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主体责任 责任追究案例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提起公诉

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05-19)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周清玉

●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性原则,弃守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大肆滥用监督执纪权,搞迷信活动,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

违反组织原则,大肆干预、插手金融机构职工录用工作,严重破坏选人用人制度;

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权色、钱色交易;

违规干预插手贷款发放工作,私自留存涉密文件;

家风不正,对家属失管失教;

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执纪违纪,甘于被“围猎”,与不法企业主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周清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周清玉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11-16)


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周清玉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12-14)


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清玉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企业经营、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离职后,利用原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03-14 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