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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食堂盈利、截留捐资助学款,为使特定公司中标,使用公司提供的参数制作招标文件——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原校长、总务处主任、总务处副主任贪污受贿案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402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宫佩军,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山东省栖霞市人,汉族,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校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眉山市东坡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经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0日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丽萍(曾用名王丽苹),女,1969年5月31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总务处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眉山市东坡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经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0日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唐明富,四川良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文浪,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四川省井研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总务处副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眉山市东坡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经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0日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利华,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丹,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8]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夏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佩军,被告人王丽萍及其辩护人唐明富,被告人文浪及其辩护人李利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贪污罪
2014年9月至2018年2月,时任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以下简称车城中学)校长的被告人宫佩军伙同时任该校总务处主任的王丽萍、总务处副主任文浪等人通过虚列食堂开支套取食堂盈利、截留捐资助学款等方式私设“小金库”。
2015年至2017年每学期期末,被告人宫佩军指使被告人王丽萍、文浪先后六次将“小金库”资金19.4万元予以贪污。
2017年年初,被告人宫佩军指使被告人王丽萍、文浪将“小金库”资金27万元予以贪污。
2017年8月左右,被告人宫佩军指使被告人王丽萍、文浪将“小金库”资金14万元予以贪污。
综上,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共计贪污60.4万元,其中,被告人宫佩军分得19.4万元,被告人王丽萍分得17.7万元,被告人文浪分得17.7万元。
二、受贿罪
2016年,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在车城中学图书馆图书采购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何某介绍的投标人即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提供的参数制作招标文件,使得该公司中标。事后,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收受何某感谢费40万元。
2016年,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在车城中学图书馆设备采购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使用陈某3介绍的投标人即四川东山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参数制作招标文件,使得该公司中标。事后,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收受陈某3感谢费20万元,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共同收受感谢费10万元。
被告人文浪到案后如实供述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经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贪污事实。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了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
眉山市东坡区监察委员会从被告人宫佩军处扣押赃款16万元,从被告人文浪处扣押赃款8.27万元。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宫佩军家属代其主动退缴赃款23.4万元;被告人王丽萍家属代其主动退缴赃款52.7万元;被告人文浪家属代其主动退缴赃款24.43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犯贪污罪,数额巨大;还认为三被告人犯受贿罪,数额巨大;三被告人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在贪污罪中,宫佩军系主犯,王丽萍、文浪系从犯;在收受何某贿赂的受贿犯罪中,宫佩军、文浪系主犯,王丽萍系从犯;在收受陈某3贿赂的受贿犯罪中,宫佩军、王丽萍系主犯,文浪系从犯。公诉机关还认为,三被告人犯贪污、受贿罪均有自首情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宫佩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情节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丽萍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亦应当以贪污罪对其定罪处罚;2、公诉机关指控王丽萍收受陈某3贿赂的事实中,王丽萍应当系从犯。
被告人王丽萍之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亦应当以贪污罪对其定罪处罚,且王丽萍保管的陈某3给的20万元不应当计入贪污罪的犯罪金额。2、公诉机关指控王丽萍收受陈某3贿赂的事实中,王丽萍应当系从犯。3、被告人王丽萍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王丽萍系初犯。5、被告人王丽萍积极退回了全部赃款。6、请求对被告人王丽萍宣告缓刑。
