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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一)至(九)期

(一)

1.澄江市委宣传部二级调研员谢志舟酒驾问题。2022年4月10日,谢志舟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凤山公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37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202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7月,谢志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峨山县双江街道党工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员施红军酒驾问题。2021年9月1日,施红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峨山县双江街道书山路中医院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79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9月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1月,施红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原一级警长唐本昌醉驾肇事问题。2021年1月24日,唐本昌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川区晋思线K57+30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61.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8月12日,江川区人民法院以唐本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021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唐本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元江县红河街道退休干部白玉明酒驾问题。2021年6月26日,白玉明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元江县元车线K2+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6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19日,白玉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22年8月30日,白玉明饮酒后再次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元红路K8+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9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9月1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白玉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玉溪市江川区雄关乡雄关社区监委会原委员丁传荣醉驾肇事问题。2022年10月10日,丁传荣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川区麦雄线K7+10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78.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江川区人民法院以丁传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23年2月,丁传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6.通海县杨广镇落凤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王学超酒驾问题。2022年4月21日,王学超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通海县秀山街道秀山路与气象路交叉路口以西1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2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4月2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王学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

1.华宁县统计局原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向仕德醉驾问题。2022年9月22日,向仕德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华宁县宁阳路与河滨西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14.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7日,华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向仕德涉嫌危险驾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3月,向仕德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2.澄江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欣醉驾肇事问题。2021年1月9日,王欣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策磨线凤踪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66.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4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1年6月,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以王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1年7月,王欣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玉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二级主任科员、新平县建兴乡驻村工作队队长、新平县建兴乡建兴村第一书记农国辉酒驾问题。2022年3月8日,农国辉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马平线K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41.0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3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农国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玉溪高新区融建集团原董事长徐俊红酒驾问题。2019年11月17日,徐俊红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昆磨高速K84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36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31日,徐俊红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红塔区东风南路与宁州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37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55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4月,徐俊红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分。

5.澄江市凤麓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李亚明酒驾问题。2023年1月1日,李亚明饮酒后未随车携带驾驶证且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澄江市小窑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30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3年1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李亚明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6.峨山县富良棚乡翻家村石榴组党员、小组长李永忠不听取劝阻醉驾问题。2022年1月28日,峨山县公安局富良棚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群众求助挪车警务时,发现李永忠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倾向,民警当场劝阻李永忠不能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永忠不听劝阻,驾驶轻型栏板货车驶离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14.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4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峨山县人民法院以李永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2年5月,李永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7.新平县建兴乡马鹿社区大寨云盘脚冬瓜树党员杨国坤醉驾问题。2022年8月18日,杨国坤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新平县建兴乡片区河边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8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新平县人民法院以杨国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3年3月,杨国坤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三)

1.玉溪市人民医院后勤保障部工勤人员李双全醉驾肇事问题。2022年5月9日,李双全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红塔区康玉路K0+20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35.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6月16,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红塔区人民法院以李双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22年11月,李双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低两个岗位等级处理,从高级工降为初级工。

2.玉溪市供排水有限公司雷宇醉驾问题。2020年11月14日,雷宇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玉带路与西菱巷民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17.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红塔区人民法院以雷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21年8月,雷宇受到撤销小组长职务、降为普通员工,扣除其全年绩效工资的处理。

3.易门县融媒体中心原副主任高云宏酒驾问题。2022年7月23日,高云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曾所线K2+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7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7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0月,高云宏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4.玉溪市红塔区委办原四级调研员刘绍文醉驾问题。2020年7月1日,刘绍文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红塔区环山路与玉兴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97.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10月,刘绍文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2020年7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刘绍文还因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故意违纪违法,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5.新平县发展和改革局退休干部赵泳钧酒驾问题。2023年2月8日,赵泳钧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新平县团山路与锦秀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3年2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赵泳钧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云岩村原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刚醉驾问题。2022年8月10日,李刚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江川区江城镇派出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07.5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江川区人民法院以李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22年11月,李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7.华宁县宁州街道舍木多村原村委会主任夏朝华醉驾问题。2020年8月7日,夏朝华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华宁县武装部路口1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47.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华宁县人民法院以夏朝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12月,夏朝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8.元江县红河街道红河社区五组党员方晶酒驾问题。2022年3月3日,方晶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策磨线K2339+1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51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3月4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19日,方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22年4月29日,方晶饮酒后再次驾驶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吊销驾驶证、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7月,方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

