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公开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我们草拟了三种格式,格式一:《被审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格式二:《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格式三《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供大家参考。
后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参考样式
参照样式一:
被审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向你告知有关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审查人在接受谈话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
2.聋、哑的被谈话人在谈话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3.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审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是本案的检举人、控告人、证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有权辩解。被审查人在接受谈话时有权为自己辩解。对与查办事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陈述自己违纪违法事实可以从宽处理。
5.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有核对谈话笔录和自行书写陈述的权利,如果被审查人没有阅读能力,审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谈话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7.有权对党的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咨询。对审查人员侵犯上述权利和侮辱人格、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8.对党忠诚老实,如实说明情况,实事求是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9.配合案件审查工作,不得故意推脱、逃避、阻扰。
10.对谈话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1.正确对待组织审查,积极改正错误,如数退缴、上交违纪所得。
被审查人(签字):
日 期:
参照样式二:
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被调查人在调查期间,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调查人在接受谈话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
2.聋、哑的被调查人在谈话、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3.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调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4.有权辩解。被调查人在接受谈话、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依法接受谈话、讯问,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对于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监察事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陈述自己违纪违法事实可以从宽处理。
7.有核对谈话笔录和自行书写陈述的权利,如果被调查人没有阅读能力,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谈话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谈话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8. 被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9. 对调查人员侵犯上述权利和侮辱人格、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被调查人(签字):
日 期:
参照样式三:
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在调查期间,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凡是知道监察事项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作证的权利。
3.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人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3)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4)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4. 未满18周岁的被询问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5. 有权核对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可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6. 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7. 因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请求对本人或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8. 对调查人员侵犯上述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侵犯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人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证人(签字):
日期:
讯问笔录样式(根据《监察法》制作,供参考)
XX市XX区监察委员会
讯问笔录
讯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日 时 分
讯问地点:
讯问人: 记录人:
被讯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 联系方式:
问:我们是XX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出具书面通知签字、全程录音录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并要求你如实供述,故意隐瞒事实或作虚假供述要负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答:我知道了。
问:现在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向你宣读送达《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对本次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听清楚了吗?
答:我知道了。
问:你目前身体状况如何?能否接受讯问?(主要是了解被调查人的身体情况,以防止讯问受压过程中发生突发情况)
答: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应为公历,以户籍或身份证登记的为准,用阿拉伯数字表述),身份证号码(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号码”二字后不冒号),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统一表述为**文化,不得使用**学历、**学位),工作单位及职务(工作单位及职务的表述要规范、完整,不得使用简称,如“中共**市委书记”不得表述为“**市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不得表述为“**市市长”;犯罪嫌疑人已被免职的,应当在职务前加“原”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前加“原系”、“案发前系”,如“**市人民政府原市长”或“原系**市人民政府市长”、“案发前系**市人民政府市长”),住所(即经常居住地,如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在经常居住地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问:你的工作简历情况?
答:(从参加工作开始,主要详细记明被调查人的工作简历,包括被调查人从事某项工作或担任某个职务的起止时间、具体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如1995年1月至2000年1月,在**单位工作,任**职务;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先后担任不同职务的,可以集中表述,如1995年1月至2000年1月,在**单位工作,历任**、**、**职务)
问:你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答:(如是,应当记明具体的级届,如“XX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问:你有无受过党纪、行政处分?
答:(如有,应当记明何时何因被何单位处以何种党纪、行政处分)
问:你有无受过刑事追究?
答:(如有,应当记明何时何因被何司法机关追究以及刑事追究的结果,包括不起诉、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等)
问:你的家庭情况?
答:(详细记明被调查人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姓名、年龄、职业等基本情况)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答:
问:你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
答:
问:具体供述一下相关违法、犯罪的事实。
答:好的。(综合讯问笔录,一般采用总分结构,即先概括记录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总数额,然后再分别以时间顺序记录各次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较多的,除综合讯问笔录外,建议采用“一事一证”的记录方式,如在受贿犯罪案件中,即以行贿人为单位分别形成笔录;以行贿人为单位的各受贿犯罪事实的记录,一般按以下顺序记录:被调查人与行贿人的认识及交往过程——每次行受贿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赃款赃物的特征、数额数目及去向等——各具体谋利事项)
问:谈一谈你上述违法、犯罪事实发生之时担任**职务的具体工作职责。
答:
问:对于你的上述行为,你是如何认识的?
