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不好、工作不负责任的教师,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经过培养,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不适合担任教学或科研工作的教师,应调整做其他工作。

五、考核的组织领导

学校的教师考核工作,由分管师资工作的校()长组织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负责进行。各系和各教研室的教师考核工作,由各系、室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别负责。

各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附:《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登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