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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中医院盛某、李某帮醉驾人员“换血”,三人均受到处理处分

(原标题:以案释纪丨表哥醉驾表弟“换血”,兄弟双双受处分)

双牌县一村干部酒后驾车,交警提取血样时,在医院工作的表弟暗中帮忙调包血液,谁知“偷鸡不成蚀把米”。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件回顾



2023年1月31日晚8时左右,中餐饮酒经过半天休息后,自以为已经清醒的双牌县某村党支部书记陶某驾车从乡下返回县城途中,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随即,执勤交警将其带往县中医院提取血样。

随车同行的陶某之妻李某发现情况不妙,立即电话给其在县中医院工作的表弟盛某,请求帮忙调包血液。

盛某得知消息后,赶在交警带陶某到达医院之前,找到当日轮值护士邓某,要求帮助更换血样。

尽管邓某告诉盛某采血过程交警会全程录音录像,盛某仍要求邓某先抽取自己的一管血样。在陶某接受抽血后,盛某伺机将自己的血样与陶某血样调包。

后李某陪同陶某到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置,在工作人员对陶某进行法律教育时,害怕造成严重后果的李某主动交代了请盛某帮忙调换血样情况。

经调查,盛某、邓某如实交代了事件经过,交出了陶某的血样。2月1日,经司法鉴定,陶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8.35mg/100ml。


处理结果



2023年2月1日,县中医院对盛某、邓某进行调岗,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全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发2个月绩效工资处理。

2023年3月8日,县公安局以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县检察院移送起诉。3月15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陶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县交警大队将陶某、盛某问题线索移送至县纪委监委(邓某非党员、非监察对象)。2023年9月6日,陶某因醉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盛某因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警示


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少数党员干部对危险驾驶入罪入刑认识不足,心存侥幸,酒驾醉驾现象依然存在。该案中,陶某身为党员、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没有充分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还企图逃避处罚。而盛某面对亲属的请求,忘却了纪律规矩,利用手中的职务便利,帮助调换血样,最后双双受到党纪处分。



纪法链接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