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小A与被告小B、小C等10人均系某县中学学生,事发时均为未成年人。2022年9月某日晚,小B以小A辱骂小B、小C等人、说二人坏话为由,邀约小C等人前往学校某宿舍找小A麻烦。后小B、小C等人将小A带至隔壁宿舍,对小A实施殴打,造成小A受伤。第三日下午小A父亲到校接其回家时发现小A遭同学殴打的事后报警。经医院诊断,小A造成头部软组织挫伤、双眼球结膜挫伤、角膜水肿、双耳外耳道挫伤、双耳耳鸣,后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检查治疗费等2万余元。经鉴定:小A呈缄默伴身体抖动的疾病状态,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目前病状与被多名同学殴打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小A后期治疗方式以心理治疗、环境调整为主,相关药物辅助治疗,伤后护理时限、营养时限暂评定为2年。此外,殴打小A的学生10人中,有三人被当地公安局决定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B、小C等10人将原告小A从某宿舍带至隔壁宿舍实施殴打,造成小A受伤,小B、小C等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事发当时系在该中学男生宿舍,且有宿舍教师在岗,10名被告将小A从某宿舍带至隔壁宿舍实施殴打,事发后直至第三日下午小A父亲到校该事件方被知晓,被告某中学疏于教育、管理责任明显,该中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小A的损失,被告小B、小C等10人应承担80%即182363.4元的责任,被告某中学承担20%即38716.03元的责任。因小B、小C等人系未成年人,其责任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本案各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综合予以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中,因小B、小C等10人共同在学校宿舍中故意殴打小A,致使小A身体及心理均遭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应当对小A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某中学作为教育义务机构,首先应当保障在校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到侵害,但该校疏于监管,未及时察觉并制止小B、小C等10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对小A产生的各项损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判决驳回小B、小C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日常人们所称的“校园霸凌”一般指“学生欺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学生欺凌定义为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未成年人如果侵害了他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不但要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其自身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作为遭遇欺凌的未成年人,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向家长、学校或公安机关反映相关情况,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等,从而正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