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纪委监委驻省审计厅纪检监察组组长包昌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包昌林简历
包昌林,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湖南慈利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0年7月至2002年7月,任长沙市纪委副县级纪检员、监察员;2002年7月至2013年2月,历任湖南省纪委调研法规室副处级纪检员、监察员,调研法规室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副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副秘书长;2013年12月至2019年2月,历任衡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衡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2019年2月至今任湖南省纪委监委驻省审计厅纪检监察组组长、省审计厅党组成员。
三湘风纪网2021-03-30 17:46
日前,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监委对省纪委监委驻省审计厅纪检监察组原组长、省审计厅原党组成员包昌林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包昌林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不按有关规定请示重大事项,对抗组织审查,徇私阻扰压制检举控告,在执纪执法活动中以案谋私,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借操办儿子婚宴之机敛财;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任和录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私自留存巡视资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承揽、设备采购、案件处理、干部选任和录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包昌林身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将手中的监督执纪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与商人老板勾肩搭背,大搞权钱交易,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包昌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三湘风纪网2021-10-15
4月13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纪委监委驻省审计厅纪检监察组原组长、省审计厅原党组成员包昌林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包昌林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包昌林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681.933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昌林先后利用担任湖南省纪委副秘书长,衡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个人在工程承揽、设备供应、案件处理、职务晋升、人事招录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至2020年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88.9332万元,其中未遂30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昌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包昌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昌林尚有307万元的受贿犯罪未实施完成,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包昌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湖南高院 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