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高建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高建华简历
高建华,男,汉族,1959年11月生,湖南祁阳人,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2年6月至2002年9月,任永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党组书记、主任;2002年9月至2006年10月,任道县县委书记;2006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任永州市委常委、道县县委书记,永州市委常委、零陵区委书记;2011年12月至2017年1月,任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2017年1月任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湖南省纪委监委网站2019-08-26)
邵阳市委原常委、宣传部原部长、市总工会原主席王长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王长忠简历
王长忠,男,汉族,1957年3月出生,湖南武冈人,1980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8年12月至2002年6月,任隆回县委书记; 2002年6月至2006年9月,任邵阳市委常委、邵东县委书记;2006年9月至2011年9月,任邵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2011年9月至2017年1月,任邵阳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总工会主席。
(湖南省纪委监委网站2019-09-03)
衡阳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常务副校(院)长尹同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尹同君简历
尹同君,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湖南衡南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7年8月至2000年8月,任衡阳市南岳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2000年8月至2008年5月,历任衡阳市旅游局局长,衡阳市旅游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08年5月至2013年6月,任衡阳市物价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任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2015年7月至今任衡阳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常务副校(院)长。
(湖南省纪委监委网站2019-10-12)
日前,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省监委对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高建华,邵阳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王长忠,衡阳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尹同君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高建华违反政治纪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破坏当地政治生态,与多人串供,转移隐匿涉案财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和宴请活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情况;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规划调整、资金拨付、提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王长忠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和投资情况;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影响通过民间借贷活动获利,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在工程承揽方面谋取利益,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规划手续办理、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尹同君违反政治纪律,与多人串供,转移、隐匿涉案财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和投资情况;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搞钱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骗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酒店星级评定、价格调节基金安排、项目资金申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
高建华、王长忠和尹同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高建华、尹同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王长忠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上述三人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款物随案移送。
(湖南省纪委监委网站2019-12-27)
7月3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邵阳市委原常委、市委统战部原部长、市委宣传部原部长、市总工会原主席王长忠受贿一案。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长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长忠利用担任邵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宣传部部长、市总工会主席、相关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86.4316万元。提请以受贿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王长忠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长忠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王长忠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湖南省纪委监委网站2020-07-04)
2020年8月5日,湖南省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高建华受贿案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9年,高建华利用担任道县县委书记、永州市委常委、零陵区委书记、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常务副主任等职务便利,在招商引资、工程承揽、人事安排、资金拨付、推选人大代表等事项上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唐辉(另案处理)多次收受李小军、张新学等15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99.66万元,其中既遂1219.66万元,未遂28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建华部分犯罪行为系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建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高建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高建华进行了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高级法官张经伟担任本案审判长;衡阳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刘孙承出庭支持公诉。
省、市纪委监委、衡阳市两级检察院、部分媒体记者、高建华亲属及社会各界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因案情重大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衡阳中院2020-08-05)
2020年12月3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共衡阳市委党校(衡阳市行政学院、衡阳市社会主义学院)原常务副校(院)长尹同君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尹同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尹同君违法所得206.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尹同君先后利用担任衡阳市旅游局局长、市物价局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酒店星级评定、价格调节基金审批分配、项目资金申报安排、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和索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6.6万元。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尹同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尹同君有索贿情节,应予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受贿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郴州中院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