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剑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雷文赤受贿案,对被告人雷文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雷文赤已经退缴的赃款100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雷文赤尚未退缴的赃款49.7766万元及其犯罪所得孳息。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雷文赤利用担任剑河县建设局局长、剑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剑河县水利局局长、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剑河文化旅游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温泉景区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发包、资金拨付等方面,为工程项目负责人王某某等13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9.7766万元。
剑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文赤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雷文赤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