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丘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张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宋某、李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一案。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19日上午,在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中,被告人张某用事先准备的考试作弊器材将考试试题拍照,并将考试试题发送至其事先组建的专门用于作弊的微信群,通过在考场外的被告人宋某、李某作答后,二人再将试题答案发回至该微信群,以供考场内参加考试的被告人张某作弊使用。同日下午,在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中,被告人张某采用同样的方法将考试试题拍照,由于监考原因而未将拍照的试题传送至作弊微信群。
法院审理 安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宋某、李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明知他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的答案,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提供答案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李某系自首,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以被告人张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以被告人宋某、李某犯非法提供答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安丘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王英杰 为打击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我国刑法就惩治涉考试犯罪专门作出了规定,严厉打击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行为。本规定所称“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考试是国家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平等竞争是考试制度的灵魂,诚信应试是所有考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组织考试作弊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平和公正性,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广大网友,诚实守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不论大考小考,切勿投机取巧,不走捷径才是考试最大的捷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