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体)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提升大中专教育收费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大中专学校学费
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重新明确我省大中专学费政策。
(一)明确专业学费标准
我省大中专院校学费按办学层级分类,包括:公办本科高校(分为一、二、三类,具体名单见附件1)、独立学院、公办高职专科学校和中职学校。专业学费类别包括六大类,即:农林、航海、地矿油类,文、史、哲、理类,经、法、教、管类,工科、体育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医药、公安类。具体学费标准见附件2。
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划分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部分边缘专业、新增专业的分类与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二)优化学费结构
1、公办本科高校:
一、二类公办本科高校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上浮政策。
三类公办本科高校农林、航海、地矿油、教育(师范)、艺术类等专业不实行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政策,其他热门专业可按专业学费标准上浮30%,但不得高于二类公办本科高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且热门专业数不得超过本校所有实际开办专业数的20%。
2、高职、专科学校:
医药、公安类专业学费上浮不受专业比例限制,可在专业学费基础上上浮30%;列入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国家级示范专业和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专业,其学费标准上浮幅度不高于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的10%。
3、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20%;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可上浮15%。同时具备国家级和省级重点资格的,不得重复上浮。
4、普通高校同一专业学费标准不得重复上浮。各高校可根据自身办学情况,在政策规定的学费标准内下调学费标准。公办本科高校和省属高职院校学费标准上浮应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执行。市州所属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学费标准上浮应报所在市州教育、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执行。
(三)研究生学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研究生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9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独立学院学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独立学院学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12号)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校本部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其独立学院可参照本部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五)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按照相关批复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经教育部门批准具有招收自费来华留学生资格的学校,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七)公办本科高校预科班学生学费标准为4000元/生·年。预科生升入专、本科及专科生升入本科后,执行同学年同专业学费标准。
(八)五年制高职专科学费:中职阶段,符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免收学费,不得收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不符合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中职学校学费标准执行。高职阶段,按高职专科学费标准执行。
二、普通大中专学校住宿费
普通大中专学校住宿费应坚持既便于管理,又尊重学生自愿的原则。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制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湖南省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或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二)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资料翻译费。向出国留学生、国外执医机构的执业医生申请资格论证和参加工作的人员提供资料翻译服务,按如下规定收费:
(1)成绩翻译(包括翻译、信息核对、专业印制)第一份不超过80元,每增加一份不超过20元;
(2)学历学位翻译(其中含校名更改证明和学校资质证明翻译,包括鉴证、翻译、审核、专业印制)每份不超过20元;
(3)医学类其他资料翻译(包括在校学习期间综合表现评价证明,在校课程介绍说明,在校各科室实习内容和日程安排证明,在校各科室实习期评价证明,等级成绩评定证明,住院医师培训审核证明,国外机构全科医生培训审批审核证明,国外机构专科医生培训审批审核证明,国外机构医生工作审批审核证明,国外机构学者访问审批审核证明):每项第一份不超过50元,每增加一份不超过20元。以上翻译项目均需防水铜版纸彩色防伪制作打印手签和盖章。
2、证卡补办费。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学位证)、就餐卡、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校园卡(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按实际成本价收取证卡补办费,其中毕业证(学位证)最高不得超过每证50元,校园卡(一卡通)最高不得超过每卡20元,其它卡证最高不超过每卡证10元,校徽最高不得超过每枚4元。
3、校园电瓶车费。每人次不超过1元。
4、钢琴练习费。非教学时间或非专业学生练习钢琴,最高不超过每小时2元。
5、资料复印、刻录费。图书馆或资料室为学生提供复印或刻录服务,复印纸张为A3的每张不超过0.5元,A4的每张不超过0.2元,刻录光盘每张不超过5元(含光盘)。
6、自助打印费、扫描费。向学生提供打印和扫描服务,打印纸张为A3的单面每张0.25元,双面每张0.5元,A4的单面每张0.1元,双面每张0.2元,扫描按文件大小收费,每64K收费0.05元。
7、上机、上网服务费。学生直接与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等)结算的,学校不得代收费用;学生使用学校自建网络的,由学校办理上机、上网服务,包月用户最高不超过每月30元,非包月用户最高不超过每小时1元。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学生收费。
8、开水、热水和洗衣服务费。根据本校实际情况,为学生提供开水、热水和洗衣服务的,可按“保本不赢利”原则确定价格,由学生刷卡消费。
(三)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教材费。学校可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应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体检费。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高校新生入学体检规定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对入校新生进行身体检查,按医院实际收费标准收取。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学校不统一组织。
3、床上用品、日用品费。已实行学生公寓制管理的学校,可由学校提供相关用品,并按实际成本收取费用。
4、军训服装费。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军训,可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每人每套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收取军训服装费。已实行公开招标的地区,采购军训服装时可实行公开招标,尽可能在提高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费用。
5、特殊专业服装费。开办医药、警察、航空等特殊专业,确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可由学校集中采购,按成本价代收服装费。
6、水电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在校学生每人每月可免5度电、3立方米水,超过部分按城市居民水电价格收取。
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可按规定的标准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条件的学校应按规定对困难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其他保险一律不得入校销售。
四、其他相关收费
(一)强基计划、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经批准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费参照原自主招生本科每生200元、专科每生100元的标准收取。学校不得向考生收取报名费。
(二)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费收费标准每人次130元。
(三)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应允许免费补考一次,对补考一次仍不及格申请第二次及二次以上补考的,可按每科20元收取补考费,但不得收取重修费、辅修费或类似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高等教育财政投入。落实非义务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一般不低于中部平均水平。
(二)认真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大中专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退费仍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死亡)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在校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学校不得自立项目收费、不得提高标准收费、不得扩大范围收费,不得违规使用票据收费,不得违背学生意愿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三)规范大中专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严禁各种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及乱收费行为。严禁无办学许可和超计划招生、高校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异地举办学历教育、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收费等行为。普通大中专学校不得以“转专业”、“转学”等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也不得收取任何与学生入学挂钩相关的费用。大中专学校举办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更不能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取。
(四)全面落实教育资助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困难影响入学和完成学业。各公办高校必须按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高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专科的中职阶段)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能收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严禁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五)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各普通大中专学校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湘发改价费〔2019〕97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学校要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置固定公示牌(栏),还须在招生简章、校园网、校务公开栏和学生宿舍、食堂、缴费处等学生集中的地方按规定公示本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供学生自愿选择的收费项目以及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教育收费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交,已交费的,学校应予以退还。
(六)加强教育收费收支管理。各学校的学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禁止任何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七)继续加大教育乱收费监管力度。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严禁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规定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维护我省大中专教育收费秩序。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5日起执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和《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2015〕648号)均已到期失效。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公办本科高校收费分类表
2、湖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学费标准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