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中钞国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钞国鼎)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龚士良作出判决。判决提到,龚士良受贿财物包括新世纪纪念钞、奥运钞各100张,2005年熊猫金币1套、2015年生肖羊年5盎司彩色金币1枚等。
受贿财物中为何出现大量纪念钞币?受贿财物背后,反映了金融领域腐败现象哪些特点?金融“土特产”又如何成为行贿受贿的工具?是否与所在行业有关?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对龚士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大家共同发财”的想法使他在不知不觉中越了底线
中钞国鼎直属于国家法定货币生产企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作为一家集贵金属产品和人民币衍生品研发制造与销售、钞币鉴定评级、钞币及进出口贸易于一体的国有企业,因其没有抢占主业企业的业务份额,故享有绝对的自主权。“这意味着小到产品定价,大到业务拓展、项目承接,均可由龚士良和他的领导班子成员拍板。”办理该案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说。
2014年3月,龚士良从上海造币厂调入中钞国鼎,此后直至案发,先后担任该企业董事、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务。
从上海到北京,用龚士良的话来说,“变化是巨大的”。
上海某集币收藏有限公司与中钞国鼎素有业务往来。在一次交谈中,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某听闻龚士良的孩子在国外读书,就承诺帮忙解决一部分学费。这一承诺在2015年7月兑现了。
“整整十万美元,我原以为他就给个一两万美元。”龚士良回忆起自己收钱时的感受,他给自己找了个理由,“大手笔也说明这行钱好挣,‘大家共同发财’嘛!”
此后,“大家共同发财”的想法在龚士良脑海中生根发芽,迈过了思想关卡,他与关联方的交往也更加频繁。据查,2017年至2019年,他多次让中钞国鼎上海销售中心准备高档接待酒,用于宴请有关商业银行贵金属部负责人,而宴请费用由中钞国鼎分销商支付,其中不乏被他“顺”回家的几瓶茅台。
“我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司的利益,影响商业活动的公平公正,破坏了公司形象。”龚士良在忏悔书里写道,走到今天这个地步,怪不得别人,是自己享乐主义滋生和私欲严重膨胀,产生了超越现有条件和能力的想法,才让金融“土特产”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纪念钞币成了权钱交易筹码
2016年春节,为在中钞国鼎一生肖贺岁钞招投标项目中中标,获得生肖贺岁钞的销售权,某钱币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向龚士良承诺,中标后给予等值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纪念钞。
豪爽的诺言让龚士良动心了。
同年3月7日至9日,谢某通过龚士良同乡好友王某等人的个人账户,多次向龚士良账户转账,共计1000万元。这是龚士良以炒股用款为由提出的借款,谢某答应得十分爽快。
“吃人嘴软,拿人手短。”为使该公司中标,龚士良指使中钞国鼎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按照该公司特有资质制定了招标方案,最终让该公司以绝对高分中标。如愿以偿的谢某一句“1000万元借款不用归还”,兑现了承诺。
作为钱币及贵金属投资行业的参与者,纪念钞币既是龚士良牟利的筹码,也是他受贿的渠道。经查,龚士良在任职期间,为某公司承揽黄金质押代销等业务提供帮助;帮助上海某集币收藏有限公司使用中钞国鼎的销售渠道,销售产品累计额达2.8亿元;龚士良还擅自做主,将公司多个贵金属纪念章生产项目交由上海某纪念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支付生产费用1700余万元。他利用职务便利换来的,是受益公司以现金、纪念钞币形式回馈的“谢礼”。
整治金融“土特产”,完善特有货币发行资源管理机制
金融“土特产”带有明显的货币金融行业特性。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说,“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持有货币金银等特殊资源,从已查处的案件看,相当一段时期内系统内人员对外交往会送些纪念钞、纪念币等金融‘土特产’,甚至存在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倒卖大规格贵金属纪念币谋取私利的情况。”
据了解,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利用纪念钞币、金银币等特有货币发行资源谋取私利的问题,在2015年底中央专项巡视中已有提及,称存在“利用货币发行权搞‘私人定制腐败’,以及纪念币、特殊连号钞的问题”。
针对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在中央纪委下发有关通知后,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确定了一份名贵特产清单。记者发现,这份清单中包括迎接新世纪、中国航天和人民币发行70周年等5类纪念钞,而龚士良收受的金融“土特产”正包括在内。
调查发现,自2014年直至案发,龚士良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始终没有停止过,甚至在开展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专项整治后,依旧不收敛不收手。“龚士良的问题提醒我们,仅仅排查远远不够,必须从体制机制上切断源头,通过从严管理堵塞漏洞。”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介绍,为从源头上预防利用纪念钞币、金银币谋取私利问题,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在推动完善特有货币发行资源管理机制上持续发力。
记者了解到,该纪检监察组一方面根据货币发行特点,在实时更新特殊资源清单的基础上,开展清理排查“回头看”抓好督促整改;另一方面,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纪念钞币管理,健全完善普通纪念钞币发行管理规定,修订完善《中国金币特许零售商综合业绩考核办法》,制定《贵金属纪念币零售指引》等,加强自销售量部分批发业务的审批权,打通贵金属纪念币互联网配售渠道,确保阳光销售、公平买卖。同时,要求系统内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交易大规格贵金属纪念币必须报备。
此外,针对龚士良案暴露出的中钞国鼎自身建设、制度规范相对滞后等问题,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已要求深入剖析、严肃问责,对黄金质押代销等相关业务予以规范。近期,该纪检监察组还将通过案情通报、组长讲授廉政党课等方式,发挥龚士良严重违纪违法案例警示教育作用,一体推进系统内各类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0-10-26)
日前,原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陈耀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陈耀明
●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
●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职工录用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亲属谋取私利;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多占公有住房;
●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权便利在公司经营、承接印制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相关业务、安排亲属工作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巨额钱款。
陈耀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目无党纪国法,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陈耀明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陈耀明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河北省定州市监委对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陈耀明简历
陈耀明,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湖南衡阳人,大学本科学历,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2月任海南华森公司总经理,2000年4月任上海印钞厂副厂长,2001年8月任原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其间于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挂职任内蒙古阿拉善盟副盟长),2021年1月任原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2021年11月被免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2-04-08)
日前,原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贺林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北京市东城区监委监察调查。
经查,贺林
■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改革后仍安排工作人员长期为其驾驶私家车;
■在人员录用、调动等工作中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违规多占公有住房,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吸收存款提供帮助谋取利益,违规持有关联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钱款,伪造姓名并通过他人为其配偶办理虚假身份证件。
贺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毫无纪法底线,把手中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靠企吃企,大肆敛财,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同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特别是在2018年4月因违纪受党纪处分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贺林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相关违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北京市东城区监委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贺林简历
贺林,男,汉族,1958年8月出生,山西平陆人,大学本科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4月任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1996年6月兼任人民银行基建办公室主任,2002年8月任人民银行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2003年10月任原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3年12月任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主任,2018年8月免职退休。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2-06-24)
中国印钞造币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陈义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陕西省咸阳市监委监察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