被告人文浪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解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亦应当以贪污罪对其定罪处罚;2、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何某贿赂的事实中,其系从犯。
被告人文浪之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亦应当以贪污罪对其定罪处罚。2、被告人文浪系自首。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浪收受何某贿赂的事实中,被告人文浪系从犯。4、被告人文浪系初犯。5、被告人文浪全部退交赃款。6、请求对被告人文浪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
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系眉山市东坡区教育体育局下属事业单位,系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学校。被告人宫佩军于2013年10月15日被眉山市东坡区区委组织部任命为眉山车城中学校长、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高级中学校长(兼)。2014年9月,因太和高中并入车城中学,被告人宫佩军于2015年4月3日被东坡区委组织部任命为车城中学校长,后于2016年8月5日被眉山市东坡区教育局任命为车城中学校长。被告人王丽萍在两校合并前任车城中学(原车辆厂中学)总务处主任,文浪任太和高中会计。合并后,两校原有班子合署办公,中层干部职务均未变化。2015年8月,车城中学实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王丽萍竞聘为总务处主任,文浪竞聘为总务副主任,并于2016年8月5日被东坡区教育局眉东教委[2016]12号文件予以任命。
一、贪污罪
2014年9月至2018年2月,时任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以下简称车城中学)校长的被告人宫佩军伙同时任该校总务处主任的王丽萍、总务处副主任文浪等人通过套取食堂盈利、截留捐资助学款等方式私设“小金库”。
2015年至2017年每学期期末,被告人宫佩军指使被告人王丽萍、文浪先后六次将“小金库”资金共19.4万元以“食堂管理奖励”的名义予以贪污。
2017年年初,被告人宫佩军指使被告人王丽萍、文浪将“小金库”资金27万元以“基建补助”的名义予以贪污。
2017年8月左右,被告人宫佩军指使被告人王丽萍、文浪将“小金库”资金14万元予以贪污。
综上,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共计贪污60.4万元,其中,被告人宫佩军分得19.4万元,被告人王丽萍分得17.7万元,被告人文浪分得17.7万元。
另查明,东坡区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2月23日到车城中学将文浪带回谈话,文浪在谈话过程中主动陈述了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宫佩军、文浪、王丽萍通过套取学校食堂资金设立“小金库”并私分其中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2018年2月27日10时许,东坡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宫佩军、王丽萍接受谈话,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私分“小金库”资金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日,东坡区监察委员会对三人涉嫌贪污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在留置期间,被告人文浪于2018年3月3日在其第四次讯问笔录中首次供述了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宫佩军、王丽萍、文浪三人将“小金库”中的资金27万元予以贪污的事实;被告人文浪于2018年3月15日在其第十四次讯问笔录中,首次如实供述了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三被告人将“小金库”资金14万元予以贪污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证实:2018年2月27日,东坡区监察委员会对宫佩军、王丽萍、文浪涉嫌共同贪污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三人采取留置措施。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眉山市东坡区教育体育局证明,证实:四川省眉山车城中学系眉山市东坡区教育体育局下属事业单位,系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学校。
3、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身份材料、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宫佩军于2013年10月15日被眉山市东坡区区委组织部任命为眉山车城中学校长、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高级中学校长(兼)。2014年9月,因太和高中并入车城中学,被告人宫佩军于2015年4月3日被东坡区委组织部任命为车城中学校长,后于2016年8月5日被眉山市东坡区教育局任命为车城中学校长。被告人王丽萍在两校合并前任车城中学(原车辆厂中学)总务处主任,文浪任太和高中会计。合并后,两校原有班子合署办公,中层干部职务均未变化。2015年8月,车城中学实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王丽萍竞聘为总务处主任,文浪竞聘为总务副主任,并于2016年8月5日被东某区教育局眉东教委[2016]12号文件予以任命。
4、眉山市东坡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眉山市东坡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的通知,证实:学校食堂收入统一交由东坡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管理,学校不得转移存储或设立“小金库”。学校预算外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5、车城中学食堂成本支出记账凭证、车城中学现金日记账、食堂领款登记表,证实车城中学食堂账面支出情况及实际支出情况
6、2017年秋季食堂管理奖励领取表,证实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等人于2017年以食堂管理奖励的名义领取现金的情况。
7、由文浪制作的车城中学学校基建工作流水账,证实在文浪记录的流水账中,有一笔支付基建工作补助27万元的记录。
8、2015年秋季捐资助学费花名册、眉山市东坡区教育体育局2015年秋季学期捐赠费统计表、打款凭证等,证实车城中学2015年秋季收取捐资助学款情况以及将捐赠费上缴财政情况。