1.玉溪市红塔区春和中心小学教师普树酒驾肇事问题。2022年10月19日,普树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红塔区春和街道波衣新村十字路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酒精含量为52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11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普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玉溪市江川区第一中学德育安全副主任胡朝派酒驾问题。2019年12月5日,胡朝派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江川区翠大线K20+8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66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0月,胡朝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澄江市第二中学教师白云佼酒驾问题。2022年6月22日,白云佼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仙湖路与环城北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49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6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10月,白云佼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通海县教育体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工葛俊勇醉驾问题。2021年2月6日,葛俊勇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通海县秀山街道礼乐路与南北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23.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2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通海县人民法院以葛俊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判处罚金3000元。2021年5月,葛俊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从工勤三级降为工勤四级。

5.易门县龙泉街道中心小学教师许增和醉驾问题。2022年5月19日,许增和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易门县朝阳路与南园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95.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6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7月,易门县人民法院以许增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22年9月,许增和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两级处分,从高级教师五级降为高级教师七级。

6.峨山县甸中中学教师兼安全副主任柴立恒酒驾问题。2023年1月4日,柴立恒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峨大线K5+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66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3年1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柴立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

1.玉溪市红塔区研和中心卫生院医生何永顺醉驾问题。2022年7月23日,何永顺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红塔区研和线K0+8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25.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8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26日,红塔区人民检察院对何永顺涉嫌危险驾驶罪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4月,何永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从专技十一级降至专技十二级,并撤销院长助理职务。

2.玉溪市红塔区小石桥乡卫生院院长李光红酒驾问题。2021年3月15日,李光红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红龙路K3+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55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3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5月,李光红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3.新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驾驶员李劲松酒驾问题。2020年6月10日,李劲松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平山路与太平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77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6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2020年10月,李劲松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元江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局职工潘玉德酒驾问题。2020年12月15日,潘玉德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策磨线K2340+1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潘玉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

1.易门县职业高级中学退休教师法玉能酒驾问题。2021年6月3日,法玉能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易门县易平路8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78.3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6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18日,法玉能饮酒后再次驾驶无号牌微型普通客车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8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6月,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法玉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元江县职业中学退休教师普正玮酒驾问题。2021年3月22日,普正玮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元江县策磨线K2340+1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10月,普正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通海县兴蒙中心小学教师何光龙醉驾问题。2020年8月21日,何光龙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通海县礼乐路与西大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39.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0年9月,通海县人民法院以何光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11月,何光龙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低岗位等级一级处分,从专技七级降为专技八级。

4.易门县六街街道中心小学教师杨增辉醉驾问题。2022年3月30日,杨增辉饮酒后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且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易门县六街街道铁厂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81.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4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驾驶证、罚款105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5月,易门县人民法院以杨增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22年6月,杨增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低岗位等级两级处分,从高级教师七级降为一级教师九级。

5.峨山县岔河乡中心完小教师兼后勤主任柏开才醉驾问题。2019年9月26日,柏开才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峨山县境内禄屏线K279+7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15.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19年12月,峨山县人民法院以柏开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1月,柏开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从专业技术教师岗位(专技七级)调整降低至工勤教学服务岗位(工勤四级)。

(七)