答:
问:对于你的上述行为,你有无需要辩解的?
答:
问:你是否有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答:
问:本次讯问中,有无非法羁押、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或者其他证据的情形?
答:
问:你以上所作供述是否属实?
答:
问:你核对一下笔录,和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果没有阅读能力,我们会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确认笔录无误后,请签名、捺印。
答:好的。
(被调查人手写:以上笔录共×页我已看过(向我宣读),和我说的相符)
其他注意事项:笔录的内容需要跟同步录音录像中被调查人的陈述内容相符,避免只顾闷头记录形成笔录内容,而省略“问答”环节。切不可认为只要最后被调查人签字了就是对笔录内容的认可。
询问笔录样式(根据《监察法》制作,供参考)
XX市XX区监察委员会
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日 时 分
询问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 联系方式:
问:我们是XX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出具书面询问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并要求你如实供述,故意隐瞒事实或作虚假供述要负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答:我知道了。
问:现在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向你宣读送达《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上告知事项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将对今天的询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你是否同意? (对关键重要证人应同步录音录像并告知)
答:我同意。(证人不同意录像的,应当在笔录中记明)
问:根据相关规定,监察机关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监察机关提供证言。你选择在哪里接受询问?(适用于在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的情况)
答:我选择在这里接受询问,到这里接受询问是我提出来的。
问:谈一谈你的基本情况。
答: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应为公历,以户籍或身份证登记的为准,用阿拉伯数字表述),身份证号码(用阿拉伯数字表述,“号码”二字后不冒号),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统一表述为**文化,不得使用**学历、**学位),工作单位及职务(工作单位及职务的表述要规范、完整,不得使用简称;与待证事项有关的曾任职务应当一并记明),住所(即经常居住地,如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在经常居住地后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
问:你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答:(如是,应当记明具体的级届,如“江苏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问:是否受过党纪、行政处分或刑事追究?
答:(如有,应当记明何时何时何因、作出党政、行政处分的机关或刑事追究的司法机关以及党纪、行政或刑事追究的种类等)
问:谈一谈你的家庭情况。
答:(详细记明证人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的姓名、年龄、职业等基本情况) (非首次询问、非重要证人可视情况不记录或简要记录)
问:谈一谈你的社会经历。
答:(主要详细记明证人的工作简历,包括证人从事某项工作或担任某个职务的起止时间、具体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如1995年1月至2000年1月,在**单位工作,任**职务;连续在同一单位工作先后担任不同职务的,可以集中表述,如1995年1月至2000年1月,在**单位工作,历任**、**、**职务)
(非首次询问、非重要证人可视情况不记录或简要记录)
(具体内容询问......注意:1、在询问过程中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取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言。2、内容要完整。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都要记完整。重点内容、重要情节有必要重复。作笔录时在大概情况写好后,要再回过去,要对方对已讲过的某些问题、某些情节再祥细讲一遍,我们也再记一遍。重复记录好处有以一下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反映出某一问题、某一情节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材料的证明力。二是不给对方反供留有退路。有些重要内容和细节要记的穷尽。内容记一半,记不全的毛病常有人犯。有的笔录对有的事情重点和要点已经提到了,你稍稍再(追问一下)记一下事情就清楚了,他就没有追问下去,没有下文了。3、记录要客观。我们在办案制作笔录时不能掺入办案人主观意识,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所讲的真实意识。制作笔录时,有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与不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均要记清楚,不能只记有利于证实案件内容而不去记或少记不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否则反映出来的事就不客观。4、注意笔录的关联性。笔录的关联主要有两方面的情况,一是这次笔录与以前所取的材料要互相衔接、互相印证。我们在去调查取证前要尽量了解已取的材料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提问或记录时,要处处注意与以前所取的材料,需要衔接、印证的地方,及时做好衔接和印证。二是本次材料中的前后要互相衔接、互相印证。笔录的内容之间通过互相衔接、互相印证,才能形成证据链。)
问:本次询问中,有无非法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或者其他证据的情形?
答:没有。
问:你还有无补充?
答:
问:你以上所讲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你核对一下笔录,和你说的是否一致?如果没有阅读能力,我们会向你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确认笔录无误后,请签名、捺印。
答:好的。
证人手写:以上笔录共×页我已看过(向我宣读),和我说的相符。
证人:(签名、捺印)
日期:
询问人:
记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