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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陵县纪委机关 中共兰陵县委组织部 兰陵县监察委员会 兰陵县公安局 关于3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现将查处的3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苍山街道党员顾某某诬告村党支部书记问题

2022年12月,顾某某反映其村党支部书记在选配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中,存在不公开不透明、优亲厚友等问题。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反映人顾某某因不符合条件未被选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由此心存不满,故意捏造事实反映村党支部书记有关问题,已构成诬告陷害。2023年1月,苍山街道党工委给予顾某某组织诫勉。

二、大仲村镇原村干部孙某诬告镇机关干部问题

2023年3月,孙某反映工作区负责人及包片科级干部午间饮酒问题。当天下午,调查组在反映人孙某的见证下,现场对2名被反映人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未饮酒。孙某因与工作区负责人及包片科级干部曾在工作上发生争执,为发泄私愤,仅凭他人一句猜测的话语,就举报反映镇机关干部工作日午间饮酒,已构成诬告陷害。2023年3月,大仲村派出所对孙某批评教育、大仲村镇纪委给予孙某诫勉谈话。

三、兰陵镇村民林某某诬告原村主任问题

2022年11月,林某某反映原村主任在修建户户通工程过程中,指使他人使用挖掘机将其房屋推倒的问题。经兰陵镇纪委、信访等部门调查核实,反映问题不属实。林某某为达到村委为其盖房的不合理要求,多次拨打12345并持续到镇党委反映村干部将其房屋推倒等问题,已构成诬告陷害。2023年3月,兰陵派出所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

上述3起典型案例,都是有关人员借信访举报之名,捏造不实信息,意图达到个人目的,已构成诬告陷害,扰乱了信访秩序,损害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下一步,县委组织部将强化与纪检监察、公安和信访等部门协同联动,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保持“零容忍”,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向诬告者亮剑,为清白者撑腰。同时,进一步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党纪国法,通过正常渠道行使监督权利,提倡实名如实逐级反映问题,共同维护正常的信访举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