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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通知

湘教发〔2009〕60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市州教育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作如下规定:

1、高等学校是举办高等教育的法人机构,必须依法开展各类办学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高校的所有对外设点办学或联合办学活动都必须以学校名义开展并由学校法人签订正式协议,严禁任何内设机构对外设点办学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办学。各高校要切实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并依据学校的实际条件,合理确定各类教育的办学规模、类型与层次,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办学综合效益,禁止给内设机构设定办学创收目标,禁止将学校的办学活动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2、各高校要进一步理顺内部管理职能,完善办学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学校招生、教务等职能部门以及专业院系的各自工作职责,明确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院(处、部)归口管理全校的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考助学等办学活动,并统一组织布局设点、招生宣传、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3、各高校要切实加强校内办学活动的统筹与管理,禁止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高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以维护校内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今年内,各高校要对校内各类办班、办学活动进行一次专门清查,及时制止各类违规办学活动。对已在校内租用场所和设施开展高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其他机构,要立即停止招生并负责处理相关遗留问题,杜绝影响学校安全和稳定的隐患。

4、各高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教育部和我厅公布的招生专业与计划录取各类新生,严禁违规录取学生和体制外乱招生。高校不得委托二级机构,学校师生和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招生,不得以合作或联合办学的名义由其他单位组织招生,不得利用任何媒体宣传未经我厅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严禁以任何形式变相买卖各类生源与招生计划。

5、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成人教育(含网络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办学定位,坚持主要面向社会从业人员,以业余学习为主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不准招收或以“成教专科+自考本科”、“技能+学历”等形式变相招收全日制脱产学习的成人或网络学历教育学生,不准组织招收各级各类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套读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和自考助学等高等学历教育。

6、各高校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全日制普通教育的校外办学站点。设立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校外站点(包括成人教育函授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等),必须加强统筹规划并严格审核合作单位的条件与资质,经所在市州教育局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正式招生办学,严禁未经备案便设站招生,严禁与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合作举办校外站点。

7、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各类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0713号)要求,切实规范自考助学活动的管理。各高校要对目前学校(含内设机构)已开办的所有自考助学班进行全面清理,妥善处理相关遗留问题,并按规定程序报我厅学生处审核。从2010年开始,凡未经我厅审核的高校自考助学班,一律不得继续招生。

8、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站点的严格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下放招生权和办学权;必须由学校统一发放录取通知书和毕业证书、统一印制招生简章并组织开展招生宣传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转移或下放录取、收费、教学和管理等职责;必须按规定派遣主干课程的主讲教师和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到校外站点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9、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切实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各高校对所录取的各类新生要认真组织开展入学资格审核,经复查合格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新生学籍注册,不得将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和不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或留校学习。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学校只能为已经取得本校学籍且达到规定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学历(学位)证书,不得随意变更学历(学位)证书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专业名称及学制,禁止违规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严格按教育部要求做好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工作,避免因漏报、错报注册信息造成遗留问题。

10、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厅有关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认真规范学生转学和转专业,不准在新生报到入学前直接调整录取专业,不准为尚未取得学籍的新生办理转学和转专业,不准未经学籍转换便将学生留校寄读或转专业学习,禁止办理校与校之间成建制的转学。从2010级新生开始,高等学校(含特殊专业)因生源不足而降分录取的学生一律不允许转学。

11、各高校要严格执行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类乱收费行为。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通过多种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学生自愿选择的项目以及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

12、各高校要始终坚持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确保学校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要切实加强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学校(含校外站点)的各类办学情况进行清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对违规办学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对违规招生办学或教学质量差的校外站点要坚决予以撤销。

13、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区域内各类办学站点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对各类校外站点的招生宣传、日常管理等活动进行认真监督,及时查处高校违规设点办学以及校外站点违规联合招生、跨地区组织生源、不实宣传与虚假承诺,以及将各类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捆绑进行招生、教学和收费等违规行为。

14、我厅将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办学行为的督查机制与问责制度,不定期组织开展高校办学情况的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办学的高校,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并通过减少招生计划、限制招生专业、暂停招生进行整改、取消相应办学形式的办学资格以及评优评先一票否决等形式进行处罚,同时严肃追究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因违规办学引发不稳定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高校,还将依法依规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OO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