9、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2月1日,眉山市东坡区监察委员会收到群众反映宫佩军违法、违纪相关问题线索,在初核过程中,东坡区监察委员会于2月23日到车城中学查阅相关财务资料并将文浪带回谈话,文浪在谈话过程中主动陈述了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宫佩军、文浪、王丽萍通过套取学校食堂资金设立“小金库”并私分其中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2018年2月27日10时许,东坡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宫佩军、王丽萍接受谈话,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私分“小金库”资金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日,东坡区监察委员会对三被告人涉嫌犯贪污罪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10、证人刘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在车城中学担任出纳,负责保管学校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学校食堂现金收支。车城中学是国家全额拨款的公立高中,学校的收入按要求要存入财政局预算外专户。食堂管理小组有6人,宫佩军作为校长分管食堂,王丽萍负责食堂各项具体工作,文浪协助王丽萍管理食堂事物并兼任食堂会计,我是出纳,负责食堂日常收支,甘云福负责采购,后来周某1负责采购。2015年3月学校食堂开始盈利后,2016年上学期的一天,我在文浪和王丽萍办公室,他们中的一个人告诉我,学校准备将食堂的盈利部分作为教职工福利发放。不久后,我在和王丽萍、文浪对账后,文浪让我虚列食堂开支,虚增的项目和金额由文浪决定,把食堂的账做平了。学校所有票据包括文浪虚增开支的票据都要由周某1、王丽萍、文浪、宫佩军签字,所以他们都知道这种平账方式,宫佩军肯定是同意的。我和文浪以这样的方式套取了2015年3月至2017年12月的食堂盈利约308.41万元,这些钱由我保管并存在我个人银行账户上。除了将150万元左右以奖金的名义发给教职工,将几十万元以“师生充卡费”的名义发放给教职工外,剩余的钱在2016年上半年至2018年2月份,王丽萍、文浪和我先后四次从银行取出。第一次,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王丽萍、文浪和我算出2016年上学期食堂账上扣除发给老师的钱,还剩30多万元,我们三人将30多万元从银行取出并交给文浪保管;第二次,2017年2月2日,算清2016年下学期扣除发给老师的钱,将剩下的18余万元取出交给王丽萍保管;第三次,2017年8月30日,算清了扣除2017年上学期末发给老师的钱,王丽萍、文浪和我到银行取出16万元交给王丽萍;第四次,2018年2月13日,算清了扣除2017年下学期末发给老师的钱,王丽萍、文浪和我到银行取出36.89万元交给王丽萍保管。
王丽萍、文浪他们每学期末都会以食堂管理补助费的名义给食堂管理小组成员发补助,我领了3000至8000元不等的现金,其他人发多少我不清楚。
2014年9月并校后到2016年9月,有学生分数低于录取线太多,超过择校费收取标准收取的费用称为捐资助学费。按照宫佩军的安排,我将收取的择校费上缴至支付中心,将捐资助学款存在我个人银行账户上,除了学校报销的费用、取给文浪的钱,现账户上还剩20万元左右。(附刘某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0×××52……214660的银行卡交易明细)
11、证人周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从2014年7月至今担任车城中学食堂采购员、体育教师、校工会主席。每学期末都会从文浪那里领取3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食堂管理补助。不知道其他人领的多少,我估计是伙食团的钱。
12、证人倪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从2016年至今任车城中学食堂库管。每天供货商将蔬菜、肉类等食材送来,我验收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我留一联,供货商留一联,每个人统一交给出纳刘某1,由刘某1案供货数量结算。每次交给刘某1的供货单是真实的,每次都会将所有食材的数量、单价、金额、总额写在收货单上,不会一样食材单独写收货单。
13、证人刘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从2014年两校合并后至今担任车城中学会计。2015年我和出纳刘某1在财务室收取部分学生的择校费81.19万元,收取捐资助学费27.8万元。宫校长和文浪在三楼收取部分学生的捐资助学款,具体多少我不清楚。按规定收取的这费用是要全额上缴财政的。文浪告诉我和刘某1要上缴140.8万元到财政局。我收到的择校费、捐资助学费全部上缴财政。
14、证人郭某、杨某、李某1、姚某、李某2、万某、向某、罗某、张某1、田某、黄某1、仁某某、叶某、肖某1、周某2、黄某2、雷某、陈某1、张某2、陈某2的证言,证实:该20名证人系2015年秋季入学车城中学的学生家长,学生在办理入学时均向财务室、总务办公室或者校长缴纳了3至6万元的费用。
15、被告人宫佩军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我是车城中学的校长,主抓行政部门和后勤部门。2015年3月,食堂开始盈利后,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我组织召开十几个行政人员加上工会主席周某1参加的学校行政会上讨论决定,通过虚增食堂开支的方式,由文浪负责将食堂账做平,套现出来的钱发给全校教职工作为校内奖金。2015年3月至2017年,共套取食堂盈利200余万元。发放教职工奖金150万元。食堂所有的钱都存在刘某1的个人银行账户上。2014年9月开始,对于中考分数低于我校最低分数线的学生,需要缴纳择校费和捐资助学费后可入学。根据学生分数与录取线的差距收取2千至2万不等的捐资助学费。2014年9月至今收了多少捐资款我不清楚,从2016年下学期开始,我要求学校决定从捐资助学款中截留100万元作为学校的小金库留存。截留下来的100万元,只有我、王丽萍、文浪和刘某1知道,钱一直放在刘某1的账户上。
2015年第一学期末,食堂利润大概有20余万元。7月的一天,我将王丽萍、文浪、周某1、刘某1召集到办公室,提出拿出利润的一部分给食堂管理小组成员。2015年7月至今,共6个学期,每个学期食堂管理小组成员都分一次后勤补助金,共计19.4万元。成员有我统筹安排食堂全面工作,王丽萍负责食堂各项具体工作的管理,文浪协助王丽萍管理食堂各项事务并兼任食堂会计,周某1负责采购,甘云福负责食堂安全卫生,刘某1负责日常现金收支。
2016年7月的一天,我、王丽萍、文浪三人在总务处办公室谈论基建工作,我让文浪梳理账务,看基建工作补贴可以发放多少。二、三天以后,文浪告诉我有27万元可以发,我就决定将这部分钱全部分了,王丽萍和文浪表示同意。后我们每人分了9万元。
2017年8月26日,区委组织开会,表示食堂利润必须留在食堂账户上,食堂账务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第二天,文浪和王丽萍向我汇报,食堂利润还有16万元左右在刘某1个人账户上,我让他们先把钱取出来,在给刘某1换了台电脑、王丽萍报销了些学校开支后剩余14万元,我分得5万元,王丽萍分得4.5万元,文浪分得4.5万元。
16、被告人王丽萍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我从2014年9月至今担任眉山车城中学后勤部主任,负责后勤全面管理,分管食堂、财务室、物业部。后勤部文浪为副主任,刘某2为会计,刘某1为出纳,周某1为食堂采购,甘云福为食堂管理员。2015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我和文浪、宫佩军、刘某1、周某1几人共同虚增采购成本的方式套取食堂盈利,其中160余万元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因食堂盈利,宫佩军说食堂管理比较好,可以给食堂管理人员发放辛苦费,我和文浪表示同意并制定了分配方案。从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每学期末共六次给我们五人发放辛苦费共计194000元,我实际分得42000元。
