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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原行长助理张凤山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宣判

日前,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纪委、鄂尔多斯市监委对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原行长助理张凤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张凤山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亲”“清”不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下属礼金;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参与贷款企业土地买卖,向贷款企业投资入股、放高利贷,攫取巨额利益;违反工作纪律,贷款审批严重失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大额钱款,违规为本人投资入股企业发放高额贷款,形成巨额损失。

张凤山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涉嫌受贿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凤山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经鄂尔多斯市监委研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4年3月4日,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张凤山案并当庭宣判,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张凤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