1.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团山社区党员孙家全醉驾问题。2022年4月3日,孙家全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红塔区九龙路K0+3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50.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5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红塔区人民法院以孙家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3年3月,孙家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侯家沟村委会李家湾村党员李柯静醉驾问题。2022年9月19日,李柯静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江川区宝凤路区检察院对面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46.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10月21日,李柯静因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022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李柯静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澄江市龙街街道双树社区张家村党员张坤华醉驾问题。2022年9月3日,张坤华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澄江市龙溪路与竹园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84.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11月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澄江市人民法院以张坤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3年2月,张坤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通海县九龙街道九街社区二组党员沈长旺醉驾肇事问题。2021年10月16日,沈长旺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通海县九街二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13.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1年12月,通海县人民法院以沈长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2年3月,沈长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5.华宁县青龙镇大村党员张进富醉驾问题。2022年2月3日,张进富饮酒后4次拨打华宁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电话进行扰乱,青龙派出所民警前往张进富家中处置时,发现其实施驾驶行为。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14.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3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7日,华宁县人民法院以张进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2年6月,张进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6.易门县六街街道旧县社区长田村党员鲁云青醉驾问题。2022年11月22日,鲁云青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易门县城易梅路县社保局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15.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3年1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3年1月,易门县人民法院以鲁云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2023年3月,鲁云青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八)

1.云南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玉交客运有限公司峨山分公司党员黄晓兵酒驾问题。2021年4月7日,黄晓兵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峨山县书山路中医院路口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67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4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1年8月,黄晓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元江县原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党支部书记车青月酒驾问题。2021年7月28日,车青月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策磨线K2341+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44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3年1月1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车青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玉溪市家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员王耀城酒驾问题。2023年1月12日,王耀城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东风路与玉江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71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2023年1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9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王耀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玉溪市湖北商会党支部原书记罗昌醉驾问题。2021年8月7日,罗昌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呈贡区银昆高速公路K2087+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15.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9月2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3月11日,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对罗昌涉嫌危险驾驶罪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7月,罗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通海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党支部党员文长伟醉驾问题。2023年2月1日,文长伟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老玉通公路K8+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81.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3年2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7日,通海县人民法院以文长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3年4月,文长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6.云南再峰(集团)有限公司党员杨福醉驾问题。2021年10月3日,杨福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澄江市人民路与环城西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2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11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1月25日,澄江市人民法院以杨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2年3月,杨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九)

1.华宁县宁州街道舍木多村村委会原主任夏朝华醉驾问题。2020年8月7日,夏朝华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华宁县武装部路口1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47.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9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0年11月,华宁县人民法院以夏朝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1年12月,夏朝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新平县古城街道古城社区下古城党支部原书记普灵醉驾问题。2022年9月22日,普灵饮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新平县城乙本甲超限超载检测站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38.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新平县人民法院以普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2023年3月,普灵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玉溪市红塔区李棋街道康井社区党员代雪春醉驾问题。2022年3月2日,代雪春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红塔区棋阳路与山水路交叉口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08.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4月2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9月,红塔区人民法院以代雪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3年3月,代雪春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通海县里山乡五山村党员王其金醉驾肇事问题。2022年11月28日,王其金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通海县里山乡大箐头路刘家坝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88.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通海县人民法院以王其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3年4月,王其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5.华宁县宁州街道铁埂社区赵家坟党员夏朝云醉驾问题。2022年7月6日,夏朝云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华宁县澄华线K72+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33.6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华宁县人民法院以夏朝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3年2月,夏朝云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6.易门县十街彝族乡马头村小马山党员普发选醉驾肇事问题。2023年1月6日,普发选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小型四轮燃油车,行驶至易门县马头路K1+800米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酒精含量为225.2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3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5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11日,易门县人民法院以普发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3年5月,普发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7.元江县龙潭乡阿乃村委会阿乃组党员杨顺刚醉驾肇事问题。2022年2月11日,杨顺刚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元江县文化路中心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酒精含量为174.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22年6月,元江县人民法院以杨顺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2年8月,杨顺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