2017年8月份,孙书记召开了整顿学校“小金库”的专项会议,会后,宫佩军让文浪和刘某1核对食堂账目。第二天,文浪给宫佩军说,食堂利润大概还剩16万元左右,宫佩军提出取来使用。下来,我和文浪找刘某1安排去银行取了16万元现金,除去一些账目报销、给刘某1换电脑的钱还剩14万元,宫佩军说把钱分了。后来,按照文浪提出的40%、30%、30%的比例把钱分了,我分了4.2万元左右。
根据教育局规定,中考未上线的学生可收取金额上限范围内的择校费,超过限额部分我们称为捐资助学款。2016年以后教育局要求不能收取这项费用了,并要求学校全部上缴。当时我们学校没有上缴完,留下一部分现金交给刘某1保管,文浪负责做账,具体我没有管,留了多少钱我不清楚。2016年1月份左右,宫佩军、我和文浪将文浪管理的捐资助学费27万元分了,我们每人分了9万元。
17、被告人文浪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我是车城中学后勤服务中心(总务处)副主任,协助后勤主任管理学校后勤各项工作以及负责学校基建手续的报批;兼任学校食堂会计。学校食堂在2015年3月后开始盈利。上级规定,学校食堂原则上不能盈利。在学校召开的行政会议上,议定,通过做假账把利润套出来的方式,给全校职工发放福利。食堂套取出来的钱保管在刘某1处。2015年3月底,宫佩军、王丽萍和我等人商量,将食堂套出来的利润拿一部分给食堂管理小组成员发补助。2015年至2017年,共套取食堂利润300余万元,我们食堂管理小组5人发放补助6次,共计19.8万元,我分了4.3万元左右。
2014年9月开始,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对那些中考低于市教育局划定我校招生的最低分数线的学生,想要就读我校的,根据分数需缴纳2千至2万元不等的捐资助学费。由我和宫佩军收钱后交给刘某1保管。2016年1月的一天,宫佩军问我捐资助学费除开开支还有多少钱,我说还有30多万元,第二天我将这30万元带到学校总务处。宫佩军以基建补助的名义我们一人分了9万元,剩余的钱由我保管用于以后不好报账的开支。
2017年春季期末的一天,我和王丽萍向宫佩军汇报套取的食堂经费除开发放补助等,还结余20多万元,由刘某1保管。宫佩军提出分16万元出来由我和王丽萍保管。后我和王丽萍找到刘某1,叫她将食堂经费多取16万元出来,除开给刘某1换电脑的钱和其他开支的报销,还剩14万元,王丽萍不愿意保管,并提出把剩余的14万元分了,宫佩军同意了。我提出宫校长5万元,我和王丽萍一人4.5万元,然后王丽萍将4.5万元给了我。
二、受贿罪
2016年,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在车城中学图书馆图书采购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何某介绍的投标人即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提供的参数制作招标文件,使得该公司中标。事后,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收受何某感谢费40万元。
2016年,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在车城中学图书馆设备采购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使用陈某3介绍的投标人即四川东山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参数制作招标文件,使得该公司中标。事后,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收受陈某3感谢费20万元,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共同收受感谢费10万元。
被告人王丽萍于2018年3月1日下午如实供述了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收受何某40万元,收受陈某330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宫佩军于同日下午如实供述了收受何某好处费40万元及收受陈某3好处费10万元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宫佩军于2018年3月26日如实供述收受陈某3的好处费实际为3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文浪于同日下午如实供述了收受何某好处费4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3月3日如实供述了收受陈某310万元的犯罪事实。
眉山市东坡区监察委员会从被告人宫佩军处扣押赃款16万元,从被告人文浪处扣押赃款8.27万元。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宫佩军家属代其主动退缴赃款23.4万元;被告人王丽萍家属代其主动退缴赃款52.7万元;被告人文浪家属代其主动退缴赃款24.4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银行打款凭证,证实:东坡区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3月5日对被告人宫佩军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凯旋滨江的房屋进行搜查,搜出并扣押了现金人民币16万元;东坡区监察委员会于同日对被告人文浪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凯旋国际公馆的住房进行搜查,搜出现金人民币8.27万元并扣押在案。后被告人宫佩军之亲属代其退回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3.4万元,被告人王丽萍之亲属代其退回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2.7万元,被告人文浪的亲属代其退回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4.43万元,上述款项现扣押在案。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在被留置期间,均如实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
3、车城中学图书艺术楼设备采购项目相关材料,证实,车城中学图艺楼设备采购项目通过招投标,由四川东山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并于2017年2月23日通过验收,车城中学先后付款共计1728020元。
4、车城中学图书馆图书及相关设备采购项目相关材料,证实,车城中学图书馆图书及相关设备采购项目经过公开招投标,由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以2853337.11元的价格中标并供货。后车城中学先后付款共计1141335元。
5、证人何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大概2016年7、8月份,文浪说车城中学准备采购图书,问我有没有朋友参与投标。我找到一家比较有实力的公司并与其老板龚某1见面。我自称姓王,并向他介绍了图书采购项目,约定总共利润150万元中我可以拿70、80万元,包含我打点关系的钱,并商议出了确保中标的方法即提供样书和提高投标方的资质和要求。过几天后,我到文浪办公室告诉文浪我与龚某1谈话的内容,包括设置样书目录确保中标等方法,文浪同意这样做。后来文浪把我带到宫佩军办公室,表示我有个朋友要做这个项目,宫佩军同意了。后来我把龚某1发给我他们公司在其他地方中标的评分细则、招标参数、数据条件等材料交给文浪,文浪按照我交的材料制作招标文件,文浪制作的招标文件里设置的评分细则等各项数据均更倾向于我向文浪提供的材料。宫佩军看到后说不能设置样书这样的门槛,内行看到告我们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后来龚某1打电话告诉我他参与投标公司的名字为辽宁北方什么的一家公司。招投标后,辽宁北方中标了,后来龚某1就安排人与车城中学签合同、供应图书等。2016年12月份,合同签订后,龚某1打了10万元的感谢费到我舅母子周尚琴的卡上,后我在万元给了文浪。2017年4月份,学校付款110万元以后,我到龚某1成都公司拿了10万元自用。2017年5、6月份的时候,当着王丽萍的面,我说图书供应商那边准备一共给后勤服务中心50万元,剩下的40万元拿到后再给,王丽萍说对。2017年11月份左右,我到龚某1的公司拿了20万元。2017年12月份,我总共凑了40万元现金用无缝袋装着提到了文浪办公室,当时王丽萍也在办公室。这50万元是给后勤服务中心的,至于王丽萍、文浪如何用我不清楚。
