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调整情况
(一)《2022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国家在2021年版目录基础上新增和调出了部分药品,部分药品的名称和限定支付范围进行了规范和修订。
(二)为推动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将《2022年药品目录》中通过谈判新增的“协议期内药品部分”药品(含竞价药品)全部纳入湖南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管理范围,按现行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执行。其中纳入湖南省“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的药品,另行发文通知。
(三)按国家医保局通知规定,《2022年药品目录》谈判药品中的“阿兹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颗粒”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将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商品名:民得维)、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商品名:先诺欣)2个药品临时纳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住院按甲类管理,门诊执行新冠门诊专项保障政策,支付至2023年3月31日止。上述药品也纳入湖南省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并同步实施。
(四)为落实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政策,我省经报国家局备案同意临时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防治药品、医院制剂和纳入门诊专项保障的药品,按原文件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工伤保险亦按上述规定政策执行。执行结束后,如有国家新规定的,按国家新政策执行,另行发文通知。
二、规范支付标准
(一)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2022年药品目录》条目中增列了自付比例栏目,对各药品设置了自付比例。其中甲类药品自付比例设置为0%,乙类药品中通用名和剂型与2021年版药品目录一致的,维持原自付比例。《2022年药品目录》中新增的乙类药品通过专家评审,确定了自付比例。具体药品自付比例以公布目录为准,与《2022年药品目录》一并印发。限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区分甲、乙类,全额纳入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2022年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中基金予以支付的892种中药饮片,全额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自付比例设置为0%。我省2022年新增纳入目录的中药饮片品种及支付标准,按原文件执行。
(三)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四)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2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应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将根据协议条款确定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甲乙分类、自付比例和协议期内医保支付标准。《2022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疗保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要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2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三)省局已按照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发布更新情况对《2022年药品目录》中新增、调出和变更的药品信息统一进行了系统维护。各地要及时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做好药品信息更新下载和目录匹配工作,确保按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系统维护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
(四)按照国家规定,《2022年药品目录》自2023年3月1日起全省统一正式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两年。《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64号)自2023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