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事实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是纪检机关案件调查成果的集中展现,是案件调查终结前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也是案件调查工作的一个必经程序。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提出的意见,最直接、最直观、最能反映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和对案件调查结果的认可程度。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还直接限定了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和处分决定的广度和深度,尤其是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不得超越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的范围。
弄清违纪事实材料定位
违纪事实材料是调查认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从最后结果看,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在内容上应当完全涵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其中有些事实虽然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但如被调查人已作出交代,且被调查人的交代与外围证据有部分吻合,而不吻合的部分又不能证明与事实不符、且还不影响问题性质认定的,也可根据与被调查人谈话调查工作的需要写入违纪事实材料。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宜写进违纪事实材料。
认真起草违纪事实材料
一要准确把握材料起草时机。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并不是必须要在整个案件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工作需要,也可以在某个违纪问题查清后,单独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调查组应在认真审查和分析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相应起草违纪事实材料,经集体讨论定稿后,适时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
二要合理安排材料起草人员。起草违纪事实材料,必须由具有很强的证据把握能力的案件调查人员负责执笔。一些负责起草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情况阶段性汇报材料的同志,在起草或参与研究违纪事实材料时,往往会下意识地对照自己参与起草的阶段性汇报材料的表述提出修改建议,且特别希望违纪事实材料与阶段性汇报材料的文字表述一致,而不去考虑或者不认真考虑违纪构成要件等内在要求,致使有的违纪事实材料偏离基础事实、证据。
三要紧扣违纪构成要件起草。违纪事实材料的构成要素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违纪事实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且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应予保密的内容。一般情况下,违纪事实材料应明确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并列明违纪行为触犯的党纪国法规定。特殊情况下,如违纪行为复杂,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也可不在违纪事实材料中表述。
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必须紧扣违纪构成要件,概括、准确、有条理地叙述清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包括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和本人应负的责任等。与违纪构成要件无关的事实一般不必、也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
违纪事实材料的内容应当客观全面,不得为获取被调查人的签字而对违纪事实的关键环节、反映被调查人责任等内容加以省略,更不得将一个完整的违纪行为拆分为若干部分分别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如有的将拟认定为受贿的违纪事实拆分成被调查人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部分,分别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这就割裂了被调查人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的权钱交易的内在逻辑关系,遗漏了被调查人的违纪主观故意这一构成要件,模糊了违纪行为的性质,不利于被调查人充分行使申辩权,是一种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失职甚至是渎职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拟认定为违纪的情况,有的将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均写入违纪事实材料,但是不写明被调查人是否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致使从字面涵义有可能理解成被调查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受贿;有的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调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他人财物,因此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的违纪事实只写明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这两种情况都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要写明三个方面的内容:被调查人为他人谋取利益;被调查人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如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调查人亦称不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可写明“未发现被调查人知道他的配偶收受对方财物”。
四要注意违纪事实材料的措辞。违纪事实材料是调查认定的结论,相应就要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空和环境下,无论是否熟悉法律、纪律,对其内涵均具有相同的解读。为此,起草违纪事实材料时,必须字斟句酌、用词严谨、逻辑严密,在不影响违纪事实性质认定的前提下,尽可能不用刺激被调查人的字眼,也可根据被调查人的表达习惯,用一些被调查人在交代问题时使用的特定用语;力求文风平实,注意理清不同段落的语意层次关系,不搞文字游戏,要让违纪事实材料的表述像法律条文一样,客观、完整反映出要表达的真实意思,让不同的人阅看后都不会产生歧义,都能得出相同的结论。(董芳)
党章规定,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被审查人说明和申辩,是纪检机关执纪审查工作的一个必经程序,既有利于进一步核对被审查人违纪事实,保证监督执纪工作质量,也是保障被审查人权利的重要措施,起草违纪事实材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标题要准确规范。中央纪委在党的十三大至党的十四大期间,先后发布多个单项党纪处分规定,均将违反党纪的行为称为错误,1997年党纪处分条例(试行)也将违反党纪的行为称为错误。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也将处分党员依据的事实材料称为“错误事实材料”,符合当时党内法规的规定和要求。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没有将各种违纪行为称为错误而称为行为,随后发布的党内法规均将事实材料表述为违纪事实材料,如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工作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试行)》)就表述为违纪事实材料,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也采取“事实材料”的表述。违纪事实材料的标题关乎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务中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的事实材料标题应规范表述为《××(同志)违纪事实材料》,不能表述为“错误事实材料”“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等。
二、要素要齐全完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根据该规定,违纪事实材料主要包括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为进一步规范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工作,中央纪委印发的《意见(试行)》规定,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应当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及责任。综合上述党内法规,完整的违纪事实材料应该包含被审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性质及责任等要素。因涉及违纪行为性质的认定,违纪事实材料中一般应当列明违纪行为触犯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实务中,如果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种类较多,可按党纪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违纪种类分别起草违纪事实材料,被审查人简历只在第一份违纪事实材料上写明即可,其他违纪事实材料上可以注明“××简历(略)”。
三、内容要客观全面。起草违纪事实材料首先应保证内容客观,不能省略违纪事实关键环节或者将一个完整的违纪行为拆分后分别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同时要树立全面的证据意识,案件审查结束后,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既要审查被审查人涉嫌违纪的证据,也要审查被审查人没有违纪的证据,找寻证据与违纪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如果某一事实仅有被审查人单方交代,而没有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按照规定,该起事实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如仅有被审查人交代其违规收受他人礼金,该笔礼金虽可由被审查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按规定登记上交,但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为违纪,此笔事实就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
四、事实要紧扣要件。违纪构成在具体的执纪实践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违纪行为的性质认定本质上就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从违纪行为的构成视角考量,任何行为要构成违纪,都必须具备违规和有责两类基本要素,即必须具备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所规定的行为、对象、结果等违规要素及故意、过失、责任能力等有责要素。违纪事实材料中主要违纪事实部分与违规要素和有责要素有着密切联系,该部分的撰写必须紧扣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清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包括被审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等。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的违纪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违纪行为,该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不知道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明知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此时就是受贿行为。即便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才知道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如未退还或者上交的,也应认定为受贿行为。在起草此类违纪事实材料时,侧重点应该放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被审查人是否知道配偶等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上,对与违纪构成要件无关的事实一般不必、也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纪委监委 郑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