6、证人龚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是四川智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一个姓王的人打电话到我公司说眉山有个图书项目,问我可不可以合作。后来我们见面后,王哥向我介绍了项目相关情况,我估算利润大概130万元左右,我们商议合作,约定给他考虑六、七十万,包括他的利润和他打点关系的钱,后商议好了控标方案,如提高竞标公司资质等。后来我把竞标的评分标准交给了王哥。2017年1月份,我看到政府采购网上眉山车城中学图书采购项目,我就用辽宁北方物流批发有限公司的资质制作标书参与投标,这个项目具体由我公司员工龚某2负责的。后来我们中标了,我看到招标的评分细则与我向王哥提供的评分细则有所改动但差别不大。中标后,于2017年1月20号左右,我分两次共转了10万元给王哥。2017年4、5月份左右,我开车带着现金20万元到太和给了王哥。2017年10月左右,王哥到我成都公司来拿了现金10万元。(附辨认笔录及照片,龚某1辨认出了何某就是其所说的王哥。)
7、证人龚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在四川智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后勤工作。2016年12月的一天,龚某1让我关注一下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关于车城中学的一个图书采购项目。我从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将车城中学图书采购项目相关招标文件下载下来后发给经常合作的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并要求他们制作标书和投标授权委托书。过了几天,辽宁公司将标书快递到我们公司。后来我以王国洪的身份去投标。2017年1月份,得知中标后,在龚某1的安排下,我与王哥联系签合同的相关事宜。2017年2月底,车城中学开学后,我将我已经签字的合同拿到车城中学交给文主任,过几天后,文主任通知我宫校长已经签字。后来我们就开始供货、送货及图书加工以及联系付款等相关事宜。我只负责这个项目的具体工作,其他人有无不正当经济往来我不清楚。
8、证人魏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是四川恒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我公司于2016年12月受理过车城中学图书及相关设备采购项目的委托招标,我是这个项目的代理专职人员。我与文浪接洽后,文浪给了我资料,包括了这次图书招投标的相关参数要求以及评标办法,我们公司对参数进行审核无明显歧视后制作了需求论证,12月9日审批通过后,公司制作了招投标文件并上网发布招投标公告。这次参与投标的有辽宁北方出版物配送有限公司、四川智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参与投标。2017年1月17日开标、唱标后选出3个中标候选人,并将专家写出的评标报告送给委托人,由委托人确定中标人,我们向中标方发出确认中标通知书。(附文浪给魏某的车城中学图书馆书目配备招标要求)
9、证人刘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是四川恒邦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我参与了四川眉山车城中学图书馆图书相关设备采购项目的开标和组织评标工作。学校的参与人是文浪,我开标、唱标后将投标文件交给其他评标专家,王丽萍作为甲方代表参加。评标结束后,我将评标报告交给文浪,由车城中学确定中标人,我们公司发布中标通知,完善备案资料后移交给文浪。
10、证人陈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6年的一天,我从王丽萍那里得知车城中学有金额为100多万元的图书艺术楼的桌椅板凳的采购项目,我就和袁某1决定合伙做这个生意。我和袁某1到东山公司考察,并和东山公司约定,由东山公司负责做投标文件和多找几家公司去投标,还约定了和东山公司的利润结算方法。后王丽萍给我打电话说项目已经上网,加我有意向的话就去报名竞标。后我和袁某1到东山公司谈合同相关事宜,并由袁某1和东山公司签了合同。后来袁某1说中标了,中标价为172万元左右。后东山公司很快将桌椅板凳作好并交货验收,但是还没有付款。我和袁某1商议,为了以后做学校采购生意,把利润分成三股,给王丽萍一股,袁某1同意了。王丽萍说会帮忙催款,但利润不考虑她。2017年9月份左右,学校付款后,东山公司按约定把70多万元利润打到我表弟的账户上。我再次给王丽萍打电话,说给她三分之一的利润的问题,王丽萍拒绝了但是说学校要求拿30万元放入小金库。我于是准备了30万元,但王丽萍说不要慌。过了几天,王丽萍打电话说学校在催这笔钱了,于是在几天后,我在东坡区财富中心大楼底的建设银行外我的车上,拿了20万元给王丽萍。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准备了10万元,在概念咖啡给了王丽萍和文浪。我拿这30万元是因为王丽萍是车城中学负责后勤的主任,希望通过王丽萍的关系能做更多车城中学的采购项目。
11、证人袁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和陈某3一起做过车城中学图书馆桌椅板凳之类的采购项目。2016年9月左右,陈某3说她的亲戚王丽萍是车城中学后勤主任,负责这个项目,因我之前工作中涉及到项目采购问题,让我和她一起做这个项目。后来,王丽萍让我去学校找王丽萍,王丽萍说等项目清单出来后再通知我。一两天后,陈某3让我去王丽萍办公室,王丽萍给了我采购清单书,里面包含采购产品名称、数量、尺寸、材质、价格等。陈某3说这个项目我们赚个十几万就好了,剩余的拿给她打点关系,我同意了。随后陈某3和我找到了成都的东山公司谈了合作事宜,约定东山公司做投标文件并找公司围标,东山公司收取9%的管理费和税费。2016年11月底或者12月初在项目招标挂网前,王丽萍让我将东山公司相关资质等材料发给了她。过几天项目挂上网后,东山公司按照172万元的价格做了标书并中标。后由东山公司负责生产和供货,并顺利通过验收。验收完毕我算了一下大概有80万元左右的利润,陈某3说我们利润里面要刨48万元出来打点学校关系,后来东山公司打了14万元在我的卡上。我不知道陈某3所说的打点关系是打点给哪些人。
12、证人秦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是东山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下半年,陈某3和袁某1找到我们公司,说眉山一个项目可以合作,并约定了合作方式和利润算法。2016年11月左右,项目上网后,我安排公司员工准备投标相关材料,后来以172万元的价格中标。之后我们公司开始供货并通过验收。后我和陈某3、袁某1签订了合作协议。2017年7、8月份,项目款到账后,我们转了14万多元到袁某1账户,剩余的款项转到了合作协议上指定的收款账户。在车城中学图艺楼设备采购项目中,我和我公司员工与陈某3、袁某1或者车城中学相关人员无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13、证人袁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是四川省易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眉山办事处经理。2016年10月份,车城中学王丽萍、文浪到我公司来考察后,由我代理车城中学图书艺术楼设备的采购项目。后文浪将产品技术参数交给我,我公司收集资料后制作需求论证交给文浪和王丽萍,东坡区财政局审核下发采购审核表,我公司按程序制作招标文件并上网公开招标,总金额大概为180万元。2016年12月7日进行了评标工作,业主方委派了文浪、王丽萍参加,最后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四川东山教学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并在采购网上进行了结果公示,于2016年12月14日发放了中标通知书。
