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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原主任麻绍敏受贿案一审宣判

经贵州省委批准,贵州省纪委监委对第十三届贵州省委候补委员,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原主任麻绍敏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麻绍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钱色交易;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参与赌博;丧失纪法底线,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融资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麻绍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贵州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报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麻绍敏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贵州省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4年11月21日 21:42



2025年2月13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政协民族与宗教委员会原主任麻绍敏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麻绍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对麻绍敏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麻绍敏利用担任原县级铜仁市委常委、副市长,石阡县委书记,思南县委书记,原铜仁地区行署副专员,遵义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建设、融资贷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5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麻绍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麻绍敏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02月13日 17:01