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涉嫌严重违法,目前正接受监察调查。
张华宇简历
张华宇,男,汉族,1958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0月参加工作,2001年2月调入中国光大银行。
2001年2月至2007年3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营业部党委书记、主任,总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2007年3月至2018年4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任中国光大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8年9月辞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2-01-04 15:15
日前,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光大集团纪检监察组、山东省菏泽市监委对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华宇
●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
●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豪华旅游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高档宴请;
●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违规安排儿子、女婿、弟弟等亲属及关系人子女数十人到光大系统工作,为多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损害光大系统政治生态;
●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参与民间借贷;
●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他人在融资贷款、人事安排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华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置党中央三令五申于不顾,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生活腐化堕落,追求低级趣味;在职时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退休前夕辞职,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是“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腐败的典型,是权力与资本相互勾连、疯狂逐利的典型,亦是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甘于被围猎的典型。张华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张华宇开除党籍、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2-07-04 16:10
2023年8月11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华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华宇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张华宇利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党组书记、主任、光大银行党委委员、副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协调贷款、业务拓展、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3.6271万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张华宇利用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行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协调贷款、公司信用评级调整、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1.9536万元。
菏泽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华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华宇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张华宇犯数罪,应予并罚。鉴于其受贿罪具有坦白情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大部分赃款赃物已退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山东高法 2023-08-11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