14、被告人宫佩军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2017年上半年,我、王丽萍和文浪开始办理采购学校图书及图书设备的相关手续。我们在商谈招标过程中的一天,还有文浪、王丽萍和何某在总务处办公室,文浪对我说,何某的朋友想参与竞标,我同意后。几天后,在总务处办公室,还有王丽萍、文浪和何某,何某对我说如果中标了,会表示感谢。之后,文浪将何某朋友公司的技术人员带到我办公室,我将图书及配套电子设备的要求告诉他们,并将制作招标书需要的资料提供给他们,后来我们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技术参数完善了学校的招标材料,之后通过审批、预估算价程序,上网招标,之后该公司顺利中标,后签合同、供货、验收。我和文浪、王丽萍共收取图书供应商好处费40万元,其中我分得16万元,王丽萍和文浪分得12万元。中标商给感谢费是因为在招标材料制作的过程中,涉及图书配套电子设备技术参数的部分都是由何某朋友的公司制作的,我们依据公司提供的参数及资质,加上学校的部分要求,上网招标。这样一来,参与制作招标材料的公司中标概率将增大,因为他的各方面条件最符合标准,其他公司的标准都会有差异。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在筹备图书艺术大楼桌椅等设备采购过程中,王丽萍对我说冬梅的朋友想要参与设备竞标,我同意了。几天后,王丽萍带着冬梅朋友公司的3名技术人员到我办公室,我给他们讲了设备的采购标准和要求,让他回去后参照省图书馆的阅览桌和书架规格制作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部分,具体商谈的细节由文浪和王丽萍在负责。有一天,王丽萍在学校里对我说,冬梅朋友公司中标后会感谢我们,我说知道了。之后我们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技术参数完善了学校的招标材料,随后按照程序上网招标,这家公司顺利以200多万中标。后签订合同、供货等。2017年底的一天,王丽萍给我说中标方给了10万元的感谢费给她,她已经交给文浪保管了。中标方之所以要给我们好处费,是因为在招标材料制作的过程中,阅览桌等技术参数的部分是由冬梅朋友公司制作的,我们依据公司提供的参数及资质,加上学校的部分要求,上网招标。这样一来,参与制作招标材料的供述就会在竞标中具备一定优势,使他中标的概率增高。
被告人宫佩军于2018年3月26日第19次供述:我实际上收陈某3好处费是30万元。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中标后,王丽萍告诉我陈某3的朋友答应给30万元的感谢费,我说知道了。2017年9月,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学校付了第一笔款后,王丽萍告诉我陈某3的感谢费送来了,我让王丽萍交10万元给文浪保管,另外20万元我让王丽萍自己保管着,不用给文浪说。
15、被告人王丽萍的供述,主要内容是:2016年学校图书艺术楼建成后,即将对图书及图书设备进行公开招标,宫校长和我说文浪的一个朋友想要参与图书及设备的竞标,如果他朋友间竞标资料交过来就喊我收到,之后文浪也给我说了这件事情。文浪说如果中标会给40万元的感谢费给我们,宫校长同意了。文浪把学校图书及图书设备的要求以及其他公司的情况告诉这家公司,这时文浪告诉我这家公司是何某介绍的。之后,这家公司根据文浪提供的情况将该公司的技术参数部分作好交给学校,文浪按照该公司提供的技术情况制作项目审批材料,上报审批通过后,上网招标。因为学校的项目参数是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所以该公司顺利中标,评标时我作为业主甲方代表参加了,文浪告诉了我何某推荐这家公司的名字。这家公司顺利中标两三个月后,文浪指了下他办公桌后面,说40万感谢费拿来了。过了段时间,在宫校长办公室,宫校长说这次招标我和文浪都辛苦了,在他的提议下,我们三个人把何某拿来的40万元分了,宫校长分得16万元,我和文浪分别分得12万元。
我的一个亲戚陈某3听我说学校有个图书馆的桌椅、书架等家具采购项目准备招标,她说她一个朋友和东山公司在做家具生意,问我可不可以报。我向宫校长汇报后,宫校长让东山公司就把图书馆所需家具的设计参数报来学校,来学校的公司负责人是袁某1。后来我们三人带东山公司的人到图书馆实地查看了后,根据我们的要求修改了设计参数,我和文浪审核了设备参数后,把定稿的参数和设计图纸交给宫校长审批,后来我和文浪根据东山公司修改后的设计参数完善招标材料,进行项目审批上报,东山公司顺利中标。家具验收后的一天,陈某3说打算拿30万元给学校表示感谢,我把这个事情给宫校长说了,宫校长说只给文浪说10万元的事,后来陈某3先拿了10万元,交给了文浪。过了几天,再给我20万元,宫校长让我保管着。文浪保管的10万元加上其他的10万元,我们三个人一起分了。我和文浪每人6万元,宫校长8万元。
16、被告人文浪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是:2016年夏季,学校图书馆落成后,需要落实图书和配套设施的采购。这个项目由宫佩军负总责,采购由王丽萍具体负责,我负责制作采购招标资料。宫佩军到我办公室,让我把图书采购项目透露给学校文印室的老板何某,让他报名投标。两天后,我带何某到校长办公室,向宫佩军表示想投标,宫佩军说竞标的人多,让何某回去准备个参数,于是何某拿了一张记录招标参数、评标办法、公司资质、购买内容等的纸给宫佩军,宫佩军看了一下,叫我具体办理,让我把这个参数交给做需求论证的恒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何某说如果中标了会表示感谢,宫佩军默认了。然后我把何某带回我办公室,并把这件事告诉王丽萍,王丽萍同意了。之后恒邦公司依照我给的参数制作招标文件并上网公示。在评标前,何某告诉我说他的朋友找了三家公司竞标,其中一家叫辽宁北方出版社,我把这个消息告诉宫佩军和王丽萍。因为招标文件是参照何某提供的资料制作的,所以辽宁北方出版社制作的资料评分最高,所以中标。辽宁北方出版社中标后,一个姓龚的人与我们具体办理了合同签订、供货等手续。2017年1月的一天,何某在他太和印刷厂的外面,给了我10万元现金,我向王丽萍、宫佩军汇报后的一天,我们把这10万元分了,宫佩军分了4万元,王丽萍和我各分了3万元。2017年10月的一天,何某提了40万元的现金到了我和王丽萍的办公室,我和王丽萍向宫佩军汇报后的一天,我们把这40万元分了。
2016年做图艺楼设备采购项目,宫佩军让王丽萍主要负责采购的具体事情,我协助王丽萍,采购项目所有的资料都是王丽萍制作的,我没有参与该项目的前期工作。之后王丽萍将招标资料传给我,我把参数拿给了第三方代理机构易弘工程有限公司制作需求论证以及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是东山教学设备有限公司。项目验收后,2017年7月,在概念咖啡一包间内,冬梅拿了10万元现金给我和王丽萍,后来这笔钱被宫佩军、王丽萍和我一起分了。收到陈某3给的10万元后,才知道图书艺术楼设备采购的中标方东山公司和陈某3有关系,该项目的前期工作都是王丽萍在具体做,做前期工作的时候感觉王丽萍和宫佩军在这个事情中有意回避我。后来王丽萍让我将包含了具体参数等内容的招标材料发给易宏公司的时候,我就知道该项目的相关参数一定来源于宫佩军和王丽萍熟悉的公司。因为我们不懂具体的参数,只能有各家公司提供,而提供技术参数的这家公司参与竞标,会占有很大的竞争优势。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取证程序合法,本院依法全部予以采信。
