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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案一审宣判

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19-01-16)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全国人大原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赵正永严重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敬畏,毫无“四个意识”,拒不落实“两个维护”的政治责任,对党中央决策部署思想上不重视、政治上不负责、工作上不认真,阳奉阴违、自行其是、敷衍塞责、应付了事,与党离心离德,无视组织一再教育帮助挽救,多次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审查,是典型的“两面人”、“两面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搞特权活动;违背党的组织路线,培植个人势力,搞团团伙伙,纵容亲属肆意插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重破坏选人用人制度;肆无忌惮聚钱敛财,收受礼品、礼金,滥权妄为,大搞权钱交易,在职务晋升、能源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经营、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道德败坏,家风不正,对家人、亲属失管失教。

赵正永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典型,其行为严重污染破坏了陕西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性质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赵正永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终止其陕西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赵正永简历

  赵正永,男,汉族,安徽马鞍山人,1951年3月生,1968年11月参加工作,197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68年11月安徽省宣城地区水阳乡双丰村上山下乡知青;

  1970年11月任安徽省马钢公司修理部机动车间工人,秘书科秘书;

  1974年10月在中南矿冶学院材料系金属物理专业学习;

  1977年08月任安徽省马钢公司钢铁研究所物理室技术干部,复查办办事员;

  1979年06月任安徽省马钢公司钢铁研究所团委副书记,马钢公司团委副书记、书记;

  1982年08月任共青团安徽省马鞍山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1983年05月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常委、团市委书记(其间:1983年09月在中央党校第一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85年09月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常委、秘书长;

  1988年03月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委副书记;

  1992年05月任安徽省黄山市委副书记;

  1993年04月任安徽省黄山市委书记,黄山军分区第一书记、第一政委;

  1998年04月任安徽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武警安徽省总队第一书记、第一政委;

  2000年05月任安徽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武警安徽省总队第一书记、第一政委;

  2001年06月任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其间:2002年09月至2003年01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5年01月任陕西省委常委,副省长、党组副书记,省委政法委书记;

  2005年08月任陕西省委常委,副省长、党组副书记,预备役141师第一政委(其间:2006年11月至2007年01月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学习;2007年09月至2007年12月在美国哈佛大学研修班学习);

  2010年05月任陕西省委副书记,副省长、党组副书记,预备役141师第一政委;

  2010年06月任陕西省委副书记,副省长、代省长、党组书记,预备役141师第一政委;

  2011年01月任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长、党组书记;

  2012年12月任陕西省委书记,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

  2013年01月任陕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6年3月不再担任陕西省委书记。

  2016年4月任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0-01-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原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共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交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赵正永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赵正永,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正永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中共陕西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长、中共陕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普法2020-02-27)


2020年5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一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正永利用担任中共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中共陕西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长、中共陕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工作调动、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7亿余元。其中2.91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赵正永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赵正永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数十人旁听了庭审。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0年7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案,对被告人赵正永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赵正永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