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及本案疑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是否构成受贿罪的问题。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经查,1、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的供述可证实,图书提供商即何某在竞标前曾经表示,如果中标会表示感谢。被告人宫佩军的供述还可证实,在图书艺术楼桌椅等设备采购前,王丽萍曾在学校里对其说,陈某3朋友公司中标后会表示感谢。证实三被告人有共同受贿的故意。2、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的供述及证人何某、龚某1的证言可证实,在图书馆图书、设备采购及图书、艺术楼桌椅等设备采购两个项目中,三被告人在具体负责两个项目的采购,且均采用了何某及陈某3提供的参数制作、修改了招标材料。三被告人明知用目标公司提供的参数制作招标材料会提高目标公司的中标率,还利用其负责该两项采购项目的职务之便,用目标公司提供的参数制作招标材料,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三被告人的供述还证实,在这两个招标项目中,共同收受了何某、陈某3的贿赂款共计50万元,并将该款予以私分,宫佩军、王丽萍还单独收受陈某3贿赂款20万元并保存在被告人王丽萍处。综上,本院认为,车城中学校长宫佩军、车城中学后勤主任王丽萍、车城中学后勤副主任文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三被告人负责学校项目采购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之后归三被告人个人使用,其中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共同收受50万元,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单独收受20万元,三被告人主观上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且收受了他人数额巨大之财物,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
关于被告人王丽萍、文浪之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收受何某、陈某3送给学校的回扣后纳入“小金库”作为公款管理,故三被告人将公款予以私分即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1、关于“小金库”的界定,之前,中央纪委发布的《中央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小金库”定义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发布的《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沿用了上述定义并将“小金库”总结为“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等七种表现形式,且都有一个特点为在设立、管理、使用过程中均应经过单位集体决策程序,体现单位的意志。2、从三被告人的供述中可知,在图书馆图书、设备采购及图书、艺术楼桌椅等设备采购两个项目中,三被告人为何某、陈某3谋取利益并收受二人财物,未经车城中学管理层集体讨论决定,除了三被告人也无其他人知情,收受的50万元财物被三被告人私分,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单独收受陈某3的20万元会用于学校的支出。故本院认为,三被告人收受何某、陈某3财物属于个人受贿行为,且该笔款项并不符合“小金库”的认定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收受陈某3贿赂并保管在被告人王丽萍处的20万元,虽尚未进行分配,但已经是二被告人受贿既遂后的赃款处分问题,故该20万元亦应当计入二被告人的受贿金额。关于被告人宫佩军还提出“根据何某、陈某3提供的技术参数制作招标文件不是必然导致何某、陈某3介绍的公司中标”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故只要三被告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提供了帮助的行为,就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告人王丽萍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收受陈某3贿赂的事实中,王丽萍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是否成立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的供述以及证人陈某3的证言可证实:车城中学图书、艺术楼桌椅等设备采购项目,系由被告人王丽萍与陈某3进行联络并在陈某3与被告人宫佩军之间牵线搭桥;收受了陈某3财物后,被告人宫佩军决定,由被告人宫佩军和王丽萍分得大部分。故在该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宫佩军和王丽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根据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在量刑时,酌情予以区分。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告人文浪及其辩护人提出,在收受何某贿赂的事实中,被告人文浪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是否成立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及证人何某的证言可证实,车城中学图书及设备采购项目,被告人文浪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并在整个过程中与何某进行对接,故在该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宫佩军与被告人文浪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根据被告人宫佩军、文浪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在量刑时,酌情予以区分。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在贪污犯罪中,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是否构成自首情节的问题。
经查:东某区监察委员会接到举报后,于2018年2月23日到车城中学将文浪带回谈话,文浪在谈话过程中主动陈述了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宫佩军、文浪、王丽萍通过套取学校食堂资金设立“小金库”并私分其中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2018年2月27日10时许,东某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宫佩军、王丽萍接受谈话,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私分“小金库”资金2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同日,东某区监察委员会对三人涉嫌贪污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期间,被告人文浪于2018年3月3日在其第四次讯问笔录中首次供述了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宫佩军、王丽萍、文浪三人将“小金库”中的资金27万元予以贪污的事实;被告人文浪于2018年3月15日在其第十四次讯问笔录中,首次如实供述了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三被告人将“小金库”资金14万元予以贪污的事实。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浪在被东某区监察委调查谈话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三被告人贪污19.4万元的事实,后被告人文浪于2018年2月27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期间,被告人文浪如实供述了其他贪污事实。故被告人文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与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共同贪污其余41万元的事实,但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属同种且较重的罪行,对此种情形不宜认定为自首,但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在受到调查谈话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三被告人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应当认定二被告人在贪污罪上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文浪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浪犯贪污罪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犯贪污罪有自首情节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王丽萍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贪污罪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在受贿罪中,三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经查,被告人王丽萍于2018年3月1日下午如实供述了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收受何某40万元,收受陈某330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宫佩军于同日下午同一时段如实供述了收受何某好处费40万元及收受陈某3好处费10万元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宫佩军于2018年3月26日如实供述收受陈某3的好处费实际为3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文浪于2018年3月1日下午同一时段如实供述了收受何某好处费40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3月3日如实供述了收受陈某310万元的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王丽萍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被告人宫佩军、文浪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的受贿犯罪事实,均应当认定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关于被告人王丽萍、文浪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三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贪污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宫佩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丽萍、文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贪污罪中,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文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在收受何某贿赂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宫佩军、文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丽萍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被告人王丽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收受陈某3贿赂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宫佩军、王丽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文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受贿犯罪中,被告人王丽萍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贿犯罪事实;被告人宫佩军、文浪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的受贿犯罪事实,均应当认定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对三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宫佩军、文浪部分违法所得已被追退,且二被告人的亲属代其退回了其余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王丽萍之亲属代其退回了全部违法所得,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王丽萍、文浪之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该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在2015年至2017年间,多次实施贪污行为及两次实施受贿行为,三被告人的犯意较为坚决,不应当认定为初犯。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宫佩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丽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文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将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4.8万元全部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白 晟
审 判 员  张小芹
人民陪审员  周正宏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 瑶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8)川1402刑初219号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